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離婚時竟然有10種分割方式!不懂就虧大了

婚姻 購房 法律 法務 山東高法 2017-05-14

導讀:

“老人每日冒寒風挖蛤蜊,只為給孩子買婚房”、“為子女買房,老人背大包零錢到售樓部”,類似的新聞層出不窮。在房價節節升高的當今社會,買房已然成了兩代人的事情。那麼,若是父母出資參與夫妻購房,離婚時房子怎麼分?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離婚時竟然有10種分割方式!不懂就虧大了

1、先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說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即為夫妻一方財產。

以上是實踐中比較經常用到的法條。簡單來說,夫妻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錢的,即視為該筆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買房;結婚後,一方父母出錢的,即視為該筆錢贈與給夫妻雙方買房。當然,法律並不是硬性規定的,若將該筆錢明確約定為贈與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的,也是有效的。

有點看不懂?沒事,下面將為各位朋友詳細解讀十種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但在這之前,我們先搞懂兩個名詞的區別: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對共有物都擁有產權,共有人不能私自處置共有物,必須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協議所簽訂的份額,對自己的那部分份額擁有產權,並按照份額承擔義務。

3、(1)婚前一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這時候要分兩種情況:父母是否全額出資。如果父母全額出資,產權也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當然視為自己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若無其他約定,離婚時候是不能當做共同房產作分割的。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剩餘房款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屋判給登記方所有並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的資金及其還貸部分因房價上漲等情況所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作補償。

(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並非理所當然歸另一方所有。一般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非登記方,即出資父母的子女,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當然,若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另一方所有或雙方有其他約定的也是可以的。

(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當然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財產。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成按份共有形式,並可約定各自的份額比例。若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4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因為此時夫妻雙方還未有婚姻關係,不能因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就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5)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同樣因為此時夫妻雙方還未有婚姻關係,即使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當然另有約定的除外。

(6)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即為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即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雖然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一般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父母出資時書面約定或聲明該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

(8)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很常見,爭議頗多。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即為處理這種情況而作出規定。即此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然若是作出其他約定也是可以的。

(9)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當然夫妻雙方也可做其他約定。

(10)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應區別房產的各個部分。首付款可認定為是出資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離婚時該房屋雖然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首付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其因房價上漲等情況導致這部分財產所增值的部分也歸首付款部分出資人的子女所有。

4、還有一種比較常見情況的是,離婚時,若其中一方主張購房款系向其父母所借,並提出借據予以證明。對於這種情況,法院一般是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予認可,法院一般不理會該借據,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一方,應再另外向法院起訴。因為此時在審理的案件是離婚案件,是不是有借款事實與離婚案並無關係,離不離婚與該借款事實無關。

來源:法務之家理想家購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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