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的注意了:全款與首付差別大

住房公積金 購房 不完美媽媽 唐山城事熱線 2019-06-19

2010年,林某與女友王某登記結婚,婚後一直居住在林某的父母家。由於婆媳之間的矛盾不斷髮生,林某決定購買一套商品房與妻子獨立生活。林某父母便拿出終生積蓄100萬元作為首付款,為兒子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首付款系林某父母轉賬到林某賬戶後,由林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合同由林某簽署,房貸以其住房公積金辦理,且一直由林某支付按揭貸款,該房屋產權於2013年辦理在林某個人名下。

2016年,王某因與林某感情不和,起訴至法院離婚,並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林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該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資,並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是自己一直在還,應當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該規定中的“出資”應當做限制解釋,僅指全額出資。即婚後夫妻一方父母為其子女全額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中,林某父母雖然出資購房,但僅支付了首付款,不屬於全額出資,故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本案中,由於林某的住房公積金在婚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林某一直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按揭貸款,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林某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離婚糾紛案件中,房產是財產分割的焦點,房屋的產權性質、購買時間以及出資情況等都是影響分割的重要因素。(任民)

( 作者: 任 民 )

來源:唐山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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