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婚姻權利和財產,看法律如何保護!

婚姻 法律 社會保險 刑法 養老保險 戎星戰友 2018-12-13
軍人婚姻權利和財產,看法律如何保護!

軍婚,因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而顯得更加神聖、更加不易。

長期兩地分居,常年加班出差,收入來源有限,無暇顧及家庭,這些軍人的日常,都向軍婚提出了特殊的考驗。

最近,遇到一位有轉業想法的戰友,閒談間他道出了擔憂:我和老婆長期兩地分居,我的工資又有限,老婆一個人承受生活重擔,感情逐漸淡漠。如果哪天她抵不住外界誘惑,提出離婚怎麼辦?如果真離了,我從部隊得的轉業費、住房補貼這些財產是不是也要分給她一半?有沒有法律來保護軍婚?

其實,這位戰友的擔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當軍人在前方站崗放哨、保衛祖國的時候,面對後方婚姻的危機,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軍人婚姻權利和財產,看法律如何保護!

關懷軍人家庭,保護軍人婚姻,是黨和政府的一貫政策,我國法律對此有許多特別的規定,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軍婚特別保護制度。

軍人配偶離婚自由權受到限制。根據《婚姻法》規定,一般夫妻中的一方請求離婚,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法院一般都會支持離婚。但如果夫妻中有一個是軍人,那麼非軍人的一方要求離婚,即使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如果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法院要判處兩人離婚,還需徵得軍人同意。這就是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裡指的是非軍人一方向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情形,不包括軍人向非軍人要求離婚,也不包括軍人向軍人要求離婚的情形。

軍人離婚財產分割受到照顧。士官轉業復員時,從部隊所得的財產一般包括:1.轉業費(包括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2.復員費、醫藥生活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只針對復員);3.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和公積金);4.傷亡保險金和傷亡附加保險金;5.保險基金(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一般直接轉入地方)。對於大多數選擇轉業安置的士官而言,從部隊帶回來的財產就是轉業費、住房資金、傷亡保險金這3項。這些財產在面臨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呢?法律怎樣體現對軍人一方的保護?

為了便於後續說明,我們先舉一個事例:楊某(男,上士)2005年(20歲)入伍,2013年與地方女青年張某結婚,2017年轉業,轉業前評定為因公致殘拾級,結算轉業費3萬元、住房資金12萬元(婚前6萬,婚後6萬元)、傷亡保險金和傷亡附加保險金5萬元。如果楊某和張某離婚,這些財產將如何分割?(所列數據僅作例中參考,便於後續計算)

1.傷亡保險金屬於軍人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例中楊某5萬元傷亡保險金和傷亡附加保險金屬個人財產。

2.轉業費大部分歸軍人所有。《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例中楊某3萬元轉業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2017-2013)×[30000÷(70-20)]=2400,一人分一半1200元,其餘都是楊某個人財產。可見,轉業費的大部分都歸軍人所有。

3.住房資金軍人佔比較高。根據婚姻法規定,結婚前的部分作為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分一半。例中楊某婚前住房資金6萬元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住房資金6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一人分一半3萬元。

綜合以上,例中楊某轉業拿到的20萬元,離婚時楊某應分得50000+28800+90000=168800元,配偶張某隻分得1200+30000=31200元,只佔小部分。可見,軍人從部隊所得的財產大部分還是屬於軍人個人。

軍人婚姻權利和財產,看法律如何保護!

破壞軍婚“第三者”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刑法對軍人婚姻也有特別保護,這主要是和一般重婚罪相比較而體現出的。《刑法》第258條是對重婚罪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兩條規定,從懲處範圍、力度,以及訴訟渠道上都對軍人體現了特別保護。

軍婚不易,法律護航;箇中辛酸,情深意長。

如果每名軍人的婚姻都像萬里長城一樣堅不可摧,軍人就能少去很多後顧之憂,更加安心服役、建功立業!

(戎星戰友原創 作者 | 豌豆尖 圖片來源於網絡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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