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誼嘉信: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華誼嘉信 深交所 法律 黃鑫 全景網 2017-06-17

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根據《證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

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

有關規定,作為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獨立董事,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現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相關議案發表瞭如下獨立意見:

1、關於《註銷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不能行權的部分股票期權》的議案

我們同意公司董事會對激勵對象中 62 名因離職原因被認定為不再適合成為

激勵對象的人員,所有未達到行權條件的共 138.746 萬份股票期權予以註銷。

對考核結果未達全部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共計 20 名分別以考核結果對應的行權

係數註銷其不能行權部分股票期權,共計 15.9066 萬份。

綜上,我們同意本次公司擬註銷股票期權共計 154.6526 萬股。

本次註銷股票期權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A 股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2015 年度)(草案)》及《A 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2015 年度)實

施考核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關於《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件》的

議案

經核查,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條件均已滿足行權條

件,314 名激勵對象可在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內行權,

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對各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的行權安排(包括行

權日期、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公司承諾不向本次行權的激勵對象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本次行權沒有發生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本次行權有利於加強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的緊密聯繫,強化共同持續發展的

理念,激勵長期價值的創造,有利於促進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

我們同意該等激勵對象在 2015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行權期內行權。

3、關於《聘任黃鑫先生擔任公司董事會祕書》的議案

經核查,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於董事會祕書的聘任符合《公

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

經審核,黃鑫先生具備履行董事會祕書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具有良

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未發現其有《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

上市規則》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會祕書的情形,並黃鑫先生的董事會祕書任

職資格已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無異議。鑑於上述情況,同意聘任黃鑫先生為公

司董事會祕書。

獨立董事:彭鬆、劉俊彥、苗棣

201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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