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副所長未查清嫌疑人前科!被判玩忽職守罪!

滑縣 刑法 安陽 河南 濮陽 法律 銀川 這就是河南 靈武 銅川網警巡查執法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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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副所長未查清嫌疑人前科!被判玩忽職守罪!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豫0526刑初364號
原公訴機關滑縣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夏少培,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漢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滑縣公安局老廟派出所副所長 ,住滑縣新區。
辯護人張紅巖,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範建鵬,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漢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滑縣司法局老廟司法所所長,住滑縣。
辯護人張套江,河南錦航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滑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滑檢公訴刑訴(2016)552號起訴書,指控原審被告人夏少培犯玩忽職守罪、範建鵬犯濫用職權罪,於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豫0526刑初777號刑事判決書,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夏少培有期徒刑一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原審被告人範建鵬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夏少培、範建鵬均不服,提出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後,於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豫05刑終42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範社雲(原審被告人範建鵬之母)、原審被告人夏少培不服,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訴後,原審被告人夏少培、範建鵬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豫刑申17號再審決定書,指令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2018年12月6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5刑再5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5刑終42號刑事裁定和本院(2016)豫0526刑初777號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受理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於2019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衛士出庭支持公訴,原審被告人夏少培及其辯護人張紅巖、原審被告人範建鵬及其辯護人張套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派出所副所長未查清嫌疑人前科!被判玩忽職守罪!


原審認定的事實:
一、夏少培玩忽職守的事實
張某系滑縣老廟鄉李大廳村村民。張某與王振建等人於2011年8月11日在濮陽市中原路毆打他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中原路派出所將張某的信息採錄到河南打擊刑事犯罪綜合信息系統。
2012年6月19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宣判後,因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訴,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並於2012年7月19日將張某移交滑縣公安局老廟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2012年11月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刑二終字第00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11月15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罪犯張某移交滑縣司法局執行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間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滑縣司法局於同日將罪犯張某交由滑縣司法局老廟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
2013年5月,夏少培自滑縣公安局大寨派出所調任老廟派出所副所長。
2014年2月2日,張某將滑縣萬古鎮胡營村村民祝某毆打致輕傷,滑縣公安局老廟派出所於2014年2月25日立案偵查,該案由夏少培偵辦。後夏少培報請決定對張某採取刑事拘留併網上追逃措施。
2014年5月15日,張某被銀川鐵路公安處靈武車站派出所抓獲,夏少培於2014年5月23日將張某從銀川鐵路公安處看守所解回並將其刑事拘留。
夏少培在省市一體化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上未查詢到張某的前科情況(該系統2013年1月1日零時啟用),未查詢另一系統“河南打擊刑事犯罪綜合信息系統”,未查清張某的前科情況。

2014年5月30日,夏少培將張某提請滑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因張某和被害人祝某於2014年6月5日達成和解,且夏少培移送的提請批准逮捕材料又未顯示張某有前科,滑縣人民檢察院以無逮捕必要性為由,於2014年6月5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夏少培於2014年6月5日報請決定對張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滑縣看守所於同日對張某予以釋放。

2014年11月25日,張某因吸毒被濮陽市中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夏少培未及時發現張某在此取保候審期間的違法事實。

2015年6月5日,張某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夏少培未報請對其解除取保候審措施,也未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另查明,老廟派出所辦理的張某故意傷害案件不屬於《河南省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工作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撤案範圍。

2015年9月11日,張某在滑縣新區金龍賓館住宿,其汽車內的價值80元的香菸被盜,其先聯繫到盜竊人張方樑,索賠未果,便報警稱被盜名牌錢包、現金等物品價值1萬餘元,致張方樑被刑事拘留8天。後經公安機關偵查,張某系誣告陷害。

2015年10月21日,張某因吸毒被滑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1000元。

2015年10月30日,滑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將涉嫌誣告陷害罪的張某從滑縣拘留所移送滑縣看守所刑事拘留,發現其還曾犯有故意傷害案,便與老廟派出所聯繫。夏少培隨即將其偵辦的張某故意傷害案移交新城派出所,與誣告陷害案合併起訴。

2015年10月,負有緩刑監管職責的老廟司法所因找不到張某而向滑縣社區矯正中心報告。滑縣社區矯正中心經查找,查到張某因誣告陷害被新城派出所刑事拘留,便向新城派出所提供了張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情況,並報告了滑縣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

2016年3月16日,滑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6刑初55號刑事判決:一、撤銷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二、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二、範建鵬濫用職權的事實

範建鵬自2014年4月開始具體負責滑縣老廟司法所的工作,自2015年12月21日正式任滑縣司法局老廟司法所所長。

在範建鵬具體負責老廟司法所工作期間,張某作為社區矯正對象於2014年4月底到老廟司法所報到了一次,於2014年6月底到老廟司法所報到了一次。其間,張某因涉嫌犯新罪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5月15日被抓獲至2014年6月5日被取保候審,共被羈押22天。綜上,張某報到時間間隔已超過一個月,即張某脫離監管已超過一個月。範建鵬在明知社區矯正對象張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已超過一個月的情況下,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偽造張某的思想情況記錄,且未及時上報滑縣社區矯正中心提請對罪犯張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2016年9月20日,原審被告人範建鵬向滑縣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主動交代了其在監管罪犯張某期間違反相關規定的問題。

為證實上述事實,原審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原審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認為原審被告人夏少培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損害國家聲譽;原審被告人範建鵬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嚴重損害國家聲譽,二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提請依法判處。原審判決對以上證據予以認定。

原審被告人夏少培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玩忽職守罪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認為其行為錯不至罪。

原審被告人夏少培辯護人的意見:夏少培不構成玩忽職守罪。1、張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行政和刑事違法行為與其取保候審超期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2、夏少培無玩忽職守的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夏少培未能查出張某的緩刑前科記錄,根本原因是查詢系統不能信息共享,夏少培按照安陽市公安局的通知在新的系統進行查詢完全符合日常工作要求;3、本案客觀上不存在嚴重危害社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事實,認定夏少培構成玩忽職守罪證據不足。

原審被告人範建鵬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濫用職權罪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認為其行為錯不至罪。庭後又提交悔過書一份,稱認識到自己系犯罪行為。

原審被告人範建鵬辯護人的意見:範建鵬的履職疏忽過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沒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可不認為是犯罪,請求判處範建鵬無罪。

經再審查明:

(一)原審被告人夏少培玩忽職守的事實

張某系滑縣老廟鄉李大廳村村民。張某與王振建等人於2011年8月11日在濮陽市中原路毆打他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中原路派出所將張某的信息採錄到河南打擊刑事犯罪綜合信息系統。

2012年6月19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宣判後,因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訴,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並於2012年7月19日將張某移交滑縣公安局老廟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2012年11月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刑二終字第00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11月15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罪犯張某移交滑縣司法局執行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間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滑縣司法局於同日將罪犯張某交由滑縣司法局老廟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

2013年5月,夏少培自滑縣公安局大寨派出所調任老廟派出所副所長。

2014年2月2日,張某將滑縣萬古鎮胡營村村民祝某毆打致輕傷,滑縣公安局老廟派出所於2014年2月25日立案偵查,該案由夏少培偵辦。後夏少培報請決定對張某採取刑事拘留併網上追逃措施。

2014年5月15日,張某被銀川鐵路公安處靈武車站派出所抓獲,夏少培於2014年5月23日將張某從銀川鐵路公安處看守所解回並將其刑事拘留。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公安廳下發《關於認真做好“省市一體化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正式啟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公安機關推廣省市一體化警綜平臺開展案件辦理,停止在原有警綜平臺、網絡執法辦案與監督系統、打綜系統中採錄案件信息,將原有系統的採集功能全部移植到省市一體化警綜平臺中;平臺正式啟用後,打綜系統不再進行案件信息和人員信息的採集。安陽地區於2013年1月1日零時啟用該系統。2013年1月11日,安陽市公安局信息辦在安陽市省市一體化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專欄下發《關於啟用新警綜平臺情報模塊的緊急通知》,根據該通知,新警綜平臺啟用後,老警綜平臺同時廢止。

夏少培在省市一體化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上未查詢到張某的前科情況,未查詢另一系統“河南打擊刑事犯罪綜合信息系統”,未查清張某的前科情況。

2014年5月30日,夏少培將張某提請滑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因張某和被害人祝某於2014年6月5日達成和解,且夏少培移送的提請批准逮捕材料又未顯示張某有前科,滑縣人民檢察院以無逮捕必要性為由,於2014年6月5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夏少培於2014年6月5日報請決定對張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滑縣看守所於同日對張某予以釋放。

2014年11月25日,張某因吸毒被濮陽市中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夏少培未及時發現張某在此取保候審期間的違法事實。

2015年6月5日,張某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夏少培未報請對其解除取保候審措施,也未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另查明,老廟派出所辦理的張某故意傷害案件不屬於《河南省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工作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撤案範圍。

2015年9月11日,張某在滑縣新區金龍賓館住宿,其汽車內的價值80元的香菸被盜,其先聯繫到盜竊人張方樑,索賠未果,便報警稱被盜名牌錢包、現金等物品價值1萬餘元,致張方樑被刑事拘留8天。後經公安機關偵查,張某系誣告陷害。

2015年10月21日,張某因吸毒被滑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1000元。

2015年10月30日,滑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將涉嫌誣告陷害罪的張某從滑縣拘留所移送滑縣看守所刑事拘留,發現其還曾犯有故意傷害案,便與老廟派出所聯繫。夏少培隨即將其偵辦的張某故意傷害案移交新城派出所,與誣告陷害案合併起訴。

2015年10月,負有緩刑監管職責的老廟司法所因找不到張某而向滑縣社區矯正中心報告。滑縣社區矯正中心經查找,查到張某因誣告陷害被新城派出所刑事拘留,便向新城派出所提供了張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情況,並報告了滑縣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

2016年3月16日,滑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26刑初55號刑事判決:一、撤銷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二、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2)原審被告人範建鵬濫用職權的事實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社區矯正人員脫離監管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追查;第二十三條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第二十五條規定,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河南省社區矯正監管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對適用寬管的社區矯正人員,採取以下教育管理措施,1、可以請假外出;2、每季度個別談話教育一次,書面報告一次本人活動情況;3、每月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4、有勞動能力的,每月社會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2012年11月15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罪犯張某移交滑縣司法局執行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間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滑縣司法局於同日將罪犯張某交由滑縣司法局老廟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

範建鵬自2014年4月開始具體負責滑縣老廟司法所的工作,自2015年12月21日正式任滑縣司法局老廟司法所所長。

在範建鵬具體負責老廟司法所工作期間,根據張某社區矯正檔案,範建鵬對張某監管過程中,僅有張某的思想彙報記錄,且該記錄系範建鵬代為書寫,無張某本人簽名按印。期間,張某因涉嫌犯新罪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5月15日被抓獲至2014年6月5日被取保候審,共被羈押22天,2014年5月份張某未按期到老廟司法所報到。張某2014年5月份的思想彙報記錄系範建鵬在張某未報到的情況下代為書寫。

綜上,範建鵬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未對張某實施有效監管,進行監管教育,在張某未按時報到的情況下,未及時上報滑縣社區矯正中心提請對張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亦未按照規定給予張某警告處分。

2016年9月20日,滑縣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到老廟司法所調取張某社區矯正檔案材料時,範建鵬主動交代了其在監管張某期間違反相關規定的問題,並自行書寫問題材料一份。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供述

1、原審被告人夏少培供述:在辦理張某故意傷害一案中,在公安執法辦案綜合信息系統上查詢前科信息,沒有查到,沒有在河南省打擊刑事犯罪系統裡查詢。大概是2014年5月底給張某辦理的取保候審措施。張某被取保釋放後,中間找過張某沒找到。張某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應該對張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但沒有變更。張某的取保候審到期後,應解除取保候審措施也沒有解除,也沒有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當時也沒想那麼多,想著已經調解了,張某取保候審的時間還長著咧,這個案件就一直放那了。後來張某在新城派出所又出了誣告陷害案,跟法制室和新城派出所結合後,決定兩案合併起訴,就把案件移送給新城派出所。

2、原審被告人範建鵬供述:其從2014年4月份臨時負責老廟司法所的工作,社區矯正人員張某是2014年4月底或5月初來報到的,是晚上7點多過來的,5月份該報到的時候一直找不到他,直到6月底7月初他才來報到。張某的5月份和6月份的思想情況記錄是其替張某寫的。在負責老廟司法所工作期間,因為管理不到位,造成張某脫離監管一個月以上,其未及時查找並上報司法局收監執行,從而導致張某又重新犯罪,其負有一定的責任。

二、證人證言

1、時任滑縣公安局老派出所所長祝群英證明:張某故意傷害案由夏少培承辦,邵某隻是掛個名字,當時邵某還沒有執法資格,但辦案又得兩個人,就把邵某的名字掛上了。張某故意傷害一案,是在警綜平臺上錄入的,警綜平臺是2013年1月份啟用的。警綜平臺使用後,所有的執法辦案信息在警綜平臺上錄入,但原來的執法辦案系統仍在使用。

2、證人邵某證明:張某故意傷害案是夏少培主辦的,其只是掛個名,當時自己還處於實習期。

3、滑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指導員李慶華證明:公安機關有一項主辦警官制度,辦理刑事案件必須有兩個人,一個主辦,一個協辦。實際上卷宗多數情況下在主辦警官手裡,主辦警官負責的更多一些。

4、滑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副所長韓志明證明:2015年其曾經辦理過一起張某誣告陷害案。剛開始,張某告他人偷東西,後經偵查發現張某是誣告陷害。以誣告陷害對張某立過案後,張某也沒有交代他的緩刑信息,其當時也沒有查出來,只查出來他2014年在老廟有一個傷害案,這個是在河南公安執法平臺上查出來的。之後其跟老廟派出所的承辦人結合過這件事。對張某立過案後又找不到他了,他因為吸毒被城關派出所拘留了,他吸毒的信息在河南省市一體化警綜平臺上都顯示。其到拘留所把張某提出來轉到看守所刑拘後,司法局的人找來了,說張某還是緩刑人員。然後其就到司法局把張某的緩刑信息都調取了出來。後來老廟派出所將張某在老廟的故意傷害案合併到這個誣告陷害案件上一併起訴。

5、滑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武學濤證明:張某誣告陷害一案是韓志明主辦,其是協辦。張某的前科信息在公安上的幾個系統查了,記得查出來張某吸毒被城關派出所拘留的情況,還有在老廟派出所涉嫌故意傷害的案件,至於張某原來的緩刑情況查沒查出來記不清了。後夏少培將張某在老廟的故意傷害案卷宗帶過來與這個誣告陷害案合併起訴了。

6、滑縣公安局法制室主任班靜華證明:在偵查刑事案件工作中,應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前科情況。現在用的是省市一體化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還有一個打擊違法犯罪嫌疑人員信息系統,全稱記不清了,還有幾個,這些都在公安機關內網的首頁上掛著,一看就清楚。省市一體化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是2013年1月啟用的,這個系統和以前的老系統的數據不共享。公安機關辦理故意傷害(輕傷)案件,以前有作過撤案處理的情況。根據河南省公安廳關於辦理傷害案件細則,大概名稱是這個,這個文件大概下發時間是2007年。當時根據這個文件,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案件,如果當事人和解了,犯罪情節輕微的,允許撤案,當時確實這樣執行過。但是在2013年1月1日新的刑訴法實施之後,這種情況就不允許了,這種輕傷的故意傷害案件基本上就沒再走過撤案程序。

7、證人張某證明:在其2014年的故意傷害案之前,曾有緩刑前科,後被該案承辦人夏少培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夏少培沒有找過自己。2014年5、6月份,其超過一個月不到兩個月未到老廟司法所報到,自己的社區矯正檔案思想彙報材料系司法所所長範建鵬替自己填寫的。

8、證人陳某證明:張某的故意傷害案是夏所長辦的。張某被取保候審後,夏少培沒有通過其找過張某。當時說的是隨叫隨到,都有聯繫方式。夏少培沒有問過張某的下落。老廟派出所的其他民警也沒有找過張某。

9、滑縣司法局社區矯正科科長張曉峰證明:鄉鎮司法所所長有依法管理本轄區的社區矯正人員的職責,矯正人員脫管一個月以上應當報告縣司法局,由縣司法局核實並提請撤銷緩刑。老廟司法所上一任所長叫李殿國。大概是2013年陰曆年底,經局黨組和老廟鄉政府協調,老廟鄉政府指定範建鵬接替李殿國負責老廟司法所的工作。2015年9月、10月份的時候,老廟司法所向局裡報告張某該辦解除手續了,人找不到了。然後局裡就進行查找,最後查找到張某因誣告陷害被新城派出所關押到看守所了。其就到新城派出所核實情況,之後向檢察院執檢局報告了相關情況。

三、書證

1、原審被告人夏少培、範建鵬戶籍證明,黨政紀處分及前科情況證明、任職履歷證明,範建鵬到案證明及其書寫的自首材料。

2、濮陽市公安局中原路分局於2016年8月29日出具的在河南打擊刑事犯罪綜合信息系統上查詢的張某違法犯罪人員信息結果單及證明。

3、關於省市一體化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的啟用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的文件。

4、關於《河南省社區矯正監管工作若干規定》(試行)的文件。

5、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二終字第00199號刑事裁定書。

6、張某因2012年犯故意傷害罪被宣告緩刑的取保候審及緩刑執行材料、張某社區矯正檔案。

7、張某因吸毒兩次被行政處罰的決定書及相對應的吸毒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單。

8、滑縣公安局老廟派出所辦理張某2014年涉嫌犯故意傷害案卷宗材料,滑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起訴意見書,滑縣人民檢察院接收案件通知書,滑縣人民法院(2016)豫0526刑初55號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9、安陽市公安局信息辦《關於啟用新警綜平臺情報模塊的緊急通知》。

以上證據已經當庭質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夏少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未對刑事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移送審查起訴,致嫌疑人未被及時採取有效的強制措施,且嫌疑人又發生了吸毒、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原審被告人夏少培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原審被告人範建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對罪犯進行社區矯正和監管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故意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在罪犯未實際報到的情況下,偽造罪犯的思想情況記錄,未及時提請將罪犯撤銷緩刑,未給予違反規定的罪犯相應的處分,且罪犯發生了吸毒、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原審被告人範建鵬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在檢察機關調查張某社區矯正情況時,範建鵬主動向檢察機關交代了自己在負責社區矯正工作期間的瀆職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關於夏少培辯護人提出“夏少培未能查出張某的緩刑前科記錄,根本原因是查詢系統不能信息共享,夏少培按照安陽市公安局的通知在新系統進行查詢完全符合日常工作要求,無玩忽職守的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意見,經查,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公安廳下發《關於認真做好“省市一體化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正式啟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公安機關推廣省市一體化警綜平臺開展案件辦理,停止在原有警綜平臺、網絡執法辦案與監督系統、打綜系統中採錄案件信息,將原有系統的採集功能全部移植到省市一體化警綜平臺中;平臺正式啟用後,打綜系統不再進行案件信息和人員信息的採集。安陽地區於2013年1月1日零時啟用該系統。2013年1月11日,安陽市公安局信息辦在安陽市省市一體化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專欄下發《關於啟用新警綜平臺情報模塊的緊急通知》,根據該通知,新警綜平臺啟用後,老警綜平臺同時廢止。故關於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查詢是否需要在省市一體化警綜平臺外的其他系統進行無明確規定,且無強制要求,只是在實際操作中存在新老系統不共享的情況。故根據當時的情況,夏少培僅在省市一體化警綜平臺查詢導致張某的緩刑前科未被查詢到,固然有夏少培責任心不強的原因,但新老系統信息不共享的缺陷乃是主要原因,未查詢到前科的後果不應由夏少培完全負責。

關於夏少培辯護人提出的“張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行政和刑事違法行為與其取保候審超期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意見,經查,夏少培辦理張某故意傷害案件過程中,在張某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後,既未按照規定在法定期間移送審查起訴,亦未按照規定對該案作出撤案處理,而是將該案擱置。如該案能及時移送審查起訴、及時對張某作出判決,即使因未查詢到前科而再次作出緩刑判決,在交付執行時,及時發現其處於緩刑考驗期情況的機率會大大增強,避免其再次犯罪的機率亦會大大增強。故夏少培對該案的擱置行為與張某的行政和刑事違法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關於夏少培提出其錯不至罪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客觀上不存在嚴重危害社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事實,認定夏少培構成玩忽職守罪證據不足。”的意見,經查,夏少培的玩忽職守行為,導致張某在非羈押期間再次實施犯罪行為,並造成他人被刑事拘留八天的嚴重後果,已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故對夏少培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範建鵬辯護人提出“範建鵬的履職疏忽過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沒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可不認為是犯罪”的意見,經查,範建鵬在對張某監管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既未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河南省社區矯正監管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對張某實施有效監管,進行監管教育,在張某未按時報到的情況下,未及時上報滑縣社區矯正中心提請對罪犯張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亦未按照規定給予張某警告處分。而是在明知社區矯正對象張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的情況下,違反相關規定,偽造張某的思想情況記錄,其過錯行為與張某再次實施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對辯護人的該項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縱觀全案,夏少培的玩忽職守行為和範建鵬的濫用職權行為均是導致本案後果的客觀原因,但罪犯張某作為成年人,在被判處刑罰、接受監管過程中,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置他人的權利於不顧,為求得個人私慾不思悔改、目無國法,誣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刑事拘留八天,本案的危害後果與張某的個人行為密不可分。若張某本人仍舊不能醒悟,不能痛改前非、重新做人,那麼再嚴厲的打擊和監管也未必能有效阻止其對社會的危害。綜上,夏少培、範建鵬雖已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於刑事處罰。

為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確保國家工作人員正確履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2)原審被告人夏少培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2)原審被告人範建鵬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王士玲

審判員 徐振坤

審判員 劉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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