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臺《關於建立健全黨員幹部容錯糾錯機制的辦法(試行)》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時政 鄧州市羅莊鎮信訪 2017-05-14

我市出臺《關於建立健全黨員幹部容錯糾錯機制的辦法(試行)》 支持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

原創2017-05-11王崇順 蔚 露鄧州頭條

我市出臺《關於建立健全黨員幹部容錯糾錯機制的辦法(試行)》

近日,我市研究出臺了《中共鄧州市委關於建立健全黨員幹部容錯糾錯機制的辦法(試行)》,對黨員幹部在履職盡責、改革創新中出現的失誤,將依據情況給予免責或從輕、減輕處理。《辦法》明確能夠容錯的情形主要有13種:

在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中出現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主觀上出於公心、行為上沒有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實踐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偏差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按程序經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公開運行,創造性開展工作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在推動重大項目、重要決策、重點工作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因敢於擔當、大膽決策引進項目但推進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在管理服務工作中因著眼於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的;因國家政策調整或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形成遺留問題、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在基層治理、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於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在處理長期纏訪、鬧訪或疑難信訪問題中履職盡責、積極作為,但仍出現非訪、越級上訪的;黨紀政紀、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已有規定可以減責、免責的;其他符合容錯情形的。

據悉,實行容錯免責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相關單位或個人認為符合容錯情形條件的,可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問責程序啟動後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問責機關或部門提出容錯書面申請。經調查核實確定予以容錯的單位和個人,可在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幹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後備幹部資格和個人評先評優中不受影響。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有關規定酌情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

《辦法》指出,對存在過錯或失誤但達不到給予黨政紀處分的行為單位或個人,可根據情形提出糾錯措施。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結果、查處誣告行為,及時澄清是非,消除負面影響,進一步激發黨員幹部的工作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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