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墨加工廠排汙超標602倍 兩被告人領刑並處罰金

環境汙染 水汙染 刑法 萊西 法律 環境保護 青島財經網 2019-06-06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間,展某在其經營的石墨加工廠內使用硫酸、重鉻酸鈉與石墨反應生產酸化石墨,在生產過程中將產生的廢水通過管道排到廠房東側土坑內。同年5月份,趙某受僱於展某,在生產酸化石墨過程中負責清洗反應完畢的石墨,其在明知展某的石墨加工廠無汙染防治設施、外排廢水會造成汙染環境的情況下,仍參與生產並將廢水外排。經環保部門檢測土坑內廢水PH<1,總鉻含量為602mg/L,為《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鉻排放標準的602倍,已經處置的土坑內剩餘廢水222.96噸。

2017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展某、趙某被萊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7日,萊西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展某、趙某犯汙染環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人展某、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本案審理期間,經被告人趙某同意,其親屬為其預繳納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展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趙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二人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展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展某、趙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從輕處罰。趙某積極預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2017年12月14日,萊西市人民法院以汙染環境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展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記者 林紅 通訊員 尤志春

【法官點評】

某些工廠、企業為了謀取利益,置人民生命安全於不顧,置子孫後代的生存環境於不顧,違反法律規定,在未經汙染防治設施處理的情況下,隨意外排汙水、汙染環境,給生態環境造成難以修復的重大損害。本案中,展某、趙某在無汙染防治設施、明知外排廢水會造成環境汙染的情況下,將石墨加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通過管道排到廠房東側土坑內,造成了嚴重的汙染後果,應當判處刑罰。對於此類案件,應當加大打擊力度,對不法分子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讓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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