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與保護有法可依 違反規定最高可罰20萬!

環境保護 三江源 金融 法律 玉樹發佈 2017-06-07

6月2日,《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與保護有法可依 違反規定最高可罰20萬!

《條例》分為總則、管理體制、規劃建設、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社會參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共七十七條,對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管理活動和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與保護有法可依 違反規定最高可罰20萬!

《條例》規定,禁止在三江源國家公園內採礦、砍伐、狩獵、捕撈、開墾、採集泥炭、揭取草皮;擅自採石、挖沙、取土、取水;擅自採集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擅自引進和投放外來物種;撿拾野生動物屍骨、鳥卵;改變自然水系狀態;同時禁止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由國家公園資源環境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對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批准進入三江源國家公園開展科研、採集採伐國家重點保護天然種質資源、採集野生生物標本、設置張貼廣告、使用無人飛行器等行為,都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法律責任。

解讀《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六大亮點

關於資源保護

突出並有效保護修復生態

突出並有效保護修復生態,是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的首要任務。為實現“保護優先”,《條例》從國家公園本底調查、保護對象、產權制度、資產負債表、生物多樣性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生態補償、防災減災、檢驗檢疫等方面作了規定。

《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第36條規定:“三江源國家公園主要保護對象包括:(一)草地、林地、溼地、荒漠; (二)冰川、雪山、凍土、湖泊、河流;(三)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四)礦產資源; (五)地質遺蹟;(六)文物古蹟、特色民居;(七)傳統文化;(八)其他需要保護的資源。”

《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第47條對如何完善三江源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進行了規定,“完善三江源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健全財政投入為主,流域協作、規範長效的生態補償制度體系,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技術、實物、安排就業崗位等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方式。構建保護野生動物長效機制,健全野生動物致人身、財產損害補償制度,鼓勵開展野生動物致人身、財產損害商業保險。”

關於管理體制

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管理

《三江源國家公園試點方案》明確要求,“開展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對保護區功能優化重組,實現對三江源典型和代表區域的山水林草湖等自然生態空間的系統保護,統一用途管制,統一規範管理,有利於更好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和自然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原真性”。

為此,《條例》設立“管理體制”專章,明確“三江源國家公園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管理。建立以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為主體、管理委員會為支撐、保護管理站為基點、輻射到村的管理體系。(第11條)”,“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統一行使國家公園內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國際國家重要溼地、水利風景區等各類保護地的管理職責。(第17條)”,從體制機制上解決“九龍治水”問題。

關於公園建設

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備案

根據三江源國家公園項目建設實際,《條例》在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警示標誌建設、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項目管理、標準體系建設、智慧公園建設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

同時,《條例》在對如何通過智能手段建成智慧國家公園方面也作出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人才培養,建設大數據中心,實現國家公園的智能化、信息化、精細化管理,逐步建成智慧國家公園。(第32條)”

關於管理利用

建立特許經營制度明確經營內容和項目

為實現三江源國家公園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傳承,促進自然資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條例》確定“三江源國家公園建立特許經營制度,明確特許經營內容和項目,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特許經營收入僅限用於生態保護和民生改善。三江源國家公園涉及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49條)”。

此外,《條例》還對管理和經營分離、生態體驗與環境教育、民生改善、訪客管理、形象標誌、草原利用、綠色消費、應急和安全管理等做了必要的規定。

關於社會參與

鼓勵支持多種形式參與國家公園建設

社會參與是國際上國家公園管理的普遍做法和有益實踐,三江源地區開展社會參與具有良好的實踐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與保護有法可依 違反規定最高可罰20萬!

據此,《條例》第63條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當地居民的教育培訓,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態保護活動,發揮生態保護主體作用。”

同時,對鼓勵和支持多種形式的社會參與,“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鼓勵支持社會資金、生態保護基金、社會各界捐贈、國際組織和國外政府援助等多種形式參與國家公園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融資等方面支持國家公園建設。”

另外,《條例》對志願者服務、國際合作交流、村民培訓、社會監督等方面也進行了規定。

關於法律法規銜接

在管理部門、處罰責任上作出創設性規定

《三江源國家公園試點方案》明確規定,在嚴格遵守試點方案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關於各類保護地管理的制度作出了調整。

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與保護有法可依 違反規定最高可罰20萬!

據此,《條例》在管理體制和法律責任規定方面,適當突破了自然保護區管理方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在管理部門和處罰責任設定上作出了創設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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