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種環境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企業注意

十六 種環境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

十四、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汙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汙染物;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增加兩種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違法排放水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複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汙染物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5)《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汙染物;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汙許可證,違法排放汙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未經審批即開工建設;對危險廢物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違反放射性汙染防治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裝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行為。

十五、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汙染。《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項目未辦理環評,被責令停建,拒不執行;無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等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除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罰款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七、未按規定對汙染物自行監測,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按規定安裝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處 2 萬元 -20 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八、未妥善處理生產環節中揮發性有機廢氣和粉塵。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工業塗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處 2 萬元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九、物料管理不符合規定,產生揚塵汙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 1 萬元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十、未妥善處置工業固體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 1 萬元 -10 萬元的罰款

十一、未妥善管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等,處 1-20 萬元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 2 萬元 -20 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不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責令改正,處 2 萬元 -20 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責令公開,處 3 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四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未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依法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十三、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處 2 萬元 -20 萬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二、" 未批先建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經批准後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擅自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 1%-5% 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責令備案,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環保 " 三同時 " 制度。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處 20 萬元 -100 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 100 萬元 -200 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 5 萬元 -20 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四、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超標、超總量排放汙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 10 萬元 -100 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五、" 逃避監管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廢水、大氣汙染物;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 10 萬元 -100 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其中: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汙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汙管道;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六、違法設置排汙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條: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2 萬元 -20 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 10 萬元 -50 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 50 萬元 -100 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設置排汙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 2 萬元 -10 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 10 萬元 -5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十六 種環境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企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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