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鼎股份:獨立董事關於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相關事項的事前認可意見

華鼎股份 法律 上交所 化工行業 證券之星 2017-04-18

義烏華鼎錦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相關事項的事前認可意見

義烏華鼎錦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採用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

方式收購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權,並採用詢價方式向不超過 10

名特定對象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以上簡稱“本次交易”)。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義烏華鼎錦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責的

態度,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對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相關資料進行核查和詢

問相關人員,現就公司本次交易事宜發表事前認可意見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佈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方案合理、切實

可行。有利於提高公司的資產質量和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增強公司的持續經營

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從根本上符合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別是廣大中小股東的

利益。

2、公司本次交易的行為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擬簽訂的相

關協議,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及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方案合理、切實可行,沒有損害中小

股東的利益。

3、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交易價格以預評估值為作價依據,並經公

司和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且最終的交易價格將由各方根據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中確認的標的資產評估值協商確定,交

易價格公允。本次股份發行價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確定。本次交易定價客

觀、公允、合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亦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

會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綜上,我們同意將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相關事

項提交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義烏華鼎錦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發行股份及支付

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相關事項的事前認可意見》簽字頁)

獨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吳清旺 韓 建 林 偉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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