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杳無音訊父親意外身亡,衡陽一男子卻莫名上了“徵信黑名單”

父母離異,母親杳無音訊。多年與父親相依為命,誰知,父親也遭遇車禍意外身亡……當時年僅14歲的衡陽男子張明還沒能從悲痛中走出,一個新的問題又來了——父親“走”了,沒留下存款,反倒留下一筆上百萬元的鉅額欠債。

債主上門討賬,未成年孩子該不該“父債子還”?無力償還下,鉅額債務又是否可以“人死債消”呢?咱們一起去看看這個事故。

母親杳無音訊父親意外身亡,衡陽一男子卻莫名上了“徵信黑名單”

父親欠債兒子“背鍋”?他被銀行拉入“黑名單”

母親離婚後杳無音訊,父親遭遇車禍意外身亡——早在14歲的時候,張明就遭受了家庭的巨大打擊。得知父親離世後留下一筆鉅額欠債,張明愈發努力打拼,在長沙務工6年,好不容易於2014年湊齊首付款,準備向銀行貸款在長沙買房時卻遭遇碰壁。

張明一查,原來自己在2009年就被列入了徵信黑名單,無法辦理按揭貸款——原因竟是那一筆父親留下的鉅額欠債。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4月8日,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聰亮向今日女報/鳳網記者分享了這起特殊的案件。

2002年,家住衡陽的張勇曾向當地一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農商銀行)貸款120萬元用於創業。之後的兩年,隨著事業蒸蒸日上,手頭寬裕的張勇也陸續還了些錢。

誰想,眼看日子越過越紅火,張勇卻於2004年上半年遭遇車禍意外身亡。最終,工廠不但倒閉了,還留下了一筆上百萬元的鉅額債務。

這筆欠款由誰償還?農商銀行首先想到的是張勇的妻子劉穎。

可瞭解到張勇借款前已與劉穎離婚,且劉穎一直未與前夫和孩子聯繫,無需承擔夫妻共同債務責任後,農商銀行只得要求當時年僅14歲的張明還錢。

然而,張勇唯一留下的農村房屋因沒有房產證件不能抵押,且當時的張明尚未成年,沒有償還能力。最終,農商銀行在未向法院起訴、也未申請強制執行還款的情況下,只能每逢年底前去張明的住處“催債”,但幾年下來依然分毫未得。

2008年上半年,年滿18歲的張明離開了家鄉衡陽,隻身一人前往長沙打工。這年年底,銀行再次“催債”卻發現家中空無一人後,遂於翌年將張明納入了徵信黑名單。之後,就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他父親的債務不應該由他來償還。”李聰亮解釋,一方面,法律上並沒有“父債子還”的說法,另一方面,張勇去世後遺留下的農村房產,張明並未繼承。所以,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張明無需償還父親欠下的錢款

“我接手這起案件後,第一時間給當地農商銀行發了律師函並前往調解,但銀行堅持要他還款,也不消除徵信黑名單記錄。”無奈下,李聰亮只得蒐集資料準備向法院起訴。可沒想到,就在起訴前的一週裡,李聰亮再次打印張明的徵信黑名單時,竟發現對方已從黑名單中移除,成了“白戶”。

事後,李聰亮瞭解到,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也就是說,除了農商銀行,他可以去其他銀行成功辦理按揭貸款。”也正因為這樣,最終,在李聰亮的建議下,張明最終放棄向法院起訴。

母親杳無音訊父親意外身亡,衡陽一男子卻莫名上了“徵信黑名單”

父親病逝留下鉅額錢款,兒子繼承遺產須先還債

與張明的情況大同小異,永州男子彭威也經歷了一番“父債子還”的悲劇。2014年,父親離世後,一筆35萬元的債務官司落到了當時年僅16歲的他身上,讓他無力承擔。無奈之下,他來到湖南鑫源律師事務所請求法律援助。

4月9日,律師陳一鳴向今日女報/鳳網記者回顧了這個案子。

彭威的父親彭斌和陳欣是多年的好友。2013年4月,當彭斌提出想投資建紙廠時,陳欣二話沒說就借了35萬元。之後,彭斌寫了借條,並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年。

結果,2014年5月,陳欣從彭斌妻子口中得知,他已於三個多月前因突發心臟病,離開了人世。

人死了可欠款還未還清該怎麼辦?陳欣只能多次上門討債,但彭斌的妻子文蓮、兒子彭威都拒絕償還債務。

最終,陳欣只得一紙訴狀,以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且彭威系合法遺產繼承人為由,將彭斌的妻兒告上法庭,要求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2014年9月,永州市雙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35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文蓮承擔還款責任,而彭威今後若繼承遺產,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直至債款還清。

(文中除李聰亮、陳一鳴外,其餘系化名)

母親杳無音訊父親意外身亡,衡陽一男子卻莫名上了“徵信黑名單”

【專家說法】

“父債子還”不成立,債款由遺產繼承人償還

韓皓(湖南益明律師事務所主任)

民間常說的“父債子還”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因為父母留下來的債務,其子女並沒有義務幫父母償還。同理,子女欠下的債務,父母也沒有義務幫忙償還,當然,自願償還的除外。

然而,借錢給他人的債權人利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雖然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父債子還”,但欠債的債務人遺產是可以用來清償債務的。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子女不繼承父母遺產,就沒有還款義務,如果子女繼承遺產,就應償還被父母生前所欠債務。不過,還債的標準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身為繼承人的子女不負償還義務。

打個比方,父母留下了80萬元的遺產,子女繼承了這份遺產。如果父母生前負有債務,子女就有義務在這80萬元遺產範圍內幫父母清償債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償還的範圍,債權人將無法要回全部欠款。

母親杳無音訊父親意外身亡,衡陽一男子卻莫名上了“徵信黑名單”

遺產特殊繼承人,無需全部償還

張帥(湖南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從法律上講,債務的轉移是以遺產的繼承為前提的,債務人死亡無配偶或者債務為個人債務且無遺產,就會導致債務的消滅,又或者債務人死亡後遺產無人繼承,同樣會導致債務的消滅。也就是俗話中說的“人亡債消”。

不過,要注意的是,即便債務人死亡後有遺產供繼承人繼承並償還,也並非償還所有欠款。根據我國《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第61條規定,如果繼承人當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

這種特殊的繼承人,是指無自理能力的殘障人士,亦或未成年的孩童,在他們沒有生活來源也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下,法院在判決時通常會為他們以後的生活做適當財產的保留。 比如,父母生前給孩子留下了一套價值較高的房產,雖然法院有可能將這套房子進行拍賣變現後用於清償債務,但也會留下一部分錢給這些特殊的繼承人作為生活費或撫養費。至於保留多少財產,雖然法律中沒有規定,但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的生活水準進行裁量,最終確定適當的份額。

文:今日女報/鳳網記者 陳煒

編輯:小Y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