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某等4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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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某等4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開庭審理

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7日,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某、潘某某等4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由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臨洮縣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檢察長馬紹林以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宋某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5年下半年隴西縣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以來,形成了以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張某某、閆某某等4人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王某某、宋某甲、董某某、陳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周某某、文某某、宋某乙、郭某某、馬某某、劉某乙、曲某某等15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某乙、宋某丙、林某某、李某某、馬某乙、馬某丙、黎某某、李某乙、景某某、郭某乙等10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成員在其交通工具中長期隨車攜帶砍刀、洋鎬把等作案工具,共涉嫌刑事案件38起,其中涉槍案件3起。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等10項罪名,動輒持刀行凶,持械傷人,持槍威脅,蓄意或無故致傷群眾40餘人,經鑑定輕傷8人、輕微傷16人,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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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7日,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某、潘某某等4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由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臨洮縣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檢察長馬紹林以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宋某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5年下半年隴西縣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以來,形成了以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張某某、閆某某等4人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王某某、宋某甲、董某某、陳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周某某、文某某、宋某乙、郭某某、馬某某、劉某乙、曲某某等15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某乙、宋某丙、林某某、李某某、馬某乙、馬某丙、黎某某、李某乙、景某某、郭某乙等10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成員在其交通工具中長期隨車攜帶砍刀、洋鎬把等作案工具,共涉嫌刑事案件38起,其中涉槍案件3起。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等10項罪名,動輒持刀行凶,持械傷人,持槍威脅,蓄意或無故致傷群眾40餘人,經鑑定輕傷8人、輕微傷16人,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掃黑除惡】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某等4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認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參加人數眾多、成員穩定,組織結構分明,組織內部層級關係清晰,上下有序,提出組織成員不準吸毒、不準偷盜的一套不成文規約;該組織成員隨身、隨車攜帶作案工具作案,組織、領導者宋某某、潘某某及骨幹成員劉某某明火執仗,攜帶槍支進行作案,有鮮明的暴力特徵;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充當地下出警隊、插手經濟糾紛等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進行聚斂經濟利益,逃避打擊,維護組織穩定;該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在當地娛樂業場所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社會重大影響。該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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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7日,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某、潘某某等4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由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臨洮縣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檢察長馬紹林以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宋某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5年下半年隴西縣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以來,形成了以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張某某、閆某某等4人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王某某、宋某甲、董某某、陳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周某某、文某某、宋某乙、郭某某、馬某某、劉某乙、曲某某等15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某乙、宋某丙、林某某、李某某、馬某乙、馬某丙、黎某某、李某乙、景某某、郭某乙等10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成員在其交通工具中長期隨車攜帶砍刀、洋鎬把等作案工具,共涉嫌刑事案件38起,其中涉槍案件3起。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等10項罪名,動輒持刀行凶,持械傷人,持槍威脅,蓄意或無故致傷群眾40餘人,經鑑定輕傷8人、輕微傷16人,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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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參加人數眾多、成員穩定,組織結構分明,組織內部層級關係清晰,上下有序,提出組織成員不準吸毒、不準偷盜的一套不成文規約;該組織成員隨身、隨車攜帶作案工具作案,組織、領導者宋某某、潘某某及骨幹成員劉某某明火執仗,攜帶槍支進行作案,有鮮明的暴力特徵;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充當地下出警隊、插手經濟糾紛等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進行聚斂經濟利益,逃避打擊,維護組織穩定;該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在當地娛樂業場所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社會重大影響。該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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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7日,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某、潘某某等4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由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臨洮縣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檢察長馬紹林以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宋某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5年下半年隴西縣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以來,形成了以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張某某、閆某某等4人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王某某、宋某甲、董某某、陳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周某某、文某某、宋某乙、郭某某、馬某某、劉某乙、曲某某等15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某乙、宋某丙、林某某、李某某、馬某乙、馬某丙、黎某某、李某乙、景某某、郭某乙等10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成員在其交通工具中長期隨車攜帶砍刀、洋鎬把等作案工具,共涉嫌刑事案件38起,其中涉槍案件3起。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等10項罪名,動輒持刀行凶,持械傷人,持槍威脅,蓄意或無故致傷群眾40餘人,經鑑定輕傷8人、輕微傷16人,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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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參加人數眾多、成員穩定,組織結構分明,組織內部層級關係清晰,上下有序,提出組織成員不準吸毒、不準偷盜的一套不成文規約;該組織成員隨身、隨車攜帶作案工具作案,組織、領導者宋某某、潘某某及骨幹成員劉某某明火執仗,攜帶槍支進行作案,有鮮明的暴力特徵;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充當地下出警隊、插手經濟糾紛等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進行聚斂經濟利益,逃避打擊,維護組織穩定;該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在當地娛樂業場所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社會重大影響。該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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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公訴人就指控的相關犯罪事實,當庭進行了大量、詳實、充分的舉證,對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證據進行質證。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針對該案案件事實、證據及庭審情況,就該案定罪、量刑、適用法律和涉案財產的處理髮表了公訴意見,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進行積極迴應、答辯,並依法對庭審活動進行監督。

庭審持續了6天時間,因該案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法庭決定擇期宣判。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定西市人民檢察院皆派員跟進指導,定西市、隴西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邀監督旁聽,市掃黑辦部分工作人員、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和社會各界群眾共計300餘人旁聽庭審。庭審活動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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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7日,臨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某某、潘某某等4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由臨洮縣人民法院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臨洮縣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檢察長馬紹林以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宋某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5年下半年隴西縣十方山聚眾鬥毆案以來,形成了以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張某某、閆某某等4人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甲、王某某、宋某甲、董某某、陳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周某某、文某某、宋某乙、郭某某、馬某某、劉某乙、曲某某等15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某乙、宋某丙、林某某、李某某、馬某乙、馬某丙、黎某某、李某乙、景某某、郭某乙等10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成員在其交通工具中長期隨車攜帶砍刀、洋鎬把等作案工具,共涉嫌刑事案件38起,其中涉槍案件3起。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等10項罪名,動輒持刀行凶,持械傷人,持槍威脅,蓄意或無故致傷群眾40餘人,經鑑定輕傷8人、輕微傷16人,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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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參加人數眾多、成員穩定,組織結構分明,組織內部層級關係清晰,上下有序,提出組織成員不準吸毒、不準偷盜的一套不成文規約;該組織成員隨身、隨車攜帶作案工具作案,組織、領導者宋某某、潘某某及骨幹成員劉某某明火執仗,攜帶槍支進行作案,有鮮明的暴力特徵;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充當地下出警隊、插手經濟糾紛等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進行聚斂經濟利益,逃避打擊,維護組織穩定;該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在當地娛樂業場所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社會重大影響。該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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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公訴人就指控的相關犯罪事實,當庭進行了大量、詳實、充分的舉證,對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證據進行質證。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針對該案案件事實、證據及庭審情況,就該案定罪、量刑、適用法律和涉案財產的處理髮表了公訴意見,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進行積極迴應、答辯,並依法對庭審活動進行監督。

庭審持續了6天時間,因該案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法庭決定擇期宣判。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定西市人民檢察院皆派員跟進指導,定西市、隴西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邀監督旁聽,市掃黑辦部分工作人員、新聞媒體記者、被告人親屬和社會各界群眾共計300餘人旁聽庭審。庭審活動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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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王建國 責編:馮婧 編輯:趙燕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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