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院提起公訴的徐樂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終審判決

黑社會 徐樂 泰興 經濟 刑法 泰州 李祥 泰興檢察 2019-05-22
今天,我院提起公訴的徐樂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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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由泰興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3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集中宣判。

以徐樂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幫助毀滅證據罪,依法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七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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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樂等人涉黑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以唐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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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何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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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開庭審還組織了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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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查明:2015年起,徐樂、李祥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組織他人賭博,實施多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2017年6月,徐樂刑滿釋放後,為重新開設賭場和鞏固、壯大賭場規模,實現在泰興城區地下賭場行業的控制,分別糾集、籠絡朱鵬、蔡揚、李祥、唐穎、何軍等十餘名刑滿釋放人員或社會無業人員,通過暴力、威脅手段,迫使他人合開賭場,逐漸形成了以徐樂為組織、領導者,朱鵬、蔡揚為骨幹成員,李祥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穩定且分工明確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或出會站場方式非法獲取資金,用於發放組織成員工資、為組織違法犯罪賠償費用等,以發展壯大規模。並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幫助毀滅證據等違法犯罪活動,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及被害人財產損失,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在泰興區域地下賭場行業形成強勢地位。

【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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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1.組織特徵。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經濟特徵。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行為特徵。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危害性特徵。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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