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四特徵”,打掉“三罪名”

黑社會 經濟 刑法 青島 威海 山東 北大法寶學堂 2019-06-29
準確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四特徵”,打掉“三罪名”

聚 焦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辯護案例”

專題研討第二期

案 情 簡 介

2011年12月,王某某涉嫌犯聚眾鬥毆罪被山東省威海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後被批准逮捕。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王某某作為劉某某(同案主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員,參與了該組織的部分犯罪活動。

因此,偵查機關以王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組織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向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並將王某某排在該案21名被告人中的第2位。

北京市大成(青島)律師事務所於凱律師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介入該案,擔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

主 要 觀 點

於凱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材料,積極與公訴人溝通,提出律師意見。

經過於凱律師的提前介入和積極爭取,2012年9月,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雖然王某某依然被排在第2位,但公訴機關去掉了敲詐勒索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等4個罪名,僅指控了其餘4個罪名,並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改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即便如此,在庭審中,於凱律師仍然據理力爭,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等四個方面作為突破口,認為劉某某、王某某等人只是自發形成的一個團伙,沒有上下級關係和組織結構,也沒有被查封、凍結的組織財產,不同時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因此,王某某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法 院 判 決

法院通過審理認為,劉某某、王某某等人通過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一個以劉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但該團伙規模較小,缺乏支持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所實施的犯罪暴力程度相對較輕,未在某一行業或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也達不到嚴重影響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程度,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

同時,於凱律師還就王某某涉嫌犯強迫交易罪和組織賣淫罪提出了無罪辯護意見。經過於凱律師的據理力爭,法院採納了他的辯護意見,對王某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組織賣淫罪不予認定。

最終,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於凱律師不僅成功為王某某打掉了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組織賣淫罪等3個罪名,而且因打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使王某某不屬於假釋期犯罪,避免了數罪併罰的嚴重後果。

作者:於凱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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