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平一號”案二審公開宣判!

黑社會 佛山 廣東 經濟 佛山中院 2019-05-02

2019年4月15日上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慶根等2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案(又稱“東平一號”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東平一號”案二審公開宣判!

2019年1月22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李慶根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其餘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一審宣判後,李慶根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佛山中院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其後,潘志賢等11人申請撤回上訴,佛山中院裁定準許撤訴。

佛山中院經審理查明:2005-2008年,李慶根先後糾集潘志賢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為非作惡,設賭局聚賭,獲取非法利益,逐漸形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團伙。該團伙不斷吸引、招攬成員,逐漸形成了以李慶根為組織者和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1年後,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得較大非法經濟利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佛山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對各被告人的量刑適當,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處理恰當。現因上訴人李慶根、樑志偉在二審階段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對二人的量刑予以改判,改判上訴人李慶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改判上訴人樑志偉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萬元、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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