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

""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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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喬永生,男,原太原市小店區政府辦公室工人。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於2005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利勇,又名宋濤,男,原太原市東客站龍觀天下別墅保安。因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於2005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旭升,又名“光頭”,男,無業。因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於2005年2月25日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喬永生、曹燕青、李小紅、康瑞東、王利生、胡建林、郭喜平、賈傑義、劉乾宇、卜鵬飛、安棟、閆小林、王明星、劉國強、宋利勇、王旭升、趙黎明、苗志強、周翠民、樑鵬東、李俊紅等人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賭博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包庇罪,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關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以被告人喬永生為首的各被告人為了牟取非法經濟利益而糾集在一起,通過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活動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通過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鬥毆等犯罪活動攫取非法利益,破壞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公訴機關指控喬永生等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喬永生等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公訴機關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喬永生所領導的犯罪集團或團伙已經形成較穩定的、嚴密的犯罪組織,也無確實的證據證實該集團或團伙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組織紀律;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該集團或團伙通過強迫交易獲得經濟利益並用於支持該集團或團伙的活動和籠絡組織成員;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該集團或團伙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

……(1995~2005年間,被告人喬永生等人實施多起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拘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毀壞財物和賭博等犯罪。具體事實略)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喬永生作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其參與和涉及故意傷害犯罪4起,致1人重傷、4人輕傷;參與敲詐勒索犯罪8起,數額巨大;參與強迫交易犯罪3起;參與非法拘禁犯罪1起,具有毆打情節,應從重處罰;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1起,系首要分子;參與持械聚眾鬥毆犯罪1起;涉及非法持有槍支犯罪2起,情節嚴重;涉及故意毀壞財物犯罪1起;還實施賭博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喬永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

指控被告人宋利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宋利勇無罪。

指控被告人王旭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旭升無罪。

……

宣判後,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被告人喬永生等16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認定喬永生等16人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系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被告人喬永生提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其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參與和涉及了9起案件,從而認定其構成故意傷害罪等9項罪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集團不能成立,其非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其辯護人還提出,一審判決認定喬永生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符合法律規定,太原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認為喬永生等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採信的證據與一審基本一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喬永生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理由如下:

第一,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達16人,以喬永生為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有8名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第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第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26起犯罪和多起違法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第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太原市小店區建築行業內產生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太原市的經濟生活秩序,是一個較為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檢察機關抗訴及當庭所提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喬永生等16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理由和意見成立。喬永生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及部分上訴人的辯護人所提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及部分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意見小能成立,原判未認定上訴人喬永生等16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誤,應予改判,依照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並刑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對上訴人喬永生所判刑罰第一項中關於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賭博罪的量刑部分及決定執行刑罰部分,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二、撤銷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並刑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對上訴人喬永生有關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喬永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井處罰金二卞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與原判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鬥毆罪、賭博罪數罪併罰,總合刑期三十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

……

十七、原審被告人宋利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

十八、原審被告人王旭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免予刑事處罰。

……

二、主要問題

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

三、裁判理由

(一)本案中,公訴機關為證明被告人喬永生等人所成立的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圍繞黒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須同時具備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四個方面收集了相關證據,達到了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證據要求。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屬於複合型犯罪,其證據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具有雙重證明功能,既可以被用來證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某些特徵,又可以被用來證明單獨的犯罪。因此,應當將那些具有雙重證明功能的證據納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明鏈條中,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構築單獨的證據體系。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這四個方面的特徵具有一定的內在關聯,但又各有側重,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同側面。現結合四個特徵對證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證據要求歸納如下:

1.組織特徵。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較為穩定,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特徵的證明需要立足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組織的成員。審判機關不僅需要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而且需要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和成員數量,尤其是組建、吸收、網羅組織成員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對於此類組織成員的認定,必須慎之又慎。第三,組織的結構。審判機關不僅需要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層級和職責分工,尤其是組織者、領導者的更迭情況,而且需要查明組織成員的內部約定或行為習慣、幫規戒律,尤其是人事安排權、經營決策權、利益分配權、懲戒權等情況。實踐中,並非所有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都具有嚴格的組織紀律和明確分工,有些黑社會性質組織奉行隱形的命令控制鏈條,因此,需要立足個案具體分析,重點結合組織資金的管理、骨幹成員的活動、違法犯罪行為的安排等方面分析組織的結構。第三,組織的存續時間。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一夜之間形成,通常有一個由犯罪團伙發展到犯罪集團進而轉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演化進程,因此,對於組織存續時間,需要結合黑社會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的確立以及組織及的違法犯罪行為加以認定。值得強調的是,要證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不能僅憑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具體違法犯罪活動的證據,還應當提供上述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特徵方面的證據

2,經濟特徵。

為支持組織的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通常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經濟特徵的證明需要立足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組織的收入來源。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非法收入的主要途徑包括:通過實施賭博、敲詐、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利益;通過強買強佔、強制入股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通過開辦公司、企業等方式邊洗錢邊獲取非法利益,等等。因此,審判機關需要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哪些途徑獲取資金收人,尤其要查明些貌似合法的非法資金來源。第二,組織的資金流轉。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單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直接獲取非法利益,而是將獲取的非法收人用於發展組織成員、購置犯罪工具、擴展非法獲利途徑等方面,以發展壯大組織;或者將獲取的非法收入投入市場,通過各種洗錢手段轉化為合法收入;或者用於尋求非法保護,等等,因此,審判機關需要查明組織的資金鍊條和資金流轉情況,重點查處組織涉及的各類洗錢犯罪和職務犯罪。同時,通過查明組織資金的分配情況,還有助於確定各組織成員在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但法律並未規定具體的數額要求。

3,行為特徵。黑社會性質組織通常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障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但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各不相同。具體地說,有些違法犯罪分工細緻,體現為較強的組織性,有些違法犯罪則缺乏細緻分工,體現出較弱的組織性;有些違法犯罪是為了排除競爭對手,故體現出較強的暴力性,有些則是為了從其他行業領域謀取非法利益,故以威脅為主;有些違法犯罪是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授意實施,有些則是組織成員按照組織慣例自主實施;此外,組織成立初期和發展壯大時期的行為特徵也存在一定差異。為合理認定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併合理區分組織的違法犯罪與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審判機關需要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具體違法犯罪行為綜合分析。此外,現階段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都積極向基層政權滲透,尋求保護傘,導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職務犯罪相交織,因此,審判機關需要一併予以審查。

4.危害性特徵。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徵,也是其區別於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徵與其行為特徵密切相關,因此,在認定危害性特徵時,需要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加以分析。

本案中,相關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物證和書證等證據證實,喬永生等人組成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具體分析如下:第一,喬永生等人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達16人,以喬永生為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有8名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還有多名參加者。該組織自1999年以來一直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並且有專人負責賬目管理、合同簽訂、人員安排等工作,具有明確的組織分工。第二,喬永生等人有組織地通過強攬工程等手段獲取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用獲取的非法利益發展成員,購買武器等犯罪工具,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第三,喬永生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26起犯罪和多起違法活動,如強攬建築工程,欺壓殘害群眾等。第四,喬永生等人長期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太原市小店區建築行業內產生重大影響,並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太原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本案中,公訴機關證明被告人喬永生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證據,已經達到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要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從重處罰。為防止將已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降格”處理,或者因為強調嚴厲打擊而將不構成此類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也明確規定,辦理涉黑案件同樣應當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紀要》同時指出,“事實清楚”是指能夠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的事實必須清楚,而不是指整個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節都要一一查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是指能夠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確實、充分,而不是指案件中所涉全部問題的證據都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有組織性、隱蔽性和持續性等特徵,這使得該類案件的證據收集工作面臨較大的困難。在現階段,公安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力爭“打早打小”,因此,一些處於初期階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特徵可能不如發展壯大階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部樣明顯。因此,對於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既要全面、認真地予以審査,確保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均有可靠的證據予以證實;又不能提出過於嚴格、脫離司法實際的要求。

在實踐中,除了根據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方面的特徵收集證據,確保上述四個方面的特徵均有證據予以證明之外,對該類犯罪證據的審査判斷和分析,還需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要點:

第一,不僅需要重視分析各被告人尤其是骨幹人員的供述,而且需要重視分析會計賬目、借據、合同等書證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本案中,各被告人尤其是骨幹人員曹燕青、李小紅、康瑞東、王利生等的供述作為直接證據,能夠更加明確地證實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經濟情況以及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相關會計賬目、借據、合同、結算單等書證作為間接證據,能夠有力地佐證各被告人的供述,尤其是各骨幹人員的供述,並能避免被告人翻供導致關鍵事實不清。相關證人的證言和各被害人的陳述作為直接證據,能夠證實以被告人喬永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特定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不僅需要審查證據的表層含義,而且需要挖掘證據的深層價值。本案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和相關證人證言等作為直接證據,除能證明以被告人喬永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經濟情況和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之外,還能證實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關物證和書證不僅能夠證實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特定違法犯罪行為,而且能夠證實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規模、經濟實力和社會危害。

第三,不僅需要審查單個證據的可靠性,而且需要審查各個證據之間的融貫性。本案中,以被告人喬永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涉及的被告人人數眾多,各被告人尤其是骨幹人員為推卸罪責,可能會作出各種各樣的辯解。為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需要分析各被告人供述的動機,審查其供述的內容和細節,判斷其供述的可靠性,並且與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物證和書證等進行比對分析,排除各個證據之間的矛盾。同時,對於些組織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證據分析,一方面,要打破被告人之間訂立的攻守同盟;另一方面,要有效地識別偽造證據、替人頂罪等情形。本案被告人喬永生等人的多次認罪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並且能夠與相關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和書證等證據相互印證,從而客觀、可靠地證實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諸多犯罪行為。

第四,不僅需要重視單個證據獨立的證明價值,而且需要重視證據之間的關聯分析,同時還要重視所有證據的整體證明價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涉及的證據數量大、種類多,對證據分析工作的要求較高。在實踐中,單個證據本身可能不能完全證明某項事實,但如果將多個證據整合起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就能夠有力地證明特定的事實,產生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證明功效。如果僅僅羅列證據而不重視證據分析,很難有效地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在證據分析過程中,在挖掘單個證據證明價值的基礎上,要重視對多個證據進行關聯分析。本案中,各被告人的供述、相關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等證據,不僅能夠單獨證實被告人喬永生等人在特定的時間段內實施了諸多的犯罪行為,而且能夠從整體上證實由被告人喬永生等人組成的組織已經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

綜上,一審判決採納了11項證人證言,22項書證,其中包括借據、合同、結算單、收條、存款凍結通知書、銀行賬戶查詢情況和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各被害人的陳述,還有16名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多名證人的證言證實喬永生糾集多人成立犯罪組織,擁有大量刀具等凶器,強攬建築工程,涉及大量資金流轉,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多項借據、合同、結算單、收條等書證證實喬永生等人強攬建築工程,獲取鉅額非法收入的情況,以及在當地建築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情況;依法扣押的多張銀行卡及賬戶查詢記錄證實,喬永生等人持有多張銀行卡,並頻繁進行資金結算,還證實扣押的銀行卡內仍有大量現金餘額情況;依法扣押的多輛汽車、多部手機和大量現金等物品能夠證實,喬永生等人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大量非法收入,並用於購買交通土具、通訊工具等物依法扣押的大量長刀、鋼管、短匕首、弓弩、槍托和槍管等物證,能夠證實該組織具有嚴重的暴力性,嚴重危害當地社會治安秩序;各被害人的陳述證實,喬永生等人採用暴力等手段實施強佔市場、強迫交易和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嚴重地危害了當地社會治安秩序和經濟秩序。

通過上述證據,結合16名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能夠有力地證實喬永生等人所成立的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喬永生等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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