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堅決打擊“以商護黑”!張濤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始末

【掃黑除惡進行時】

本案系西安市首例具有“以商護黑”犯罪特點的典型案件

涉及犯罪活動40多起

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

涉及犯罪活動最多的案件

公、檢、法機關對張濤等黑社會性質組織團伙的公正審判和依法嚴懲,有力地震懾了犯罪分子,彰顯了法律的威嚴,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人民群眾幸福感、安全感、滿意度不斷上升

掃黑除惡|堅決打擊“以商護黑”!張濤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始末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濤,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西安鑫心緣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餘十一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12年,被告人張濤為擴大社會影響,攫取經濟利益,註冊成立了西安鑫心緣商貿有限公司,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所有事務具有決定權、管理權,通過制定嚴格的考勤、報銷等制度和相應的獎懲措施、管理辦法,組織成員定期開會,對成員工作進行總結,實行早點名、晚簽退等,實現對組織成員的管理和控制。張濤要求其組織成員對其要絕對服從,要求其手下遇事事前請示、事後彙報,稍有不從,輕則打罵,重則開除。被告人樑愛華、趙春微、雷豔、張麗君等人在組織中擔任重要職務,起重要作用。被告人劉亞波、張海超、李凱、蘭傳龍、馬國際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實施具體違法犯罪行為。

該犯罪組織2012年至2015年5月案發數年的時間內,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強佔西安市綠地SOHO小區地面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強佔該小區地下停車場經營洗車行,先後在西安市逸翠園i都會小區、逸翠尚府小區、林隱天下小區、高新第五季小區、海珀香庭等小區,非法收取小區內和小區門口開展業務及擺攤做生意的單位和個人管理費,強迫小區內的業主和裝修人員購買公司的沙子等裝修材料、使用公司指定的人員砸牆,以獲得非法利益。2010年2月至2015年6月,該組織共取得停車費、管理費、銷售建材費、垃圾清運費收入等達20517513.29元,所獲經濟利益除組織日常開支外,部分用於購買交通工具、為組織成員統一購買服裝、配備對講機、發放工資、獎勵,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其餘歸張濤個人所有。為牟取非法利益,該組織人員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擾亂管理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近40起。該組織以成立公司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內容,實施了大量的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生產、生活秩序,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發展環境和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在經濟領域、社會生活領域都造成了重大影響。在這一區域內的裝飾裝修的施工、裝修材料的經營,甚至賣盒飯的小攤小販,在開業之前,拜訪張濤成了一道必經程序,否則在施工和經營過程中就會出現各種各樣的麻煩,甚至會付出更大的代價。該組織長期傷害群眾,嚴重敗壞黨和政府的形象,以至於受害群眾和業主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後不敢報警求助,忍氣吞聲,當地群眾的生活安全感嚴重下降,影響十分惡劣。

掃黑除惡|堅決打擊“以商護黑”!張濤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始末

以被告人張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後,在張濤的組織、領導下,該組織成員分別實施了下列違法犯罪行為:

(一)敲詐勒索罪

1.2015年4月,被告人樑愛華以不交納費用就不能進入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擺攤承攬工程為要挾,強行向西安鼎盛門窗工程有限公司老闆被害人趙義收取10000元“扎點費”。

2.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樑愛華夥同李凱、趙春微、蘭傳龍等人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以不交錢就不能在小區內承攬工程為要挾,向西安德斯特門窗有限公司的代理商被害人張江濤索要兩萬元“扎點費”,後張江濤被迫離開該小區。

3.2015年4月底,李凱夥同蘭傳龍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以不交費就不能進入該小區打孔為要挾,向被害人汝賓寶索要錢財,汝賓寶被迫向李凱交納2000元,後李凱、蘭傳龍將2000元錢交給張麗君。

4.2015年4月4日至4月10日,樑愛華夥同李凱、蘭傳龍在林隱天下小區,以該小區的戶內砸牆業務已被壟斷為由,多次採用恐嚇、威脅的方式,阻攔被害人汪永濤砸牆並向其索要費用,後汪永濤被迫離開該小區。

5.2015年4月,張海超、蘇航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門口,以不交費就不能擺攤賣盒飯為要挾,向被害人範文平索要“保護費”。後範文平被迫向張海超交納4000元。破案後,範文平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領回2000元。

6.2015年4月,樑愛華糾集李凱、馬國際、蘭傳龍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以不交費就不能在該小區內施工為要挾,多次阻攔龍發裝飾公司工人施工,並向龍發裝飾公司業務員被害人王剛索要“管理費”。4月27日,王剛被迫到鑫心緣公司交納3000元。破案後,王剛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領回3000元。

掃黑除惡|堅決打擊“以商護黑”!張濤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始末

7.2015年4月,樑愛華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以不交費就不能在該小區內施工為要挾,向西安市慕格門窗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被害人馮永青索要“管理費”,後馮永青被迫向樑愛華交納一萬元,樑愛華將贓款交給張麗君。

8.2015年4月,李凱夥同蘭傳龍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北門口,以不交費就不能擺攤賣炒麵為要挾,向被害人劉軍岐索要“管理費”。後劉軍岐被迫多次向李凱交納共計3800元。破案後,劉軍岐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領回現金3800元。

9.2015年4月,樑愛華等人在西安市高新區林隱天下小區,以不交納管理費就不能在該小區北門擺攤賣炒麵為要挾,強迫被害人夏麗姬交納4500元。破案後,夏麗姬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領回2500元。

10.2015年4月或5月的一天,趙春微夥同李凱、蘭傳龍在林隱天下小區門口,以不交納費用就不能在該小區門口擺攤賣盒飯相要挾,向被害人範殿同索取“攤位費”,後範殿同被迫向李凱、蘭傳龍交納共計3000元。破案後,範殿同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領回3000元。

11.2015年5月初,李凱夥同蘭傳龍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北門口,以不交費就不能擺攤賣飯為要挾,向被害人楊軍敏索要一季度4500元“管理費”,後楊軍敏被迫向李凱交納2200元。破案後,楊軍敏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領回現金2200元。

12.2015年5月,樑愛華等人向被害人張誼索要“入場費”和“管理費”,張誼拒絕交納。5月22日中午,樑愛華夥同蘭傳龍、張麗軍在西安市高新區林隱天下小區北門口,對前往小區內安裝玻璃的張誼進行恐嚇,張麗軍在張誼腿部踢了一腳,欲迫使張誼交納,後張誼被迫離開。

掃黑除惡|堅決打擊“以商護黑”!張濤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始末

13.2015年6月2日,李凱、蘭傳龍在西安市高新區林隱天下小區門外,以不交費就不能擺攤賣面為要挾,向被害人馬秀梅索要一季度4500元的“管理費”,馬秀梅被迫同意每月交納1200元,當場交納200元並給二人買了兩盒香菸。6月5日,李凱、蘭傳龍再次到馬秀梅的攤位索要剩餘費用,馬秀梅拒絕交納,李凱將攤位上的調料倒入面中後離開。6月8日,李凱、蘭傳龍夥同張麗軍、邵和濱再次對馬秀梅進行騷擾、威脅。6月9日,馬秀梅被迫向張麗軍、邵和濱交納1000元。

14.2015年6月初的一天,李凱夥同蘭傳龍、邵和濱、張麗軍在西安市高新區林隱天下小區39號樓3單元802室,以不交納費用就不能施工為要挾,並且張麗軍以暴力相威脅,向被害人黃永安索要錢財,黃永安被迫向李凱交納1000元,並於兩三天後購買兩條芙蓉王香菸給李凱等人。

15.2013年4月3日,樑愛華在西安市高新區逸翠園小區,以不交費就不能進入該小區銷售空調為要挾,向西安鑫晶環保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人員索要“入場費”,譚慶祥被迫向樑愛華交納12000元。後梁愛華向譚慶祥索要每筆業務1000元“管理費”,並以不交費就將其趕出小區為要挾,譚慶祥被迫先後向樑愛華交納共計6000元。破案後,譚慶祥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領回2805元。

16.2012年7月,樑愛華等人在西安市高新區逸翠園i都會小區,採用拉掉電閘、阻攔工人施工的方式,強行向被害人劉新傑索要保護費,後劉新傑被迫交納3000元。

17.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張濤夥同樑愛華、趙春微以不交費就不能進入逸翠園i都會小區開展扶梯裝修業務為要挾,向西安市大明宮遺址區盈步扶梯經銷部老闆被害人朱銀社索要“入場費”和“管理費”,朱銀社被迫與樑愛華簽訂合作協議,向張麗君等人交納共計30100元。破案後,朱銀社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領回30000元。

18.2013年5月,張濤指使樑愛華等人在西安市逸翠園i都會小區,以不交費就不能在該小區開展裝修業務為要挾,向公司老闆被害人李忠鋒索要“入場費”和“管理費”,李忠鋒被迫交納30000元“入場費”,後因李忠鋒未交“管理費”,樑愛華夥同趙春微、劉亞波對施工工人進行威脅並索要“管理費”。經鑑定,至案發前李忠鋒等共交納管理費100834.25元。

19.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張濤夥同樑愛華等人在西安市高新區i都會小區,以不交錢就不能在小區內承接工程為要挾,向西安高科幕牆門窗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害人褚增剛索要3萬元“入場費”,且要求按照其在小區內簽訂合同金額的8%收取“點位費”,張濤還強迫褚增剛按照裝修一戶500元的標準交納管理費,劉亞波亦向被害人索要過管理費。在此期間,張濤、樑愛華、劉亞波強迫褚增剛從張濤處購買沙子水泥。經鑑定,褚增剛被迫向張濤等人交納管理費222737.82元。破案後,褚增剛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領回140000元。

20.2012年7月,張濤夥同樑愛華、劉亞波等人在西安市逸翠園i都會小區,以不交費就不能在該小區內開展裝修業務為要挾,向被害人楊壽偉索要“入場費”和“管理費”,後楊壽偉被迫交納“入場費”10000元、“管理費”20000餘元,並被迫從張濤處購買沙子水泥用於裝修。

21.2013年11月的一天,劉亞波、李釗龍夥同樑愛華來到西安市高新區逸翠園尚府小區1-80103門面房,以不交費就不能在此裝修施工為要挾,並採用威脅恐嚇、強行撬鎖等方式,向陝西豐匯裝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黃凡索要“管理費”,後黃凡被迫交納4000元。

22.2015年5月4日,樑愛華夥同李凱、蘭傳龍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北門口,以不交費就不能運送鋼材進入小區為要挾,向被害人黃永安索要管理費3000元,遭到黃永安拒絕,雙方發生爭吵,其間,蘭傳龍持刀對黃永安進行威脅。後三人離開小區門口,黃永安將鋼材拉進小區卸載,馬國際使用鐵杴頭將黃永安打傷。

(二)尋釁滋事罪

1.2011年5月底,張濤與西安太平戴維斯永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停車場委託管理協議,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委託張濤所在的鑫心緣商貿有限公司對西安市丈八一路的SOHO寫字樓地面停車場進行管理,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協議到期後,張濤未按照協議約定交出停車場管理權,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遂派人對停車場設施進行拆除,張濤帶領趙春微、時間等人駕駛福特猛禽皮卡車併購買汽油、煙花爆竹等物,指使樑愛華、雷豔一同前往SOHO寫字樓地下停車場,以點燃汽油和禮炮相威脅,拒不交出停車場管理權。後張濤在未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交納相關費用的情況下,強行經營停車場至2015年6月,由雷豔負責停車費的收取及支配。其間,張濤在未徵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在SOHO寫字樓地下停車場內經營洗車行。

2.2014年6月17日,張濤糾集趙春微等人來到西安市高新區綠地SOHO同盟A、B座西側馬路南端,將上海科瑞物業管理髮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此設點收取停車費的桌椅、遮陽棚等設施破壞,並對該公司經理被害人馬勇進行威脅、恐嚇,後強行用鐵柵欄將此處封堵,在該馬路北端設點收費,所收取的停車費交由雷豔支配。

3.2014年12月初,樑愛華等人發現西安市高新區逸翠尚府南區1-3-2101室在裝修時未在其處購買沙子且未交費,在對施工工人進行威脅無果後,向張濤彙報。12月16日10時許,張濤糾集趙春微、李釗龍、劉亞波、張海超等人前往該室,阻攔被害人鄧明果、鄧林等人施工,在該室內和電梯口對鄧明果、鄧林等人拳打腳踢,致鄧明果受傷。

4.2015年1月底或2月初的一天,因懷疑與自己競爭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垃圾清運項目的承包權,張濤遂糾集趙春微、張海超、劉亞波、蘇航、李釗龍等人手持鋼管、木棍等物駕車前往林隱天下小區對被害人陳興漢、盧海軍進行恐嚇,張海超在陳興漢肩膀上踹了一腳,遭到盧海軍等人的反抗後,張濤駕車返回公司取來槍形物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後離開。

5.2015年3月31日16時許,張濤帶領劉亞波、趙志銘前往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發現被害人史洪霞在該小區陽臺擺攤售賣石材,便威脅被害人撤掉攤位,並對該攤位的石材進行打砸,後逃離現場。

6.2015年4月3日上午,張濤為了保證其獨家經營權,糾集趙春微、李凱、劉亞波、張海超、樑愛華、馬國際、蘇航、李釗龍等人駕車來到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張濤、趙春微將被害人汪新春擺放在該小區東邊路對面的石材展架拉倒摔到地上,張濤又將被害人徐峰、陳緒忠擺放在該小區大門西邊路對面的石材展架拉倒摔到地上,後張濤等人離開現場。

7.2015年4月27日,樑愛華等人因私自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招攬攤位一事,與該小區物業人員被害人祝浩等人發生爭執,樑愛華先後兩次將祝浩的手機摔到地上致其毀壞。

8.2015年5月,趙春微等人在西安市高新區第五季小區門口,發現被害人宋光在此擺攤銷售沙子,趙春微遂向張濤報告。張濤為了壟斷第五季小區的沙子經營,糾集馬國際、李凱、蘭傳龍、張海超、趙明、胡偉釗、蘇航等人駕車趕至此處與趙春微等人會合,李凱對該攤點的工人進行言語威脅,張濤持用衣服包裹的槍狀物,馬國際持棒球棍對工人進行恐嚇,將工人趕走。兩日後,樑愛華帶領李凱、蘭傳龍來到宋光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售賣沙子的攤點,撕毀桌布,破壞攤點,再次對宋光進行威脅。

9.2015年5月4日,樑愛華夥同李凱、蘭傳龍在西安市林隱天下小區北門口,以不交費就不能運送鋼材進入小區為要挾,向被害人黃永安索要管理費3000元,遭到黃永安拒絕,雙方發生爭吵,其間,蘭傳龍持刀對黃永安進行威脅。後三人離開小區門口,黃永安將鋼材拉進小區卸載,馬國際使用鐵杴頭將黃永安打傷。

(三)強迫交易罪

1.2013年3月至4月,樑愛華夥同劉亞波等人在西安市逸翠尚府小區,採用威脅、恐嚇的方式阻攔工人施工,阻攔運送沙石的車輛進入小區,迫使該小區2號樓4單元601室業主被害人吳嶸僱用樑愛華指定的工人砸牆,並從樑愛華處購買沙子、水泥等建材用於裝修。

2.2014年1月初,張濤所派在西安市高新區逸翠園i都會小區負責清運垃圾、砸牆等業務的人員,發現該小區1號樓1單元1631、1632室業主被害人郭鵬未使用其指定的工人砸牆,且未在張濤處購買沙子,遂採用威脅、恐嚇的方式阻攔郭鵬僱用的砸牆工人被害人張吉祥施工及傾倒垃圾,並於同年1月15日,對張吉祥實施毆打,將張吉祥的頭部和嘴部打傷,後郭鵬被迫從張濤處購買沙子、水泥等建材用於裝修。經鑑定,郭鵬購買沙子、水泥等花費共計3035元。

3.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張濤夥同樑愛華等人在西安市高新區i都會小區,以不交錢就不能在小區內承接工程為要挾,向西安高科幕牆門窗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害人褚增剛索要3萬元“入場費”,且要求按照其在小區內簽訂合同金額的8%收取“點位費”,張濤還強迫褚增剛按照裝修一戶500元的標準交納管理費,劉亞波亦向被害人索要過管理費。在此期間,張濤、樑愛華、劉亞波強迫褚增剛從張濤處購買沙子水泥。經鑑定,褚增剛被迫向張濤等人交納管理費222737.82元。破案後,褚增剛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領回140000元。

4.2012年7月,張濤夥同樑愛華、劉亞波等人在西安市逸翠園i都會小區,以不交費就不能在該小區內開展裝修業務為要挾,向被害人楊壽偉索要“入場費”和“管理費”,後楊壽偉被迫交納“入場費”1萬元、“管理費”2萬餘元,並被迫從張濤處購買沙子水泥用於裝修。

(四)違法事件

1.2012年5月10日22時許,張濤在西安市雁塔區丈八一路SOHO A座南門廣場,因瑣事與被害人馮肖肖發生爭執,後夥同齊文龍、張玉廷等人對馮肖肖進行毆打,致其受傷。經法醫鑑定,馮肖肖之損傷程度屬輕傷。2013年1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張濤、齊文龍涉嫌故意傷害一案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害人自願到人民法院進行自訴為由,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撤案。

2.2013年3月下旬,張濤將奔馳越野車放在西安市未央區中查村海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4月,該車被燒燬,後張濤與該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7月18日,張濤指使張海超、馬國際、趙春微三人駐紮在海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妨礙其正常營業。該公司報警後,民警多次出警進行勸說未果。7月24日上午,民警將張海超、馬國際、趙春微傳喚至漢城派出所進行調查,張濤糾集李彤、時間、趙志銘、雷豔等人駕車前往,要求派出所放人,並將車輛停放在派出所門口,妨礙派出所正常出警工作。次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對時間、趙志銘、李彤、張海超、馬國際、趙春微決定行政拘留十日。

掃黑除惡|堅決打擊“以商護黑”!張濤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始末掃黑除惡|堅決打擊“以商護黑”!張濤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始末

裁判結果和理由

以張濤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法定特徵:

(一)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

一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長明確。多名證人及上訴人證實以張濤為首的黑惡勢力在西安市高新區部分小區發展壯大的過程,即先以垃圾清運或租賃攤位等名目進入小區,之後各組織成員按照張濤授意,或親自實施,或上報張濤採取統一行動,使用威脅、恐嚇、毆打等手段,在小區內外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後將該辦法用到其他小區,最終形成了以張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該組織中,張濤處於領導地位,要求其組織成員對其絕對服從,遇事請示彙報,稍有不從,輕則打罵,重則開除,逐漸樹立其地位,由惡勢力坐大成為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故對張濤的辯護人所提張濤向物業租賃攤位後轉租,員工個人行為與張濤無關,本案不具有黑社會犯罪性質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二是加入該組織形式不一,部分成員屬張濤東北老鄉,由張濤帶入該犯罪組織,部分成員由張濤的犯罪組織招聘進入,雖然參加形式不固定,但目的都是加強組織力量,壯大組織聲勢,攫取更多利益,各組織成員加入後,長期與該組織密切聯繫,長期從事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諸多上訴人供述,自己加入到張濤的公司後,雖意識到張濤公司實施的是違法犯罪活動,但感到張濤能給自己發工資,所以就留在公司,並按張濤安排從事各項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主客觀表現,可認定其加入了組織,故張濤及樑愛華的辯護人以組織成員由網上招聘,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能成立。三是組織層結構明確,不僅組織成員知道上級是誰,而且群眾也認可該組織的層次結構。四是該組織有黑社會慣有的規約,如張濤要求組織成員對其絕對服從,對違反組織紀律的,輕則罵,重則打,更重的除名,這些規定為張濤樹立威信、擴張勢力打下了基礎,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以張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較穩定的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穩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

一是該犯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從張濤成立其公司至案發,僅內賬收入達1700餘萬元,案發後公安機關查扣銀行存款達400餘萬元,雖然張濤的公司有清運垃圾等屬於合法的經營所得,但其外賬顯示該項收入僅有200餘萬元,難掩其“以商護黑”的本質,故張濤辯稱違法收入只佔總收入極少部分顯然不能成立,上訴人馬國際供述張濤的公司中只是一個軀殼,實質是幹違法的事,上訴人張麗君亦供述公司主要業務是清運垃圾,但該業務不掙錢,主要收入是採取違法手段斂財,完全符合黑社會性質經濟特徵的表現方式。二是該犯罪組織以經濟實力支持其組織的活動,該組織所獲收益除用於支付組織成員工資外,還購買統一服裝、車輛,組織成員過生日時,張濤安排組織成員聚餐,有的成員家中蓋房,張濤還在建材、資金上予以幫助,此外,張濤還以所獲的經濟實力,為在違法活動中受傷的成員及被打傷的被害人支付醫療費。張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違法犯罪獲取利益,又通過經濟實力為集團犯罪提供保障,完全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經濟特徵。

掃黑除惡|堅決打擊“以商護黑”!張濤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始末

(三)關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

一、二審法院均查明以張濤為首的犯罪組織及其成員利用組織勢力的影響,實施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在上述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的由張濤親自實施,有的系其成員按張濤指示和意圖為組織謀利,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明顯。

(四)關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徵

在案大量證據顯示,以張濤為首的犯罪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在高新區多個小區為非作惡,收取保護費、入場費多年,造成群眾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許多在小區攬工的人員,因被索要保護費而被迫離開小區,一些在小區門口做微利生意的小商小販,迫於張濤等人淫威,不得不給張濤上交保護費或給其組織成員送禮,一些裝修公司因張濤等人阻止其建材進入小區不能在小區順利施工,不得不在張濤所設的攤點高價購買建材,許多群眾面對張濤等人的違法侵害,不敢報警求助,忍氣吞聲,影響十分惡劣,張濤等人被抓獲前,許多群眾稱張濤等人為“黑社會”、“沙霸”、“砸霸”等,該犯罪成員被抓獲後,群眾拍手稱快。

掃黑除惡|堅決打擊“以商護黑”!張濤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始末

在此還要提醒大家

發現身邊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應如何舉報?

掃黑除惡|堅決打擊“以商護黑”!張濤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始末

有獎舉報電話

029-86756110 , 110

有獎舉報郵箱

[email protected]

有獎舉報地址:

西安市文景路市公安局掃黑辦

郵政編碼:710016

掃黑除惡是民心所向

更是時代所需

對黑惡勢力"零"容忍

掃黑除惡在行動

來源:平安西安訂閱號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