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對被告人楊壽、楊洪龍、楊彪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8月30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對被告人楊壽、楊洪龍、楊彪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8月30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對被告人楊壽、楊洪龍、楊彪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該案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楊壽、陳靈光、楊洪彪、楊洪濤、蔣瑞華、楊佳文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月30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對被告人楊壽、楊洪龍、楊彪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該案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楊壽、陳靈光、楊洪彪、楊洪濤、蔣瑞華、楊佳文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月30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對被告人楊壽、楊洪龍、楊彪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該案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楊壽、陳靈光、楊洪彪、楊洪濤、蔣瑞華、楊佳文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月30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對被告人楊壽、楊洪龍、楊彪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該案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楊壽、陳靈光、楊洪彪、楊洪濤、蔣瑞華、楊佳文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2019年7月4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壽、楊洪龍、楊彪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楊壽等16名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兩個月不等刑罰。並對有關被告人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
"8月30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對被告人楊壽、楊洪龍、楊彪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該案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楊壽、陳靈光、楊洪彪、楊洪濤、蔣瑞華、楊佳文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2019年7月4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壽、楊洪龍、楊彪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楊壽等16名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兩個月不等刑罰。並對有關被告人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
來源 |惠水縣法院
編輯 | 羅春菊
校對 | 吳青原
審核 | 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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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楊壽、陳靈光、楊洪彪、楊洪濤、蔣瑞華、楊佳文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2019年7月4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壽、楊洪龍、楊彪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楊壽等16名被告人二十年至一年兩個月不等刑罰。並對有關被告人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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