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書控制海域養殖稱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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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訊 見習記者梁平妮 通訊員常洪波 郭宏偉 近日,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對朱永君等31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被告人朱永君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其餘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至17年不等。

據瞭解,被告人朱永君系煙臺市萊山區解甲莊鎮西泊子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此案是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山東省基層檢察系統提起公訴的規模最大、被告人數最多的涉黑案件,被山東省掃黑辦列為掛牌督辦,由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永君糾集被告人都洪峰、王鵬飛、陳浩、井濤、李林、孫成竹、於福家、閆全、孔志豪等人,通過控制海產品收購、從事海域養殖、經營土石方工程,攫取鉅額經濟利益;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向基層組織滲透,在煙臺市高新區、牟平區形成一定的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且拉攏腐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尋求保護。

經審查認定,這個涉黑組織實施故意傷害4起,致4人輕傷;尋釁滋事19起,致7人輕傷,5人輕微傷,毀損財物161萬餘元;聚眾哄搶1起,哄搶財物225萬餘元;行賄1起,犯罪數額11萬餘元。此外,還有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5起,串通投標4起,強迫交易1起,非法採礦1起。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朱永君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朱永君為組織者、領導者,都洪峰、王鵬飛、陳浩等人為骨幹成員,李林、孫成竹、於福家等人為積極參加者,閆全、孔志豪、楊學勇等人為其他參加者。被告人朱永君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負責,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自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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