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軍事制度史科普之一:漢朝大儒竟然不會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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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秦漢軍事史,傳世文獻中最“知名”的基礎史料就是《漢書·食貨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論述:

(1)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漢興,循而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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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秦漢軍事史,傳世文獻中最“知名”的基礎史料就是《漢書·食貨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論述:

(1)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漢興,循而未改。

秦代軍事制度史科普之一:漢朝大儒竟然不會算數?

這段話,描述了三個時代的政策,一個是所謂“古者”,一般認為是周朝,一個是商鞅變法後的秦國、秦朝,一個是漢興之後。

請注意第二條,在過去近一個世紀的近現代史學界曾經出現過多種斷句方式:

(1)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4)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5)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具體的意思就不翻譯了,只明確幾個概念,幫助理解:

“更卒”,即“戍者月更”,每月更替的“卒”。

“復”,有解為“復免”,即免除“徭役”、“賦稅”的待遇;也有解為“傅”,即成年可服役。

“正”,多解為“正卒”,即為可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屯戍”,多解為入屯戍邊;

“力役”,有解為狹義的“徭役”,即義務勞役;也有解為廣義的“徭役”,即包括“徭役”、“兵役”的個人義務負擔。

然而,無論哪種斷句法,若上述時間為“累計負擔”,則“月”、“一歲”、“一歲”代表著1個月+1年+1年的總時長,共計2年零1個月。

這與看董仲舒的另一個定量評斷完全不符:

(力役)三十倍於古。

在董仲舒的知識結構裡,“古者……使民不過三日”,恰如《漢書·賈鄒枚路傳》中記載漢文帝時人賈山在《至言》中提及:

昔者,周蓋千八百國,以九州之民養千八百國之君,用民之力不過歲三日,什一而籍,君有餘財,民有餘力,而頌聲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國之民自養,力罷不能勝其役,財盡不能勝其求。

翻譯過來就是,周朝有1800國,以天下百姓養1800國的君主,用民1年不過3天,收10%的稅賦,君主有餘財,民眾有餘力,而有讚譽之聲,而秦朝皇帝以1800國的百姓供奉自己,讓百姓不勝重役和苛稅,民窮財盡。

可見,“(‘古者’或‘周’)用民之力不過歲三日”在漢代屬於“常識”,漢文帝朝的賈山這麼看,漢武帝朝的董仲舒也這麼看。

秦國、秦朝的力役“三十倍於古”,3*30=90天,無論如何不是30+360+360=750天,那就是200倍於古了。

這就只有兩種解釋:

一個可能是董仲舒說的“三十倍”就是個約數,屬於文學誇張;

另一個可能是,解錯了。

在諸多秦漢簡牘出土之前,前輩學人根據有限的文獻記載,多采信前一種可能,即“約數”,對漢代20歲以上的“已傅”男子(法律意義上成年人)力役負擔概括如下:

(1)每年有一月在本郡、縣服徭役,稱“更卒”;

(2)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教練材官、樓船士等;

(3)之後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

當然,學術界也有說法認為以上的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戍邊”和“都城屯衛”均為徭役,而非兵役,這些就屬於概念性質的分歧,事實描述上區別並不大。

三條,正好與《漢書·食貨志》中的記載一一對應。

然而,這是“漢制”,不是“秦制”,後世的刀,不能拿來砍前朝的人。

“秦制”見嶽麓書院藏秦簡《戍律》:

戍律曰:戍者月更。

“漢制”更改,見《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高後五年)八月……令戍卒歲更。

簡牘有明文,勝過一切猜測,一般認為,嶽麓書院藏秦簡為秦二世時代律文,也就是說,在西漢“高後五年”之前,秦、漢的“戍卒”服役都是以“月”為“更期”,如果我們滿足於“對錯”的結論,似乎只要將問題歸結為董仲舒的信口開河即可,但這不是目的,記載中的矛盾,唯有用更多史料來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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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秦漢軍事史,傳世文獻中最“知名”的基礎史料就是《漢書·食貨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論述:

(1)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漢興,循而未改。

秦代軍事制度史科普之一:漢朝大儒竟然不會算數?

這段話,描述了三個時代的政策,一個是所謂“古者”,一般認為是周朝,一個是商鞅變法後的秦國、秦朝,一個是漢興之後。

請注意第二條,在過去近一個世紀的近現代史學界曾經出現過多種斷句方式:

(1)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4)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5)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具體的意思就不翻譯了,只明確幾個概念,幫助理解:

“更卒”,即“戍者月更”,每月更替的“卒”。

“復”,有解為“復免”,即免除“徭役”、“賦稅”的待遇;也有解為“傅”,即成年可服役。

“正”,多解為“正卒”,即為可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屯戍”,多解為入屯戍邊;

“力役”,有解為狹義的“徭役”,即義務勞役;也有解為廣義的“徭役”,即包括“徭役”、“兵役”的個人義務負擔。

然而,無論哪種斷句法,若上述時間為“累計負擔”,則“月”、“一歲”、“一歲”代表著1個月+1年+1年的總時長,共計2年零1個月。

這與看董仲舒的另一個定量評斷完全不符:

(力役)三十倍於古。

在董仲舒的知識結構裡,“古者……使民不過三日”,恰如《漢書·賈鄒枚路傳》中記載漢文帝時人賈山在《至言》中提及:

昔者,周蓋千八百國,以九州之民養千八百國之君,用民之力不過歲三日,什一而籍,君有餘財,民有餘力,而頌聲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國之民自養,力罷不能勝其役,財盡不能勝其求。

翻譯過來就是,周朝有1800國,以天下百姓養1800國的君主,用民1年不過3天,收10%的稅賦,君主有餘財,民眾有餘力,而有讚譽之聲,而秦朝皇帝以1800國的百姓供奉自己,讓百姓不勝重役和苛稅,民窮財盡。

可見,“(‘古者’或‘周’)用民之力不過歲三日”在漢代屬於“常識”,漢文帝朝的賈山這麼看,漢武帝朝的董仲舒也這麼看。

秦國、秦朝的力役“三十倍於古”,3*30=90天,無論如何不是30+360+360=750天,那就是200倍於古了。

這就只有兩種解釋:

一個可能是董仲舒說的“三十倍”就是個約數,屬於文學誇張;

另一個可能是,解錯了。

在諸多秦漢簡牘出土之前,前輩學人根據有限的文獻記載,多采信前一種可能,即“約數”,對漢代20歲以上的“已傅”男子(法律意義上成年人)力役負擔概括如下:

(1)每年有一月在本郡、縣服徭役,稱“更卒”;

(2)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教練材官、樓船士等;

(3)之後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

當然,學術界也有說法認為以上的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戍邊”和“都城屯衛”均為徭役,而非兵役,這些就屬於概念性質的分歧,事實描述上區別並不大。

三條,正好與《漢書·食貨志》中的記載一一對應。

然而,這是“漢制”,不是“秦制”,後世的刀,不能拿來砍前朝的人。

“秦制”見嶽麓書院藏秦簡《戍律》:

戍律曰:戍者月更。

“漢制”更改,見《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高後五年)八月……令戍卒歲更。

簡牘有明文,勝過一切猜測,一般認為,嶽麓書院藏秦簡為秦二世時代律文,也就是說,在西漢“高後五年”之前,秦、漢的“戍卒”服役都是以“月”為“更期”,如果我們滿足於“對錯”的結論,似乎只要將問題歸結為董仲舒的信口開河即可,但這不是目的,記載中的矛盾,唯有用更多史料來敉平。

秦代軍事制度史科普之一:漢朝大儒竟然不會算數?

曹魏人如淳在對《漢書·昭帝紀》“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條下的註釋中說:

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後遂改易,有謫乃戍邊一歲耳。逋,未出更錢者也。”

如淳在提出“更有三品”之後,又提出了一個新說:

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

翻譯過來就是,意思是古制中“正卒”並非常設的群體,而是所有百姓更替擔任,一個月一“更”,所以稱為“卒更”,貧困者想得到“更錢”,有錢人就僱傭他們代替自己去,每月二千錢,稱為“踐更”。

但是除此之外,天下所有人還有戍邊3天的義務,也叫做“更”,也就是律法中所說的“徭戍”,哪怕是丞相之子也得去。

想不去的,拿三百錢給官府,官府給那些想“親自去戍邊一年”得錢的人,以為“過更”。

不過,前輩學人早已論證清楚,所謂“戍邊三日”的說法,根本不是秦漢制度。(見臧知非:《漢代“更賦”辯誤——兼談“戍邊三日”問題》,刊於《徐州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2期)“戍邊三日”的說法應該是對周制“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的“訛傳”。

真正的秦朝“戍制”,嶽麓書院藏秦簡《戍律》中寫得非常清楚: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並行,不從律,貲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歸葬。告縣,縣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無)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許之。以弱代者及不同縣而相代,勿許。【不當相代】而擅相代,貲二甲;雖當相代而不謁書於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貲各一甲。

翻譯過來,就是“戍”者以“月”為單位“更”,“君子”即高爵子,可以任命代理官職,時長超過40天,即可除“一更”之“戍”。檢點派遣“戍卒”,一家人不要同派,以上規定,不執行,要罰二甲。“戍卒”在值期間,父母、配偶死,允許歸葬,要報告本縣,記錄時間。

低爵代替高爵,高爵代替低爵,或無爵代替有爵者“戍”,都允許,但已弱者代行,或兩者不在一縣的,不允許代替。不應該代替卻擅自代“戍”的要罰二甲。或者代替“戍”卻不書面報告官吏的,僱人代“戍”者和代“戍”者都要罰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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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秦漢軍事史,傳世文獻中最“知名”的基礎史料就是《漢書·食貨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論述:

(1)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漢興,循而未改。

秦代軍事制度史科普之一:漢朝大儒竟然不會算數?

這段話,描述了三個時代的政策,一個是所謂“古者”,一般認為是周朝,一個是商鞅變法後的秦國、秦朝,一個是漢興之後。

請注意第二條,在過去近一個世紀的近現代史學界曾經出現過多種斷句方式:

(1)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2)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3)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4)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5)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

具體的意思就不翻譯了,只明確幾個概念,幫助理解:

“更卒”,即“戍者月更”,每月更替的“卒”。

“復”,有解為“復免”,即免除“徭役”、“賦稅”的待遇;也有解為“傅”,即成年可服役。

“正”,多解為“正卒”,即為可服兵役的成年男子。

“屯戍”,多解為入屯戍邊;

“力役”,有解為狹義的“徭役”,即義務勞役;也有解為廣義的“徭役”,即包括“徭役”、“兵役”的個人義務負擔。

然而,無論哪種斷句法,若上述時間為“累計負擔”,則“月”、“一歲”、“一歲”代表著1個月+1年+1年的總時長,共計2年零1個月。

這與看董仲舒的另一個定量評斷完全不符:

(力役)三十倍於古。

在董仲舒的知識結構裡,“古者……使民不過三日”,恰如《漢書·賈鄒枚路傳》中記載漢文帝時人賈山在《至言》中提及:

昔者,周蓋千八百國,以九州之民養千八百國之君,用民之力不過歲三日,什一而籍,君有餘財,民有餘力,而頌聲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國之民自養,力罷不能勝其役,財盡不能勝其求。

翻譯過來就是,周朝有1800國,以天下百姓養1800國的君主,用民1年不過3天,收10%的稅賦,君主有餘財,民眾有餘力,而有讚譽之聲,而秦朝皇帝以1800國的百姓供奉自己,讓百姓不勝重役和苛稅,民窮財盡。

可見,“(‘古者’或‘周’)用民之力不過歲三日”在漢代屬於“常識”,漢文帝朝的賈山這麼看,漢武帝朝的董仲舒也這麼看。

秦國、秦朝的力役“三十倍於古”,3*30=90天,無論如何不是30+360+360=750天,那就是200倍於古了。

這就只有兩種解釋:

一個可能是董仲舒說的“三十倍”就是個約數,屬於文學誇張;

另一個可能是,解錯了。

在諸多秦漢簡牘出土之前,前輩學人根據有限的文獻記載,多采信前一種可能,即“約數”,對漢代20歲以上的“已傅”男子(法律意義上成年人)力役負擔概括如下:

(1)每年有一月在本郡、縣服徭役,稱“更卒”;

(2)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教練材官、樓船士等;

(3)之後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

當然,學術界也有說法認為以上的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戍邊”和“都城屯衛”均為徭役,而非兵役,這些就屬於概念性質的分歧,事實描述上區別並不大。

三條,正好與《漢書·食貨志》中的記載一一對應。

然而,這是“漢制”,不是“秦制”,後世的刀,不能拿來砍前朝的人。

“秦制”見嶽麓書院藏秦簡《戍律》:

戍律曰:戍者月更。

“漢制”更改,見《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高後五年)八月……令戍卒歲更。

簡牘有明文,勝過一切猜測,一般認為,嶽麓書院藏秦簡為秦二世時代律文,也就是說,在西漢“高後五年”之前,秦、漢的“戍卒”服役都是以“月”為“更期”,如果我們滿足於“對錯”的結論,似乎只要將問題歸結為董仲舒的信口開河即可,但這不是目的,記載中的矛盾,唯有用更多史料來敉平。

秦代軍事制度史科普之一:漢朝大儒竟然不會算數?

曹魏人如淳在對《漢書·昭帝紀》“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條下的註釋中說:

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後遂改易,有謫乃戍邊一歲耳。逋,未出更錢者也。”

如淳在提出“更有三品”之後,又提出了一個新說:

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

翻譯過來就是,意思是古制中“正卒”並非常設的群體,而是所有百姓更替擔任,一個月一“更”,所以稱為“卒更”,貧困者想得到“更錢”,有錢人就僱傭他們代替自己去,每月二千錢,稱為“踐更”。

但是除此之外,天下所有人還有戍邊3天的義務,也叫做“更”,也就是律法中所說的“徭戍”,哪怕是丞相之子也得去。

想不去的,拿三百錢給官府,官府給那些想“親自去戍邊一年”得錢的人,以為“過更”。

不過,前輩學人早已論證清楚,所謂“戍邊三日”的說法,根本不是秦漢制度。(見臧知非:《漢代“更賦”辯誤——兼談“戍邊三日”問題》,刊於《徐州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2期)“戍邊三日”的說法應該是對周制“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的“訛傳”。

真正的秦朝“戍制”,嶽麓書院藏秦簡《戍律》中寫得非常清楚: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並行,不從律,貲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歸葬。告縣,縣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無)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許之。以弱代者及不同縣而相代,勿許。【不當相代】而擅相代,貲二甲;雖當相代而不謁書於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貲各一甲。

翻譯過來,就是“戍”者以“月”為單位“更”,“君子”即高爵子,可以任命代理官職,時長超過40天,即可除“一更”之“戍”。檢點派遣“戍卒”,一家人不要同派,以上規定,不執行,要罰二甲。“戍卒”在值期間,父母、配偶死,允許歸葬,要報告本縣,記錄時間。

低爵代替高爵,高爵代替低爵,或無爵代替有爵者“戍”,都允許,但已弱者代行,或兩者不在一縣的,不允許代替。不應該代替卻擅自代“戍”的要罰二甲。或者代替“戍”卻不書面報告官吏的,僱人代“戍”者和代“戍”者都要罰一甲。

秦代軍事制度史科普之一:漢朝大儒竟然不會算數?

前一條,很清楚地寫道“戍者月更”,也就是說,“戍”的法定服役期就是1個月,與“如淳”提及的“卒更”完全一樣。

後一條,則明確表明秦朝已經有“代戍”的情況,只要同縣人經過官吏批准,完全可以互相“代戍”,且沒有爵位的限制。

由此可見,如淳所記載的“踐更”、“過更”,在“秦制”中都有影子,結合考古發現和文獻,其中最重要的信息就是:

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

意思是古制中“正卒”並非常設的群體,由百姓更替擔任,一個月一“更”,所以稱為“卒更”。也就是說,在“秦制”原初的“古者”時代,沒有“正卒”,只有“月更”的“卒更”,這恰是秦、漢力役制度變化的“邏輯主線”。

(本文系劉三解新書《秦磚》之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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