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會不會導致錯案增多?專家答疑

法律 刑法 法制日報 廣州 王勇 金融 中國經濟網 2019-04-13

來源:法制日報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如何防範錯案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會不會導致錯案增多?專家答疑

● 認罪認罰與否都要遵循刑訴法基本原則

● 辦案機關均有義務核查當事人是否自願

●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不代表降低證明標準

● 簽署具結書時辯護人或值班律師應在場

□ 本報記者 張晨 董凡超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刑事速裁程序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納入到法律規定之中,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依法從寬處理。

作為一種兼具實體和程序內容的改革措施,在優化司法資源、提升訴訟效率的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也存在一些爭議,比如會不會出現公檢法機關為了提高破案率、結案率,通過強迫、威脅與欺騙手段促使被告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強迫被告人認罪悔罪、強迫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廣泛適用,會不會導致錯案增多?怎樣消除制度運行中司法不公正的隱患?

帶著這些疑問,《法制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相關業務專家。

認罪認罰案件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刑罰雖從寬,正義不打折。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胡智強告訴記者,不論認罪認罰案件還是不認罪不認罰案件,都要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使有罪的人受到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確保司法公正。檢察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同樣需要訊問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實行全案證據審查,嚴格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

“如果為了提高破案率、結案率而強迫、威脅、欺騙被告人和被害人,侵犯當事人人權,無疑是與認罪認罰的制度價值相背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金融犯罪組檢察官宋鵬介紹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定位,是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及時有效懲治犯罪,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司法保護。

宋鵬辦理的王某盜竊案,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適用的是認罪認罰程序。但審查中發現,此案僅有被害人陳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且在盜竊的具體數額上供證存在矛盾,被害人陳述出現多次反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盜竊的具體數額,遂作不起訴處理。在孔某等盜竊案中,孔某向檢察機關供述稱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不真實。經審查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發現公安機關訊問中存在威脅等情況,決定不予採信這次供述。

“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偵查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環節。辦案機關對每個環節的當事人的和解是否真實自願、程序合法都有核查義務。”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王勇告訴記者,公檢法之間相互監督與制約的工作機制,有效制約了司法機關違法強迫或者欺騙被告人與被害人和解的情況。可以通過訊問被告人、詢問相關證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或者向值班律師瞭解情況,查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刑事和解文書和其他在案證據等方式,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真實性。

對主要證據進行實質審查,有助於防止發生被迫認罪、替人頂罪、以錢贖罪等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會導致錯案,因為這一制度的適用不代表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王勇說,即使是認罪認罰的案件,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雖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能認定為犯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鼓勵引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而讓司法機關能夠迅速收集到更多證據,促使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基本證據完備,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和證明體系,從而有效解決犯罪手段隱蔽、證據收集難度較大案件的證明困難問題。

最大限度發揮律師作用,確保認罪認罰系犯罪嫌疑人在得到法律幫助、信息對稱情況下作出的明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一毒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獲輕判後,竟想通過上訴不加刑的方式減輕刑罰。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廣州首宗認罪認罰上訴案件——姜某販賣毒品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在認罪程序、和解程序中認可相關證據,後來反悔的,已經認可的證據尤其是認罪陳述,能否在後續的普通程序中直接適用?

宋鵬的看法是,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所作的認罪陳述與普通案件中的有罪供述無異,其效力等同於供述筆錄。被告人反悔相當於翻供,此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仍可作為曾作出有罪供述的證據,但應結合其他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綜合認定。

“對所有證據,無論被告人是否認可、認罪,都應審查其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再根據證據印證規則認定事實。只要證據符合三性要求,能和其他在案證據相互印證,沒有矛盾,即使被告人不認可也應當予以採信。”王勇說,出現上述情形,首先要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確屬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認罪供述具有證據能力,這是證據能力的審查。若經審查發現,被告人系受到強迫、誘導等非自願認罪的,則應審查其提出的無罪或者罪輕辯解,如果相關辯解能夠與其他在案證據相互印證,則應當採信這一辯解。審查確認被告人認罪供述的合法性後,需要對其供述的證明力進行審查,即看這一供述是否得到其他在案證據的印證。如果能夠相互印證、沒有矛盾,則可以採信。

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確保當事人自願,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對所犯罪行和量刑的知情權成為關鍵。

宋鵬說:“審查逮捕及審查起訴階段,我們會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認罪認罰權利義務告知書。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前,要結合在案證據判斷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願性以及被害人和解的自願性;法院在庭審中也要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時應當有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在場,確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所認何罪、將要受何處罰,即保證認罪認罰確實系犯罪嫌疑人在得到律師法律幫助、信息對稱的情況下作出的明智的、真實意思表示。”

胡智強介紹說,閔行檢察院已實行辯護律師全覆蓋,所有認罪認罰案件的嫌疑人沒有聘請辯護人的,全部指定律師辯護。辯護律師從無罪、罪輕角度辯護,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避免認罪認罰運行中的一些隱患。

“律師的有效參與,更多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以及對自身犯罪行為、犯罪性質、認罪的法律意義的明確知曉,防止檢察機關啟動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及量刑建議權力的濫用,確保認罪認罰的合法有效。”胡智強說。

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證據需經過庭審質證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胡智強認為:“即便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相關事實和證據仍然需要經過庭審調查核實,只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簡化。被告人在庭審中對原有事實情節提出辯解或予以否認,應就辯解開展進一步調查核實,其以往的有罪供述需進一步庭審質證再決定是否採信。”

針對律師勸認罪的質疑,王勇告訴記者,無論是辯護律師還是值班律師,其職能都是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說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序、後果,而不是勸說被告人承認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不代表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僅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無其他證據的,依法不能定案。

更多引入或聽取辯護人辯護意見、被害人意見,健全社會調查報告等工作方式,確保量刑建議精準和平衡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訴訟速裁程序的決定。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決定,速裁程序試點納入新的試點繼續進行。

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各級檢察院對涉嫌犯罪但無需逮捕的決定不批捕116452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02572人,同比分別上升4.5%和25.5%。在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充分發揮主導作用,檢察機關建議適用這一程序的佔98.3%,量刑建議採納率96%。

“要消除認罪認罰機制運行中的隱患,防止錯案發生,需要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願性入手。”宋鵬認為,要不斷提升公檢法三機關辦案理念,將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要強化程序保障,充分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要最大限度發揮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過程中的作用。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部主任鮑鍵說,防範司法不公正,尤其要注重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要注重合法性審查,加強對認罪的自願性和合法性問題的核實。要注重案件質量本身,加強能力建設,提高發現和杜絕風險的能力,特別是自行核查能力。要緊盯關鍵環節,針對認罪認罰案件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常見領域,加強工作力度,防範辦案風險。

“以杭州為例,一些基層檢察院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創設了案件風險點模板,對於常見的無罪風險點進行提示審查。杭州已有好幾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案件,最終發現不構成犯罪而得以糾正。”鮑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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