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說之史說檢察——第五期 抗日根據地的檢察制度

古案今說之史說檢察

第五期 抗日根據地的檢察制度

透過歷史視角

回顧人民檢察的發展歷程

抗日戰爭開始後,八路軍、新四軍以及我黨領導的其他抗日武裝,向敵後挺進,廣泛開展游擊戰爭。到抗日戰爭結束時,除陝甘寧邊區外,還建立了晉察冀、晉冀豫、冀魯豫、山東等十八個根據地。隨著民主政權的建立,法制建設的逐步健全,檢察制度也在這些根據地發展起來。

晉察冀邊區的檢察制度

1938 年2 月10 日,晉察冀邊區成立了臨時高等法院,王裴然任院長,同年5月改為司法處。1943年2月4日,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公佈了《晉察冀邊區法院組織條例》。另外,在晉察冀邊區北嶽區,邊區行政委員會針對抗日鋤奸的實際,1943 年2 月23 日發佈《關於加強各級公安工 作的指示》,明確專署、縣公安科長仍兼特種刑事檢察官,負責軍法審判的起訴。

晉冀魯豫邊區的檢察制度

1941年9月1日,晉冀魯豫邊區成立高等法院,浦化人任院長。1941年10月15日,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公佈《晉冀魯豫邊區高等法院 組織條例》,規定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設檢察長一人、檢察員若干人, 由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呈請邊區政府任命,獨立行使檢察權。特別規定: 如果對高等法院判決有不同意見,檢察長有權向邊區政府提出控告。邊區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組織特別法庭或交高等法院複審。 晉冀魯豫邊區檢察制度的最大特色就是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判決實行監督的權力,它不僅豐富了檢察權的內容,而且為新中國檢察機關審判監督權的確立提供了實踐經驗。解放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邊區處於戰爭環境,法制不健全,檢察幹部短缺,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公安機關代為行使。

1946年3月5日, 晉冀魯豫邊區《關於公安司法關係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規定,公安局代行司法部門的檢察權,以檢察機關資格向司法機關起訴。1948年1月6日,晉冀魯豫邊區進行第二次整編時對檢察機構進行了調整,設置了晉冀魯豫審檢廳,周玉成任廳長。審檢廳掌管“不服二審民事判 決而上訴的案件,不再受理一、二審民、刑案件;死刑案件的複審復判;檢舉和通緝罪犯”。1948年9月1日,晉察冀邊區和晉冀魯豫邊區合併,成立華北人民政府,晉冀魯豫審檢廳也完成了它的使命。

山東抗日根據地的檢察制度

山東抗日根據地也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檢察制度。1941年, 山東省《改進司法工作綱要》和《各級司法機關辦理訴訟補充條 例》規定,各級司法機關設置檢察官若干人。檢察官代表國家公 益,為法律執行機關,應主動積極地履行職責,以發揮檢察官之作用;必要時,將請公安機關協助。

文案/古案今說

編輯/古案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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