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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300277 證券簡稱:海聯訊 公告編號:2017-031
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調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授予數量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聯訊”或“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
十三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於 2017 年 5 月 17 日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授予數量的議案》。現將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決策程序和批准情況
1、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
十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關於〈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律師
事務發佈專業意見。
2、2017 年 5 月 3 日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通過內網發佈了《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人員名單》,對上述擬激勵對象的姓名及職務予以公示。2017 年 5
月 14 日,公司監事會對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的公示情況結合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發表
了相應的審核意見,取消 3 名不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的資格。
3、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
調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及授予數量的議案》、《關於取消原
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的議案>的議案》、
《關於(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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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摘要的議案》,並於當日召開了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公司授予的激勵對象
名單進行了核實。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二、激勵對象及授予數量調整的說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名單公示期間,公示期間,公司董事會對激勵對象在《激
勵計劃》公告前 6 個月內買賣股票的情況進行了自查,自查結果顯示其中 3 名員工在知
悉股權激勵事項後存在買賣股票的行為。依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監事會決定取消上
述 3 人的激勵對象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對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勵對象數量進行調
整。具體調整情況為:授予的激勵股票數量由 550 萬股調整為 548.5 萬股,首次授予的
激勵股票數量由 450 萬股調整為 448.5 萬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勵對象由
57 人調整為 54 人,本次激勵計劃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攤銷預測做相應調整。
調整後的激勵對象人員名單及數量分配情況如下:
獲授的限制性股 佔授予限制性股 佔目前公司總股
序號 姓名 職務
票數量(萬股) 票總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章文藻 董事長 60 10.94% 0.18%
2 韋崗 董事 20 3.65% 0.06%
3 王天青 總經理 55 10.03% 0.16%
4 馬紅傑 財務總監 40 7.29% 0.12%
5 藺曉靜 董事會祕書 20 3.65% 0.06%
中高層管理人員、
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6 公司認為需要進行激勵的其他人 253.5 46.22% 0.76%
員
49 人
7 預留 100 18.23% 0.30%
合計 548.5 100% 1.64%
三、調整事項對公司的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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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勵計劃的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相關規定;且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勵對象和數量的調整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四、監事會對股權激勵對象名單的核實情況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名單》(調整後)中確定的激勵對象具備《公司法》、
《證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
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五、獨立董事意見
鑑於公司 3 名員工在知悉股權激勵事項期間存在買賣股票的行為,公司決定取消其
激勵對象資格。公司董事會對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及授予數量進行
了相應調整。本次調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
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關於激勵計劃調
整的的相關規定。調整後的激勵對象不存在禁止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
體資格合法、有效。
六、律師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律師認為:(一)公司本次激勵計劃變更後的主要內容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本次激勵計劃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
形;(二)本次激勵計劃的擬訂、審議、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三)公
司就本次變更已經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符合《管理辦法》的
規定;(四)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激勵計劃相關議案時,公司擬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
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董事進行了迴避,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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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備查文件
1、《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議》
2、《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4、《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補充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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