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簡稱:天夏智慧 證券代碼:000662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聲 明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激勵計劃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
一、本激勵計劃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天
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訂。
二、本激勵計劃採取的激勵工具為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
定向發行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A 股
普通股。
三、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5050 萬股,佔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
時公司股本總額 84084.44 萬股的 6.00%。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
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 10%。本激勵計劃中任何一名激
勵對象所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未超過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司股本總額的 1%。
四、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
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數量將根據本激勵計劃予以相應的調整。
五、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總人數為 5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勵計劃時
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職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
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六、本激勵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記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之日止,最長不超過 48 個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行股權
激勵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
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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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三)上市後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
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本激勵計劃激
勵對象未參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
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不存在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個月內年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十、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
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後,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
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十一、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十二、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 60 日內,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召
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內完成上述工作的,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勵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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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釋義................................................................................................................................. 5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 6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 7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