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標南湖周邊工程,行賄120萬商人上訴稱被索賄

廣州 廣州日報 經濟 廣州參考 2019-05-18

原判認定,2009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段某為承接廣州市白雲區農林局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及獲取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的關照,先後多次向時任該局局長劉某、黨委書記曾某、林政營林科科長葉某賄送13萬元。

2009年間,被告人段某為感謝時任廣州市白雲區農林局林政營林科主任科員的胡某幫其中標南湖周邊生態修復工程,應胡的要求幫忙償還40萬元賭債。

2011年初,胡某再次因賭博欠債80萬元,遂向段某索要款項代為償還並承諾將來會在承接園林綠化工程等過程中為段某提供幫助,後段某代胡某償還該80萬元賭債。2017年7月3日,段某主動投案。

原判認為,被告人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段某犯罪後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考慮被告人段某的悔罪表現及被索賄的情節,判決被告人段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段某上訴稱,其代胡某償還的80萬元,並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系基於胡某的索賄行為導致,不應認定為行賄款。其具有自首情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緩刑。

二審查明,胡某證實,其在白雲區農林局任職,段某是做綠化園林項目生意的,其曾幫助段某中標廣花公路綠化工程項目,段某願意代其償還賭債是希望和其搞好關係,為了將來能順利的承接工程、通過工程驗收等,其去段某的公司找段某幫忙償還賭債,段某稱能幫其償還80萬元的本金。

段某供認,2009年,因胡某幫其中標南湖周邊生態修復工程後向胡某行賄40萬元,後於2011年,胡某多次向其索要80萬元償還賭債。

本案中,結合胡某的任職文件、綠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訴人段某的供述等全案證據,足以證實上訴人段某與證人胡某之間對於為謀取承接工程項目的利益而賄送財物已形成合意,原判認定段某為謀取在經濟活動中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不當利益而賄送給胡某的該80萬元一併計入本案行賄數額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現有證據證實,上訴人段某的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情節嚴重,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在本案中向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犯罪情節嚴重,不符合宣告緩刑條件。原審判決鑑於段某具有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段某的悔罪表現以及被索賄的情節,對其減輕處罰,原判決依法對段某判處的刑罰恰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魏麗娜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崔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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