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子借錢給朋友,借條寫的不是其原名而是外號!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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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夥伴在向人借錢或者把錢借給別人的時候,都會寫一份借條。但很多時候,因為書寫借條的不規範,常常會有人把出借人的名字寫成同音字,或者寫成別名、俗稱等其他稱謂。

但是這樣的借條,法院會認可嗎?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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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朋友

借條上寫的是外號而非本名


2018年9月10日,王鵬問朋友陳春華借了39600元,並寫了一張借條給陳春華,內容為“今王鵬借到陳編環人民幣現金叄萬玖仟陸佰元整(¥39600.00),定於2019年1月30日一次性還清所有借款,並且將本人所有的雪佛蘭克魯斯轎車作為抵押,如超期不還,陳編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法院申請拍賣該抵押物來抵還所借欠款。”

由於王鵬遲遲沒有還錢,陳春華決定拿著這張借條起訴他。但在借條中,陳春華並沒有以原名出現,“陳編環”是他在朋友中的外號。陳春華拿著這張借條以及一份村委出具的“陳春華,外號為‘陳編環’”的證明,來到法院,不知道是否能夠起訴他的朋友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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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判定陳春華為實際出借人


在這樣的情況下,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開庭時,被告王鵬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前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

判決結果: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經開區法庭審理該案後認為,涉案《借條》中記載的出借人雖為“陳編環”,與原告名字存在出入,原告陳春華主張“陳編環”系其別名,並提交的村委出具的《證明》予以佐證,而被告王鵬也未到庭對原告陳春華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故法庭結合該借條原件系原告陳春華實際持有的事實,足以推定原告陳春華為本案所涉借款的實際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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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王鵬償還原告陳春華借款本金3.96萬元並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

法條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來源:柳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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