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限購又限貸的政策下,首貸二貸如何判定?

購房 社會保險 中國人民銀行 3.15 吃茶鑑文大賞 2017-06-14

青島限購又限貸的政策下,首貸二貸如何判定?

青島實行3.15限購政策通知

今年3月15日,青島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城鄉建設委、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門聯合發佈《關於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 通知確定:

一是在市區範圍(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包括高新區,下同)內,能夠提供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六區四市,下同)連續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員均不擁有本市戶籍,下同),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在市區範圍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或無法提供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不得購買住房。補交、補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不予認可。

二是首次和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購買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三是在市區範圍內購買首套住房商業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購買二套住房商業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暫停發放居民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3月30日“限購令”升級

青島市國土資源房管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三部門聯合發佈的。通知確定:一是在青島市範圍內(六區四市)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2年後方可上市交易;二是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門《關於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確定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商業銀行應按照“認貸又認房”的要求嚴格執行。

青島限購又限貸的政策下,首貸二貸如何判定?

對於購買辦理商業貸款,首貸二貸如何判定?

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調整後,商業貸款的首貸和二貸的認定標準也有所變化,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也對此做出了說明。

首套貸款的認定

青島市區(六區四市,下同)範圍內,無住房且無貸款記錄,或無住房但層辦理過購房貸款已結清。

二套貸款的認定

借款人沒有未結清的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但在青島市範圍內擁有一套住房。

借款人在青島市區範圍內無住房,但有一套未結清的個人住房貸款。

借款人有一套未結清的個人住房貸款,且在本市範圍內有一套住房,經核實住房記錄與貸款記錄相對應。

注:

1)貸款記錄是指徵信報告中體現的,借款人在全國範圍內的全部個人住房貸款記錄(包括公積金貸款)。

2)貸款記錄及房屋套數的考察均以家庭為單位,即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

3)住房記錄以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準。

青島限購又限貸的政策下,首貸二貸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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