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出臺《城區犬隻管理規定》,限養區只能養這24種犬"大英出臺《城區犬隻管理規定》,限養區只能養這24種犬大英出臺《城區犬隻管理規定》,限養區只能養這24種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區犬隻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提升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隻管理規定》和《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縣城區範圍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服務和管理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犬隻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職能職責

第四條縣公安局為縣城區犬隻管理主管機關。成立由縣公安局牽頭,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衛生健康局、縣綜合執法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疾控中心、城東社區、城西社區、大英經開區和文旅產業園配合的縣城區犬隻管理工作協調機構,建立健全縣城區犬隻管理工作機制,共同做好縣城區犬隻管理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統籌協調縣城區犬隻管理工作;負責捕捉、捕殺烈犬、傷人犬;依法辦理違反犬隻管理規定、阻礙執法或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案件;負責犬隻登記、年檢和相關違法養犬行為查處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縣城區犬隻管理的宣傳報道、輿情引導和曝光不文明養犬行為。

縣綜合執法局負責查處縣城區敞放犬隻,違規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等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查處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兜售犬隻行為;負責捕捉違規犬、流浪犬。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縣城區內犬隻預防接種、絕育,發放犬隻免疫證明、免疫標誌;負責對開辦犬類(動物)醫療機構、觀賞犬交易市場和犬類養殖場所進行資格審查和行業監管,對運輸、展銷、經營犬隻等活動出具檢疫證明;負責查處非法生產、經銷獸用狂犬疫苗違法行為;檢測、預防和控制犬類狂犬病疫情;負責犬隻收容所建設和管理,流浪犬及沒收禁養犬的接收、檢驗,並飼養收容所內的犬隻;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規養犬行為和開展預防控制狂犬病知識宣傳教育。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從事犬隻經營交易活動場所的規範和交易監督管理;查處違規犬隻養殖和經營行為,維護犬隻市場正常秩序。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狂犬病疫情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和狂犬病人的診治。

縣疾控中心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管理。

縣財政局負責將狂犬疫苗經費、犬隻免疫和犬隻管理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城區犬隻收容所規劃選址工作。

城東社區、城西社區、大英經開區和文旅產業園負責組織社區摸清犬隻底數、建立臺賬,完善犬隻管理信息檔案,配合各職能部門做好宣傳發動等工作,引導養犬群眾依法、文明、安全養犬。負責組織社區居委會協助縣公安局審核居民養犬條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犬隻管理工作;組織居民制定文明養犬公約,調處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消除治安隱患;配合相關部門對違規養犬行為進行查處。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犬隻管理及文明養犬宣傳工作。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五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縣電臺、電視臺、大英專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文明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三章養犬登記和免疫

第六條縣城市規劃區主城區範圍內為限制養犬區域(以下簡稱“限養區”),其範圍為:東至東方生態博覽園、絲路環球文旅城;南至滬蓉高速大英收費站、文旅產業園;西至華康醫院、大英至通仙路口、大英至遂寧快捷通道路口、樂桂路大英入口段;北至大英至天保鐵路段、大英至金元入口段。

第七條限養區內個人准許飼養小型觀賞犬和導盲犬,嚴禁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和凶猛犬。

限養區准許飼養的小型觀賞犬品種與體高標準具體如下:

品種: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獵犬、西藏小獵犬、拉薩犬、博美犬、巴哥犬、日本仲、絲毛黃、日本黃犬、吉娃娃、捲毛比熊犬、馬爾吉斯犬、約克廈黃犬、貴婦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國冠毛犬、騎士查理王犬、布魯塞爾犬、臘腸犬、西高地白更犬、丹西西蒙特更犬、獅子犬、叭兒犬等24種。

準養犬種條件:體型小、性格溫順、具有觀賞價值、適合室內馴養、無攻擊性且成年犬體高不超過35釐米的小型觀賞犬類(此處體高是指站立時犬隻肩部最高點至地面距離)。

第八條縣城區內養犬必須進行登記、年檢和免疫;限養區內符合養犬條件的,每戶不得超過1條。

第九條縣城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犬隻出生滿3個月或取得犬隻之日起7日內到動物防疫機構對所養犬隻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獸用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並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免疫有效期滿前30日內,養犬人應當送犬隻再次進行免疫。

第十條縣城區內養犬,犬齡滿3個月的,養犬人應當申請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工作、教學、科研、安保、犬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和圍牆等圈養設施;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養犬的環境、條件、設施,能保持飼養活動場所衛生,不侵擾鄰居正常生活;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養犬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一)單位申請養犬的,持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犬隻免疫證明、犬隻專職看管人員的身份證明、犬隻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二)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攜帶犬隻並持養犬人身份證明、犬隻免疫證明、社區居委會相關證明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養犬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養犬人的姓名、住址和聯繫方式;

(二)養犬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三)犬隻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犬隻照片;

(四)注射獸用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五)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六)按照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內容。

本辦法施行前,在縣城區內已經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飼養軍犬、警犬,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外地攜入我縣城區的犬隻,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縣公安局(派出所)在收到個人養犬申請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如需進一步核實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辦證機關同意後,可延長至2個工作日內辦結許可手續。受理單位養犬申請時,縣公安局(派出所)須對養犬的必要性及擬養犬隻的品種及數量仔細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辦證的決定。

對符合養犬要求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登記、建檔、辦證,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要求的開具《限養區養犬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憑證》(1式2份,1份常住地派出所存檔、1份送交申請單位和個人),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養犬人10日內將犬隻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隻留檢所。

第十六條犬隻準養證有效期為1年。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期滿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年檢。逾期未年檢的,發證機關將予以註銷。

第十七條養犬人的姓名、住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等相關證件丟失的,應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八條犬隻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犬隻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未辦理註銷手續的,不得再次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九條外地人員攜帶犬隻進入我縣城區的,須憑犬隻所在地縣級以上養犬管理部門出具的犬隻免疫證明、無狂犬病檢疫證明方準進入,凡證明不全或無證明的,一律強制檢測,相關費用由攜犬人承擔。飼養30天以上的須按本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養犬許可證、準養標誌牌由縣公安局統一印製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轉借、冒用、偽造和買賣。

第二十一條縣公安局要建立犬隻登記檔案,記載以下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犬隻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及犬牌等情況;

(四)登記續期、變更、註銷等情況;

(五)犬隻免疫證明號碼和犬隻狂犬病免疫情況;

(六)違法養犬行為;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養犬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隻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向縣公安、衛生防疫部門報告,並協助進行檢疫和無害化處理。

對被確認為狂犬病的犬隻,由縣公安部門進行捕殺,縣農業農村等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城區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城東社區、城西社區、文旅產業園、大英經開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按照職責依法採取防治措施。

為控制犬隻無序繁殖,鼓勵對犬隻施行絕育手術。

第四章養犬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禁止攜帶犬隻進入下列區域:

(一)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兒童活動場所;

(二)主要交通幹道、步行街區、公園、綠地、廣場等人員密集的室外公共場所;

(三)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候車室、大型商場、購物中心、賓館飯店、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犬隻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犬繩長度不超過2米;

(二)給犬隻使用防咬傷安防器具;

(三)為犬隻佩戴犬牌等標誌標牌;

(四)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

(五)對犬隻糞便予以清除;

(六)及時制止犬吠和犬隻攻擊周圍人群的行為;

(七)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和同車人員同意。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度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禁止攜犬進入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其管理人員應當制止養犬人攜犬進入,嚴格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養犬人應當對犬隻實行拴養或圈養,妥善管理犬隻,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犬隻咬傷、抓傷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因違反犬隻管理相關規定在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其犬隻,五年內不得飼養犬隻。

第五章犬隻的養殖和經營

第二十九條開設犬隻養殖場所、犬隻交易市場、犬隻診療服務、犬隻美容機構等相關經營活動的,應符合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向縣綜合執法局、縣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在取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場地勘察意見書和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具備法定標準的規模養殖場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機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後,向縣市場監管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的15日內,到轄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交易犬隻應當在規定的交易市場憑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兜售犬隻。

第三十一條從事經營性犬隻寄養、美容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犬類疾病傳播、犬隻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第三十二條舉辦犬隻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的,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證明、檢疫證明及合法來源證明,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章犬隻的收容和處置

第三十三條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犬隻收容所的日常管理,負責收容下列犬隻:

(一)走失犬隻;

(二)流浪犬隻;

(三)養犬人送交的犬隻;

(四)因養犬人違規養犬被暫扣的犬隻。

第三十四條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符合條件的個人,經縣綜合執法局和縣農業農村局許可,可以開展犬隻的收容、領養工作。收容、領養的犬隻不得用於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隻,犬隻收容所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犬隻收容所認領。

違規養犬被依法暫扣的,養犬人應在3日內到犬隻收容所領取犬隻、接受處罰,並承擔犬隻收容期間的飼養及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收容的犬隻自被收容之日起7日內無人認領,且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隻,由犬隻收容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批評、勸阻和向縣公安、綜合執法、農業農村等部門舉報。

第三十八條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及時受理舉報,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公安局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飼養犬隻、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隻、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的,依照《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規定暫扣犬隻並對責任人處每隻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飼養的犬隻未按規定登記、免疫和定期檢測的,依照《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規定責令責任人限期登記、免疫、檢測,在規定限期內拒不履行的,處每隻犬20元至100元罰款,並限期辦理登記、免疫、檢測手續;

(三)攜帶犬隻出戶,未及時清除犬隻排洩物的,依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規定責令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清除的,代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0元至200元罰款。

第四十條養犬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責任人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故意驅使犬隻傷害他人身體的,由縣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擅自開辦犬隻養殖場、展銷會、交易市場和無照從事犬隻經營、服務的,由縣綜合執法局牽頭對違規建設的犬隻養殖場所、交易市場依法給予取締和處罰,由縣商務經合局牽頭對未經審批的犬隻展銷會依法給予取締和處罰,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對無證從事犬隻經營服務的依法給予取締和處罰,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城東社區和城西社區管委會等部門配合。

第四十三條拒絕或阻礙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鎮鄉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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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區犬隻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提升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隻管理規定》和《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縣城區範圍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服務和管理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犬隻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職能職責

第四條縣公安局為縣城區犬隻管理主管機關。成立由縣公安局牽頭,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衛生健康局、縣綜合執法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疾控中心、城東社區、城西社區、大英經開區和文旅產業園配合的縣城區犬隻管理工作協調機構,建立健全縣城區犬隻管理工作機制,共同做好縣城區犬隻管理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統籌協調縣城區犬隻管理工作;負責捕捉、捕殺烈犬、傷人犬;依法辦理違反犬隻管理規定、阻礙執法或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案件;負責犬隻登記、年檢和相關違法養犬行為查處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縣城區犬隻管理的宣傳報道、輿情引導和曝光不文明養犬行為。

縣綜合執法局負責查處縣城區敞放犬隻,違規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等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查處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兜售犬隻行為;負責捕捉違規犬、流浪犬。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縣城區內犬隻預防接種、絕育,發放犬隻免疫證明、免疫標誌;負責對開辦犬類(動物)醫療機構、觀賞犬交易市場和犬類養殖場所進行資格審查和行業監管,對運輸、展銷、經營犬隻等活動出具檢疫證明;負責查處非法生產、經銷獸用狂犬疫苗違法行為;檢測、預防和控制犬類狂犬病疫情;負責犬隻收容所建設和管理,流浪犬及沒收禁養犬的接收、檢驗,並飼養收容所內的犬隻;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規養犬行為和開展預防控制狂犬病知識宣傳教育。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從事犬隻經營交易活動場所的規範和交易監督管理;查處違規犬隻養殖和經營行為,維護犬隻市場正常秩序。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狂犬病疫情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和狂犬病人的診治。

縣疾控中心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管理。

縣財政局負責將狂犬疫苗經費、犬隻免疫和犬隻管理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城區犬隻收容所規劃選址工作。

城東社區、城西社區、大英經開區和文旅產業園負責組織社區摸清犬隻底數、建立臺賬,完善犬隻管理信息檔案,配合各職能部門做好宣傳發動等工作,引導養犬群眾依法、文明、安全養犬。負責組織社區居委會協助縣公安局審核居民養犬條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犬隻管理工作;組織居民制定文明養犬公約,調處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消除治安隱患;配合相關部門對違規養犬行為進行查處。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犬隻管理及文明養犬宣傳工作。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五條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縣電臺、電視臺、大英專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文明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三章養犬登記和免疫

第六條縣城市規劃區主城區範圍內為限制養犬區域(以下簡稱“限養區”),其範圍為:東至東方生態博覽園、絲路環球文旅城;南至滬蓉高速大英收費站、文旅產業園;西至華康醫院、大英至通仙路口、大英至遂寧快捷通道路口、樂桂路大英入口段;北至大英至天保鐵路段、大英至金元入口段。

第七條限養區內個人准許飼養小型觀賞犬和導盲犬,嚴禁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和凶猛犬。

限養區准許飼養的小型觀賞犬品種與體高標準具體如下:

品種: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獵犬、西藏小獵犬、拉薩犬、博美犬、巴哥犬、日本仲、絲毛黃、日本黃犬、吉娃娃、捲毛比熊犬、馬爾吉斯犬、約克廈黃犬、貴婦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國冠毛犬、騎士查理王犬、布魯塞爾犬、臘腸犬、西高地白更犬、丹西西蒙特更犬、獅子犬、叭兒犬等24種。

準養犬種條件:體型小、性格溫順、具有觀賞價值、適合室內馴養、無攻擊性且成年犬體高不超過35釐米的小型觀賞犬類(此處體高是指站立時犬隻肩部最高點至地面距離)。

第八條縣城區內養犬必須進行登記、年檢和免疫;限養區內符合養犬條件的,每戶不得超過1條。

第九條縣城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犬隻出生滿3個月或取得犬隻之日起7日內到動物防疫機構對所養犬隻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獸用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並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免疫有效期滿前30日內,養犬人應當送犬隻再次進行免疫。

第十條縣城區內養犬,犬齡滿3個月的,養犬人應當申請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工作、教學、科研、安保、犬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和圍牆等圈養設施;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養犬的環境、條件、設施,能保持飼養活動場所衛生,不侵擾鄰居正常生活;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養犬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一)單位申請養犬的,持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犬隻免疫證明、犬隻專職看管人員的身份證明、犬隻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二)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攜帶犬隻並持養犬人身份證明、犬隻免疫證明、社區居委會相關證明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養犬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養犬人的姓名、住址和聯繫方式;

(二)養犬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三)犬隻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犬隻照片;

(四)注射獸用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五)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六)按照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內容。

本辦法施行前,在縣城區內已經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飼養軍犬、警犬,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外地攜入我縣城區的犬隻,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縣公安局(派出所)在收到個人養犬申請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如需進一步核實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辦證機關同意後,可延長至2個工作日內辦結許可手續。受理單位養犬申請時,縣公安局(派出所)須對養犬的必要性及擬養犬隻的品種及數量仔細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辦證的決定。

對符合養犬要求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登記、建檔、辦證,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要求的開具《限養區養犬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憑證》(1式2份,1份常住地派出所存檔、1份送交申請單位和個人),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養犬人10日內將犬隻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隻留檢所。

第十六條犬隻準養證有效期為1年。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期滿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年檢。逾期未年檢的,發證機關將予以註銷。

第十七條養犬人的姓名、住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等相關證件丟失的,應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八條犬隻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犬隻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未辦理註銷手續的,不得再次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九條外地人員攜帶犬隻進入我縣城區的,須憑犬隻所在地縣級以上養犬管理部門出具的犬隻免疫證明、無狂犬病檢疫證明方準進入,凡證明不全或無證明的,一律強制檢測,相關費用由攜犬人承擔。飼養30天以上的須按本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養犬許可證、準養標誌牌由縣公安局統一印製和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轉借、冒用、偽造和買賣。

第二十一條縣公安局要建立犬隻登記檔案,記載以下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犬隻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徵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及犬牌等情況;

(四)登記續期、變更、註銷等情況;

(五)犬隻免疫證明號碼和犬隻狂犬病免疫情況;

(六)違法養犬行為;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養犬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隻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向縣公安、衛生防疫部門報告,並協助進行檢疫和無害化處理。

對被確認為狂犬病的犬隻,由縣公安部門進行捕殺,縣農業農村等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城區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城東社區、城西社區、文旅產業園、大英經開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等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按照職責依法採取防治措施。

為控制犬隻無序繁殖,鼓勵對犬隻施行絕育手術。

第四章養犬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禁止攜帶犬隻進入下列區域:

(一)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兒童活動場所;

(二)主要交通幹道、步行街區、公園、綠地、廣場等人員密集的室外公共場所;

(三)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候車室、大型商場、購物中心、賓館飯店、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犬隻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犬繩長度不超過2米;

(二)給犬隻使用防咬傷安防器具;

(三)為犬隻佩戴犬牌等標誌標牌;

(四)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

(五)對犬隻糞便予以清除;

(六)及時制止犬吠和犬隻攻擊周圍人群的行為;

(七)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和同車人員同意。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度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禁止攜犬進入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其管理人員應當制止養犬人攜犬進入,嚴格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養犬人應當對犬隻實行拴養或圈養,妥善管理犬隻,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犬隻咬傷、抓傷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因違反犬隻管理相關規定在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其犬隻,五年內不得飼養犬隻。

第五章犬隻的養殖和經營

第二十九條開設犬隻養殖場所、犬隻交易市場、犬隻診療服務、犬隻美容機構等相關經營活動的,應符合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向縣綜合執法局、縣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在取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場地勘察意見書和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具備法定標準的規模養殖場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機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後,向縣市場監管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後的15日內,到轄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交易犬隻應當在規定的交易市場憑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兜售犬隻。

第三十一條從事經營性犬隻寄養、美容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犬類疾病傳播、犬隻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第三十二條舉辦犬隻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的,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證明、檢疫證明及合法來源證明,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章犬隻的收容和處置

第三十三條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犬隻收容所的日常管理,負責收容下列犬隻:

(一)走失犬隻;

(二)流浪犬隻;

(三)養犬人送交的犬隻;

(四)因養犬人違規養犬被暫扣的犬隻。

第三十四條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符合條件的個人,經縣綜合執法局和縣農業農村局許可,可以開展犬隻的收容、領養工作。收容、領養的犬隻不得用於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隻,犬隻收容所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犬隻收容所認領。

違規養犬被依法暫扣的,養犬人應在3日內到犬隻收容所領取犬隻、接受處罰,並承擔犬隻收容期間的飼養及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收容的犬隻自被收容之日起7日內無人認領,且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隻,由犬隻收容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批評、勸阻和向縣公安、綜合執法、農業農村等部門舉報。

第三十八條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及時受理舉報,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公安局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飼養犬隻、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隻、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的,依照《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規定暫扣犬隻並對責任人處每隻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飼養的犬隻未按規定登記、免疫和定期檢測的,依照《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規定責令責任人限期登記、免疫、檢測,在規定限期內拒不履行的,處每隻犬20元至100元罰款,並限期辦理登記、免疫、檢測手續;

(三)攜帶犬隻出戶,未及時清除犬隻排洩物的,依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規定責令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清除的,代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0元至200元罰款。

第四十條養犬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責任人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故意驅使犬隻傷害他人身體的,由縣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擅自開辦犬隻養殖場、展銷會、交易市場和無照從事犬隻經營、服務的,由縣綜合執法局牽頭對違規建設的犬隻養殖場所、交易市場依法給予取締和處罰,由縣商務經合局牽頭對未經審批的犬隻展銷會依法給予取締和處罰,由縣市場監管局牽頭對無證從事犬隻經營服務的依法給予取締和處罰,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城東社區和城西社區管委會等部門配合。

第四十三條拒絕或阻礙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鎮鄉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大英出臺《城區犬隻管理規定》,限養區只能養這24種犬

校對丨黃巧

編輯丨李雙全

來源丨大英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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