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創建乾淨、整潔、安全的居住環境,規範城區養犬行為,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為創建乾淨、整潔、安全的居住環境,規範城區養犬行為,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遛犬應當束帶牽引;
二、規範管理飼養犬隻汙染環境行為。對遛放犬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洩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及時進行清理。
三、違反通告規定的,將依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管理相對人阻撓執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為創建乾淨、整潔、安全的居住環境,規範城區養犬行為,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遛犬應當束帶牽引;
二、規範管理飼養犬隻汙染環境行為。對遛放犬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洩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及時進行清理。
三、違反通告規定的,將依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管理相對人阻撓執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相關法律依據
通告第一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9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吉林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攜帶、遛放的寵物隨地便溺的,寵物主人應當及時清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通告第二條依據:
1、《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排洩的糞便,飼養人應當立即清除。
2、《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除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飼養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飼養的家禽家畜,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END-
文字/松原市人民政府
編輯/唐玉姣
"為創建乾淨、整潔、安全的居住環境,規範城區養犬行為,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遛犬應當束帶牽引;
二、規範管理飼養犬隻汙染環境行為。對遛放犬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洩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及時進行清理。
三、違反通告規定的,將依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管理相對人阻撓執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相關法律依據
通告第一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9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吉林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攜帶、遛放的寵物隨地便溺的,寵物主人應當及時清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通告第二條依據:
1、《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排洩的糞便,飼養人應當立即清除。
2、《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除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飼養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飼養的家禽家畜,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END-
文字/松原市人民政府
編輯/唐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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