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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涉替臺灣週刊寫社論而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媒報道,公懲會今天下午3點宣判,管中閔可能面臨不付懲戒、申誡或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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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涉替臺灣週刊寫社論而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媒報道,公懲會今天下午3點宣判,管中閔可能面臨不付懲戒、申誡或撤職處分。
臺灣監察部門認為管中閔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任職政務人員期間,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新臺幣,下同)的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而彈劾。因監察部門移送的範圍是2016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原本面臨的處分種類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和申誡6種,但因管中閔是政務人員,懲處種類僅剩申誡和撤職。
管中閔在言詞辯論庭上表示,自己不是週刊編制內的人員,“無薪無職”,既然沒有職位,何來兼職?他是受邀撰稿,沒簽契約,而且對方不只邀他,他也沒有投稿義務,週刊也沒義務一定要登他的文章,若文章沒被採用也就無稿費。他說,報刊社論代表社方立場,向來不署名,沒有“匿名”之說。
管中閔質疑,過去這樣做沒有人說違法,他卻被彈劾,監察部門是抄家式的濫權,把他20年來的隱私曝光,無疑是政治迫害,侵犯大學自主,企圖摧毀大學校長遴選當選人的人格與公信,更是70年來僅見。
監察部門調查專員賴建文則指管中閔也曾在《聯合報》、《中國時報》投過稿,但那是“具名”且“非固定”,和週刊的樣態完全不同,無法一概而論。賴說,“任職與兼職不同”,有無“任職”充其量只是勞健保的差別,監察部門認定管是兼職,管中閔總以言論自由應受最大保障來辯白,不過公務員服務法明文規定不能兼職,偶爾投稿沒有關係,但他卻是“匿名寫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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