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高考移民學籍系列案: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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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廈門思明審結一“高考移民”學籍系列案 法院認定委託合同無效

本報訊 (記者 何春曉 通訊員 楊長平 陳遠治)中考落榜後,為了能上高中,輕信他人“能夠將孩子學籍轉到外地參加高考”的承諾,簽訂委託合同,並花一大筆錢,結果臨近高考時卻發現自己無學籍,只能以社會考生身份參加高考。為此,7位家長先後起訴他們的委託對象。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此係列“高考移民”學籍案作出宣判,認定委託合同無效。

2016年,賈某等7位家長因子女中考成績不理想未能被廈門市普高錄取,找了在補習機構擔任教師的樂某和陳某辦理“高考移民”,即通過特殊渠道辦理外地學籍,而後在廈門本地中學借讀就學。賈某等人與樂某、陳某簽訂《委託書》,約定相關事宜,並分別支付了7萬至10萬元不等的委託費用。隨後,樂某全權負責賈某等人子女入學事宜,期間指派員工統一辦理學費繳納、會考組織等寄讀事宜。2016年9月,賈某等人子女進入廈門某中學寄讀。但臨近2019年高考,賈某等人子女被告知無普通高中學籍,不能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參加高考,個別人員甚至無法參加高考。賈某等家長遂訴至法院。

賈某等家長認為樂某、陳某未能依約辦理,要求對方返還委託費用並支付利息。樂某等人則答辯稱,《委託書》只約定協助進入高中就讀,並未承諾辦理學籍。已幫助賈某等人子女順利到學校寄讀,完成委託事項。關於辦理學籍等事項,僅是辦理會考學籍,已將學生掛靠在外地中學完成會考。所以不存在違約情況。

法院審理查明,樂某、陳某為不同教育培訓機構培訓人員,雙方系共同合作關係,接受部分學生家長委託,協助未達高中錄取分數線的學生在廈門本地高中學校寄讀,同時辦理外地高中學籍,即俗稱的“高考移民”。

法院審理認為,針對雙方提出的對學籍的不同認知,法院分析認定,《委託書》雖僅約定高中就讀事宜,但就讀事宜包含高中學籍的辦理。從合同的目的來看,賈某等人作為學生家長簽訂該協議的目的在於讓其孩子獲得普通高中學籍並進行高考,並非只是寄讀;從交易習慣看,樂某確認其收取的費用包含了寄讀及學籍辦理的費用,並在庭審中確認2016年前均可將學生學籍調出至外地高中,但2016年之後因中考學籍無法調出才導致學籍註冊失敗,故其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認可就讀事宜已包含高中學籍的辦理;從具體溝通上看,樂某及其辦理人員均在家長微信群中明確提示學籍辦理的情況及“高中學籍”所需材料,此處的“高中學籍”應按通常之解釋,不應限縮解釋為“會考考籍”。

法院認為,《委託書》系樂某接受賈某等家長的委託,協助安排未達分數線的子女到普通高中就讀並辦理高中學籍,該委託事項違反了我國教育政策中關於中小學學生“籍隨人走”的規定,擾亂了正常的普通高中教學管理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委託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委託合同無效後,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在本案中,賈某等家長以及樂某、陳某對於委託合同無效均具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樂某、陳某應當返還賈某等家長因委託事項而支付的費用,委託期間資金佔用的損失應由賈某等家長自行承擔。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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