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南方學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中山大學南方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2619

第五條學院地址:廣州市從化區溫泉鎮;郵政編碼:510970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獨立學院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院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學院對在校生申請轉換專業(中外合作項目、及其他已明確規定不允許轉專業的除外)不設任何限制條件。

第十一條醫學檢驗技術專業,以限額遴選方式,接受在校生轉專業申請。

第十二條為進一步拓寬學生知識面,增強就業競爭力,學院鼓勵學生申請修讀輔修專業和雙專業。

第十三條學院按學科門類大類招生的專業,學生入學後按照所在系專業教育培養方案和要求進行專業分流,確定培養專業。

第十四條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中山大學南方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五條學院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院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招生辦公室為學院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八條 學院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

第十九條 學院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佈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院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 學院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院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二十二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院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學院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佈的平行志願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三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願,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我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五條在廣東省,報考藝術類(音樂類、美術類)考生,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考,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六條 專業錄取規則: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後,普通類專業按照“志願優先”原則進行專業分檔,即根據考生所填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願錄取,依次類推。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七條 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後,藝術類統考專業,錄取規則如下:

凡報考我院音樂類專業考生,專業分檔時,音樂學專業考生按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術科成績相同時按文化分高低順序排名。

凡報考我院美術類專業考生(專業包括:藝術設計學、公共藝術、數字媒體藝術)錄取時使用的術科成績為各省美術統考成績。美術類專業錄取時採取“志願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志願依次投檔,投檔分數為綜合分(綜合分計算按照其術科成績的60%、文化課成績的40%計算總分)。綜合分成績相同時按文化分高低順序排名。

第二十八條 本校金融工程(中美合作)等學分互認專業只招收填報本專業志願的考生。

第二十九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作調劑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三十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三十一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佈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於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佈的優錄條件考生,學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二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三十三條新生入學後,學院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費和住宿費

學院實行學分制收費,學費由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組成。具體學費及住宿費標準將在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招生網上公佈。學分互認項目收費標準,以生源省公佈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八章 獎助學金

第三十五條綠色通道

為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學院建立“綠色通道”制度。綠色通道辦理方式及所需材料可登錄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工作部網站(網址:http://xg.nfu.edu.cn)相關欄目查詢。

第三十六條國家獎助政策

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獎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學院獎助政策

學院設有優秀學生獎學金及其他專項獎學金、勤工助學等學生資助項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八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繫部門:監察與審計部

聯 系 人:朱文山

監督電話:020-61787331

傳 真:020-61787368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三十九條招生諮詢及聯繫方式

諮詢電話:020-61787326

傳 真:020-61787333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學院網址:http://www.nf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nfu.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學院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委託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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