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訂金後所購車輛不達標 消費者起訴解除合同遭反訴

法院:汽車銷售公司構成違約 應退還訂金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15日訊4月上旬,“西安奔馳女車主坐引擎蓋維權”事件一經曝光就引發大量輿論關注。現如今,“購車維權難”案例不在少數。與西安相隔千里的福州閩侯縣,消費者吳先生髮現自己剛購買的進口車輛,不符合環保排放標準,要求解除合同卻被汽車銷售商反訴,他能成功維權嗎?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付訂金後被告知車輛無法上牌

2017年8月2日,吳先生在某汽車銷售公司4S店內參觀,希望購買一輛合適的轎車作為日常家庭使用,4S店陳經理向吳先生推薦了售價86萬餘元的某款式汽車,並表示該車輛能在福州本地上牌。吳先生看車後覺得滿意,表達了自己的購車意願。當天,吳先生交付購車訂金258000元,並簽下4S店提供的《新車買賣合同》。

抱著對新車的美好期待,吳先生心滿意足地回家了。沒過兩天,陳經理卻告訴吳先生,因該輛汽車排放標準不符合國五標準,導致車輛不能在福州上牌。隨後,陳經理提出到外省上牌,但這一計劃並沒有成功。2018年2月27日,在長達半年的多次協商無果後,吳先生向閩侯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4S店方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解除購車合同並退還訂金25萬餘元及利息。

起訴至法院維權被對方反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4S店方提出,在收到購車訂金後,該公司在約定期限內多次通知吳先生結算餘款、提車,但吳先生沒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提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同時,針對吳先生提出的“無法上牌”這一情況,該4S店方拿出雙方簽訂的《新車買賣合同》,第五條第二款顯示,“乙方(吳先生)需確認獲得當地的汽車上牌資格,因當地政策限制導致所購車輛無法上牌的,不視為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原告履行本合同的責任”。

4S店方表示,該條款明確所謂“在當地無法上牌”並不能作為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且“當地”的理解並不能侷限為福州,雙方曾協商前往外省上牌,但吳先生反悔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此外,合同中約定:“乙方未按時交付車款的,甲方將書面付款或提車通知郵寄至乙方地址,通知書郵寄三日後視為已經送達至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仍不能付清車價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將乙方所交付的全部定金作為補償給甲方的違約金。”按照這一條款,吳先生沒有如期付款,4S店方不僅有權解除合同,還能將吳先生先前所交付的“訂金”轉化為違約金。於是,該4S店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簽訂的《新車買賣合同》,並要求被告吳先生支付違約金258000元。

購買的車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排放標準,解約不成還被反訴,這著實讓吳先生覺得有些荒唐。吳先生認為,4S店作為汽車銷售方,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車輛,並確保車輛能夠上牌,合法上路行駛,但其在自己簽訂買賣合同並支付訂金後,才告知訟爭車輛不能在福州上牌。自己作為消費者,購買汽車的目的是上路行使,作為交通工具使用,而不是買個裝飾品放在家裡作擺設。4S店出售的車輛不能在車輛管理所辦牌上戶,自己簽訂合同目的無法實現,4S店已構成預期違約、根本違約,自己有權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剩餘購車款。同時,自己交的258000系“訂金”,也就是預付款,並不是4S店所提供合同中提到的具有擔保性質的“定金”。

汽車銷售公司構成違約

退還消費者購車訂金

經審理,法院認為,吳先生購買訟爭車輛的目的是為了能夠合法使用該車輛,4S店所屬的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作為汽車銷售商,應當知道訟爭汽車排放標準不符合機動車排放標準卻向吳某銷售該車輛,致使吳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因此,吳某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新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據。

最終,閩侯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吳先生與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新車買賣合同》,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吳先生退還購車訂金258000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8月2日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駁回福州某汽車銷售公司請求反訴吳先生支付違約金258000元的訴訟請求。該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福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維權提醒: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人步入“有車一族”,汽車銷售行業發展迅速,隨之而來的是令人猝不及防的銷售“套路”。銷售過程中,業務人員通常以正面宣傳為主,並以限時打折、附加贈品等優惠吸引消費者交付訂金並簽訂不利於消費者維權的購車合同。本案中,4S店方在銷售時向吳先生承諾車輛可在福州上牌,但當吳先生交付訂金後才告知該車無法在福州市上牌。當吳先生維權時,4S店方則擺出了購車合同中明顯不利於吳先生權益的免責條款,讓吳先生在維權路上走了不少彎路。

錢款交付容易退回難,在此提醒消費者,購車時應當在充分了解所購買機動車的基本情況及有關政策的情況下再付款。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先提供購車合同予以查看。在查看或簽訂購車合同前,因著重注意合同中加黑加粗部分、免責條款部分是否與業務人員所承諾的產品內容與服務範圍表述一致。如果商家做出了其他口頭承諾,應當要求其將承諾寫進合同中,以保留書面化證據,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本報記者 郭佳文 通訊員 陳偉力 陳思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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