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某日晚
被告人王某與男友在小酒館吃飯
明知自身的酒量差
仍喝下3瓶小瓶寧夏紅
隨後跑到街頭鬧事
公安民警潘某接警後
帶領輔警傅某、曹某等人
到現場處理
在依法表明了警察身份後
民警潘某等人因與王某溝通無果
勸導其男友蘭某
將王某帶離現場
期間
王某由於酒後失去理智
掙脫其男友控制
上前用手指戳輔警曹某面部
用手拍打民警潘某手臂
在民警決定將王某控制
並帶上警車返回派出所時
王某仍拒不配合民警執行公務
用手將輔警曹某的右面部抓傷
並在警車上不停吼叫
對民警潘某、輔警曹某等人進行辱罵
將輔警傅某左手小指咬傷
經鑑定
曹某面部皮膚擦傷
傅某左手小指皮膚軟組織挫傷
二人的傷情均屬輕微傷
福鼎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拘役5個月。
醉酒從來就不是法外容情的藉口
喝酒傷身
還容易犯事
飲酒適當
勿越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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