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醉酒後找代駕卻離奇身亡,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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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醉酒後找代駕卻離奇身亡,誰之過?

家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的陳達強為人爽朗善好客,為減輕家庭負擔,他會在工作之餘做代駕來增加點收入。

令人萬萬沒想到的是,平日做代駕的陳達強,最後卻因朋友叫的代駕不完全履行代駕義務而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好友相聚,酒後請代駕回家

2018年5月,好久沒聯繫的朋友相約小聚。

陳達強得知消息後甚是開心,約好餐廳,定下時間,準備大家抽一晚空閒把酒言歡。“我兒子下個月要高考了,時間過得可真快啊,還不知道臭小子能考得怎麼樣呢。”“我女兒國慶結婚,你們可得過來啊。”“你說說這時間都去哪了呢?”⋯⋯席間,大家談笑風生,不知不覺已至深夜時分。雖有不捨,但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好了,老陳,今天我們先聚到這裡,明天還都得上班,來日方長,下次再聚。”老王話畢,大家一起舉杯幹了各自杯裡的酒。

看到有些醉醺醺的陳達強,楊友鵬囑咐道:“陳哥,回去自己別開車了啊,我給你叫了代駕,一會兒師傅就到,讓他把你送回家,你可別碰車了啊。”楊友鵬用自己的手機為陳達強叫了代駕服務,並將目的地設置為陳達強所住的錦繡小區。

大概凌晨一點左右,楊友鵬為陳達強叫的代駕司機吉戴佳趕到酒店門口。楊友鵬把陳達強的車鑰匙給了代駕司機,陳達強搭著楊友鵬的肩問:“兄弟,你們怎麼回啊?”楊友鵬答:“我們也都叫了代駕,別擔心,你先回吧,注意安全。”陳達強笑著說道:“我這個做代駕的也用起了代駕。”陳達強上了車,繫好安全帶,吉戴佳插上車鑰匙,發動汽車,送陳達強回家。

酒醉身亡,只因代駕早離崗?

從陳達強他們聚會的酒店到他所住的錦繡小區全程總共不到6公里。吉戴佳開了十幾分鍾後,在距離目的地錦繡小區還有六七百米的時候,吉戴佳將車鑰匙拔下來交還給陳達強,並在手機上進行操作確認了結束行程。吉戴佳看著陳達強自己開車向其所住的小區方向駛去,以為沒什麼問題就離開了。

凌晨一點半左右,楊友鵬算著這個時間陳達強應該到家了,就打了陳達強的電話關心詢問:“老陳,你到家了吧?”陳達強答:“已經到家了。”

令楊友鵬沒想到的是,這個電話竟成了他和陳達強的最後一次通話,當晚的聚會也成了他們最後一次聚會。

凌晨兩點半左右,陳達強被發現在離小區兩公里外的馬路上發生單向事故,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陳達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822mg/100ml,是醉酒標準的十倍之多。

訴至法院,審理判定誰之責?

在事發兩個多月後,陳達強的家人將代駕司機吉戴佳、吉戴佳所在的吉祥代駕公司列為被告起訴至鄞州區人民法院。

原告陳達強家人起訴稱:吉戴佳未按代駕軟件的指令將陳達強送至指定地點,最終導致其嚴重醉酒後在無意識情況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死亡。吉戴佳存在過錯,應對死者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吉祥代駕公司接收代駕服務費用,應與吉戴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兩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總費用的40%,即人民幣50餘萬元。

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辯稱:發生單向交通事故時,已經距離代駕行為結束間隔一個多小時了,且事故的地點距離代駕起點、終點及代駕行駛路線相距甚遠,在朋友致電詢問時,陳達強回答已到家。故被告認為,陳達強是在代駕結束後先回到了家,再自行駕車外出時發生的事故,系死者自身的醉駕行為導致,吉戴佳的代駕行為無明顯不當,並不存在導致死亡結果的違法加害行為。

吉戴佳則解釋說,在距離小區還有六七百米的時候之所以停下了車,是因為當時陳達強說想上廁所,他就靠邊停下了。陳達強小解回來之後就向他提出要結束代駕訂單,說他可以下車回去了。他看陳達強當時狀態還可以,並且兩人聊了一路,陳達強講話的思路尚算清晰,也就沒再堅持,把車鑰匙還給了陳達強。下車後,看到陳達強確實是往小區方向行駛的,他就放心離開了。

因距離事故發生已過去了兩個多月,相關的監控錄像資料已無法調取,關於吉戴佳的說法以及陳達強當晚到底有沒有先行回家,這成了未解之謎。

分清責任,為何只賠10萬元?

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達強的朋友楊友鵬通過手機軟件呼叫代駕,被告公司指派吉戴佳接單,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在該合同中,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負有將客人安全送達目的地的合同義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吉戴佳在尚未到達目的地時,提前終止服務,並放任已經醉酒的陳達強駕駛車輛離開,輕信其能夠自行駕車回家,最終導致其發生單向事故死亡。對此,吉戴佳存在過錯。吉戴佳的代駕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相應的責任應由被告公司承擔。

死者陳達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身亦系代駕司機,對於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這一禁止性規範應有清醒的認識,對事故的發生,死者本人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結合發生事故與結束代駕的間隔時間、地點,被告的過錯行為對死亡後果原因力較小。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30餘萬元,根據過錯責任,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賠償人民幣10萬元。

綜上,鄞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賠償原告陳達強家人損失人民幣1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陳達強家人、吉祥代駕公司均不服,分別上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前,寧波中院作出判決,維持了原判決。

酒駕危害,律師給你上一課

本案中,陳達強的朋友楊友鵬為其向吉祥代駕公司要求代駕服務,吉祥代駕公司派出代駕員吉戴佳為陳達強提供代駕服務,他們雙方已形成了代駕服務關係。代駕員吉戴佳應遵守相關規定安全駕駛車輛,送乘客至目的地,但因其提前結束行程,未按約定將乘客送至目的地,致使陳達強需自行開車,最終陳達強發生單向事故死亡。

因代駕員吉戴佳作為吉祥代駕公司的員工,他們之間是用工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應由吉祥代駕公司對陳達強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陳達強明知自己大量飲酒,對酒後駕駛會產生的危險應當具有預見性,但其仍放任自己及道路上不特定他人的安全於不顧,依然選擇酒後駕駛,理應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律師提醒大家,一定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後駕駛不僅有造成自己及他人財產損失、身體受傷或死亡的危險,發生事故更會影響自己的前途,並對家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創傷。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將醉駕入刑。一旦駕駛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法定標準(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面臨刑事審判,受到刑罰處罰。這也體現了我國加大對醉酒駕駛的懲罰力度。

對於代駕公司及代駕司機而言,更應認清自己的職責,應按照訂單約定,遵守相關規定,安全駕駛車輛,將飲酒乘客送至目的地,即使飲酒乘客提出自己可以開車行駛,讓代駕司機坐於副駕駛位置或提前結束行程,也應予以拒絕。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代駕公司也難逃其咎。

生命不可兒戲,願歲月靜好,來日方長。

(文中人物姓名、公司名稱及住所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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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醉酒後找代駕卻離奇身亡,誰之過?

家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的陳達強為人爽朗善好客,為減輕家庭負擔,他會在工作之餘做代駕來增加點收入。

令人萬萬沒想到的是,平日做代駕的陳達強,最後卻因朋友叫的代駕不完全履行代駕義務而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好友相聚,酒後請代駕回家

2018年5月,好久沒聯繫的朋友相約小聚。

陳達強得知消息後甚是開心,約好餐廳,定下時間,準備大家抽一晚空閒把酒言歡。“我兒子下個月要高考了,時間過得可真快啊,還不知道臭小子能考得怎麼樣呢。”“我女兒國慶結婚,你們可得過來啊。”“你說說這時間都去哪了呢?”⋯⋯席間,大家談笑風生,不知不覺已至深夜時分。雖有不捨,但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好了,老陳,今天我們先聚到這裡,明天還都得上班,來日方長,下次再聚。”老王話畢,大家一起舉杯幹了各自杯裡的酒。

看到有些醉醺醺的陳達強,楊友鵬囑咐道:“陳哥,回去自己別開車了啊,我給你叫了代駕,一會兒師傅就到,讓他把你送回家,你可別碰車了啊。”楊友鵬用自己的手機為陳達強叫了代駕服務,並將目的地設置為陳達強所住的錦繡小區。

大概凌晨一點左右,楊友鵬為陳達強叫的代駕司機吉戴佳趕到酒店門口。楊友鵬把陳達強的車鑰匙給了代駕司機,陳達強搭著楊友鵬的肩問:“兄弟,你們怎麼回啊?”楊友鵬答:“我們也都叫了代駕,別擔心,你先回吧,注意安全。”陳達強笑著說道:“我這個做代駕的也用起了代駕。”陳達強上了車,繫好安全帶,吉戴佳插上車鑰匙,發動汽車,送陳達強回家。

酒醉身亡,只因代駕早離崗?

從陳達強他們聚會的酒店到他所住的錦繡小區全程總共不到6公里。吉戴佳開了十幾分鍾後,在距離目的地錦繡小區還有六七百米的時候,吉戴佳將車鑰匙拔下來交還給陳達強,並在手機上進行操作確認了結束行程。吉戴佳看著陳達強自己開車向其所住的小區方向駛去,以為沒什麼問題就離開了。

凌晨一點半左右,楊友鵬算著這個時間陳達強應該到家了,就打了陳達強的電話關心詢問:“老陳,你到家了吧?”陳達強答:“已經到家了。”

令楊友鵬沒想到的是,這個電話竟成了他和陳達強的最後一次通話,當晚的聚會也成了他們最後一次聚會。

凌晨兩點半左右,陳達強被發現在離小區兩公里外的馬路上發生單向事故,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陳達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822mg/100ml,是醉酒標準的十倍之多。

訴至法院,審理判定誰之責?

在事發兩個多月後,陳達強的家人將代駕司機吉戴佳、吉戴佳所在的吉祥代駕公司列為被告起訴至鄞州區人民法院。

原告陳達強家人起訴稱:吉戴佳未按代駕軟件的指令將陳達強送至指定地點,最終導致其嚴重醉酒後在無意識情況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死亡。吉戴佳存在過錯,應對死者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吉祥代駕公司接收代駕服務費用,應與吉戴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兩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總費用的40%,即人民幣50餘萬元。

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辯稱:發生單向交通事故時,已經距離代駕行為結束間隔一個多小時了,且事故的地點距離代駕起點、終點及代駕行駛路線相距甚遠,在朋友致電詢問時,陳達強回答已到家。故被告認為,陳達強是在代駕結束後先回到了家,再自行駕車外出時發生的事故,系死者自身的醉駕行為導致,吉戴佳的代駕行為無明顯不當,並不存在導致死亡結果的違法加害行為。

吉戴佳則解釋說,在距離小區還有六七百米的時候之所以停下了車,是因為當時陳達強說想上廁所,他就靠邊停下了。陳達強小解回來之後就向他提出要結束代駕訂單,說他可以下車回去了。他看陳達強當時狀態還可以,並且兩人聊了一路,陳達強講話的思路尚算清晰,也就沒再堅持,把車鑰匙還給了陳達強。下車後,看到陳達強確實是往小區方向行駛的,他就放心離開了。

因距離事故發生已過去了兩個多月,相關的監控錄像資料已無法調取,關於吉戴佳的說法以及陳達強當晚到底有沒有先行回家,這成了未解之謎。

分清責任,為何只賠10萬元?

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達強的朋友楊友鵬通過手機軟件呼叫代駕,被告公司指派吉戴佳接單,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在該合同中,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負有將客人安全送達目的地的合同義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吉戴佳在尚未到達目的地時,提前終止服務,並放任已經醉酒的陳達強駕駛車輛離開,輕信其能夠自行駕車回家,最終導致其發生單向事故死亡。對此,吉戴佳存在過錯。吉戴佳的代駕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相應的責任應由被告公司承擔。

死者陳達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身亦系代駕司機,對於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這一禁止性規範應有清醒的認識,對事故的發生,死者本人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結合發生事故與結束代駕的間隔時間、地點,被告的過錯行為對死亡後果原因力較小。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30餘萬元,根據過錯責任,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賠償人民幣10萬元。

綜上,鄞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賠償原告陳達強家人損失人民幣1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陳達強家人、吉祥代駕公司均不服,分別上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前,寧波中院作出判決,維持了原判決。

酒駕危害,律師給你上一課

本案中,陳達強的朋友楊友鵬為其向吉祥代駕公司要求代駕服務,吉祥代駕公司派出代駕員吉戴佳為陳達強提供代駕服務,他們雙方已形成了代駕服務關係。代駕員吉戴佳應遵守相關規定安全駕駛車輛,送乘客至目的地,但因其提前結束行程,未按約定將乘客送至目的地,致使陳達強需自行開車,最終陳達強發生單向事故死亡。

因代駕員吉戴佳作為吉祥代駕公司的員工,他們之間是用工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應由吉祥代駕公司對陳達強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陳達強明知自己大量飲酒,對酒後駕駛會產生的危險應當具有預見性,但其仍放任自己及道路上不特定他人的安全於不顧,依然選擇酒後駕駛,理應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律師提醒大家,一定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後駕駛不僅有造成自己及他人財產損失、身體受傷或死亡的危險,發生事故更會影響自己的前途,並對家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創傷。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將醉駕入刑。一旦駕駛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法定標準(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面臨刑事審判,受到刑罰處罰。這也體現了我國加大對醉酒駕駛的懲罰力度。

對於代駕公司及代駕司機而言,更應認清自己的職責,應按照訂單約定,遵守相關規定,安全駕駛車輛,將飲酒乘客送至目的地,即使飲酒乘客提出自己可以開車行駛,讓代駕司機坐於副駕駛位置或提前結束行程,也應予以拒絕。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代駕公司也難逃其咎。

生命不可兒戲,願歲月靜好,來日方長。

(文中人物姓名、公司名稱及住所名稱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 醉酒後找代駕卻離奇身亡,誰之過?

《民主與法制》社新媒體出品

本期主編:王 鐔

編輯:潘 巧

審核:阮 瑩

合作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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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的陳達強為人爽朗善好客,為減輕家庭負擔,他會在工作之餘做代駕來增加點收入。

令人萬萬沒想到的是,平日做代駕的陳達強,最後卻因朋友叫的代駕不完全履行代駕義務而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好友相聚,酒後請代駕回家

2018年5月,好久沒聯繫的朋友相約小聚。

陳達強得知消息後甚是開心,約好餐廳,定下時間,準備大家抽一晚空閒把酒言歡。“我兒子下個月要高考了,時間過得可真快啊,還不知道臭小子能考得怎麼樣呢。”“我女兒國慶結婚,你們可得過來啊。”“你說說這時間都去哪了呢?”⋯⋯席間,大家談笑風生,不知不覺已至深夜時分。雖有不捨,但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好了,老陳,今天我們先聚到這裡,明天還都得上班,來日方長,下次再聚。”老王話畢,大家一起舉杯幹了各自杯裡的酒。

看到有些醉醺醺的陳達強,楊友鵬囑咐道:“陳哥,回去自己別開車了啊,我給你叫了代駕,一會兒師傅就到,讓他把你送回家,你可別碰車了啊。”楊友鵬用自己的手機為陳達強叫了代駕服務,並將目的地設置為陳達強所住的錦繡小區。

大概凌晨一點左右,楊友鵬為陳達強叫的代駕司機吉戴佳趕到酒店門口。楊友鵬把陳達強的車鑰匙給了代駕司機,陳達強搭著楊友鵬的肩問:“兄弟,你們怎麼回啊?”楊友鵬答:“我們也都叫了代駕,別擔心,你先回吧,注意安全。”陳達強笑著說道:“我這個做代駕的也用起了代駕。”陳達強上了車,繫好安全帶,吉戴佳插上車鑰匙,發動汽車,送陳達強回家。

酒醉身亡,只因代駕早離崗?

從陳達強他們聚會的酒店到他所住的錦繡小區全程總共不到6公里。吉戴佳開了十幾分鍾後,在距離目的地錦繡小區還有六七百米的時候,吉戴佳將車鑰匙拔下來交還給陳達強,並在手機上進行操作確認了結束行程。吉戴佳看著陳達強自己開車向其所住的小區方向駛去,以為沒什麼問題就離開了。

凌晨一點半左右,楊友鵬算著這個時間陳達強應該到家了,就打了陳達強的電話關心詢問:“老陳,你到家了吧?”陳達強答:“已經到家了。”

令楊友鵬沒想到的是,這個電話竟成了他和陳達強的最後一次通話,當晚的聚會也成了他們最後一次聚會。

凌晨兩點半左右,陳達強被發現在離小區兩公里外的馬路上發生單向事故,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陳達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822mg/100ml,是醉酒標準的十倍之多。

訴至法院,審理判定誰之責?

在事發兩個多月後,陳達強的家人將代駕司機吉戴佳、吉戴佳所在的吉祥代駕公司列為被告起訴至鄞州區人民法院。

原告陳達強家人起訴稱:吉戴佳未按代駕軟件的指令將陳達強送至指定地點,最終導致其嚴重醉酒後在無意識情況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死亡。吉戴佳存在過錯,應對死者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吉祥代駕公司接收代駕服務費用,應與吉戴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求兩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總費用的40%,即人民幣50餘萬元。

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辯稱:發生單向交通事故時,已經距離代駕行為結束間隔一個多小時了,且事故的地點距離代駕起點、終點及代駕行駛路線相距甚遠,在朋友致電詢問時,陳達強回答已到家。故被告認為,陳達強是在代駕結束後先回到了家,再自行駕車外出時發生的事故,系死者自身的醉駕行為導致,吉戴佳的代駕行為無明顯不當,並不存在導致死亡結果的違法加害行為。

吉戴佳則解釋說,在距離小區還有六七百米的時候之所以停下了車,是因為當時陳達強說想上廁所,他就靠邊停下了。陳達強小解回來之後就向他提出要結束代駕訂單,說他可以下車回去了。他看陳達強當時狀態還可以,並且兩人聊了一路,陳達強講話的思路尚算清晰,也就沒再堅持,把車鑰匙還給了陳達強。下車後,看到陳達強確實是往小區方向行駛的,他就放心離開了。

因距離事故發生已過去了兩個多月,相關的監控錄像資料已無法調取,關於吉戴佳的說法以及陳達強當晚到底有沒有先行回家,這成了未解之謎。

分清責任,為何只賠10萬元?

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達強的朋友楊友鵬通過手機軟件呼叫代駕,被告公司指派吉戴佳接單,雙方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在該合同中,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負有將客人安全送達目的地的合同義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吉戴佳在尚未到達目的地時,提前終止服務,並放任已經醉酒的陳達強駕駛車輛離開,輕信其能夠自行駕車回家,最終導致其發生單向事故死亡。對此,吉戴佳存在過錯。吉戴佳的代駕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相應的責任應由被告公司承擔。

死者陳達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本身亦系代駕司機,對於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這一禁止性規範應有清醒的認識,對事故的發生,死者本人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結合發生事故與結束代駕的間隔時間、地點,被告的過錯行為對死亡後果原因力較小。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30餘萬元,根據過錯責任,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賠償人民幣10萬元。

綜上,鄞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吉祥代駕公司賠償原告陳達強家人損失人民幣1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陳達強家人、吉祥代駕公司均不服,分別上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前,寧波中院作出判決,維持了原判決。

酒駕危害,律師給你上一課

本案中,陳達強的朋友楊友鵬為其向吉祥代駕公司要求代駕服務,吉祥代駕公司派出代駕員吉戴佳為陳達強提供代駕服務,他們雙方已形成了代駕服務關係。代駕員吉戴佳應遵守相關規定安全駕駛車輛,送乘客至目的地,但因其提前結束行程,未按約定將乘客送至目的地,致使陳達強需自行開車,最終陳達強發生單向事故死亡。

因代駕員吉戴佳作為吉祥代駕公司的員工,他們之間是用工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應由吉祥代駕公司對陳達強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陳達強明知自己大量飲酒,對酒後駕駛會產生的危險應當具有預見性,但其仍放任自己及道路上不特定他人的安全於不顧,依然選擇酒後駕駛,理應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律師提醒大家,一定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後駕駛不僅有造成自己及他人財產損失、身體受傷或死亡的危險,發生事故更會影響自己的前途,並對家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創傷。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將醉駕入刑。一旦駕駛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法定標準(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就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面臨刑事審判,受到刑罰處罰。這也體現了我國加大對醉酒駕駛的懲罰力度。

對於代駕公司及代駕司機而言,更應認清自己的職責,應按照訂單約定,遵守相關規定,安全駕駛車輛,將飲酒乘客送至目的地,即使飲酒乘客提出自己可以開車行駛,讓代駕司機坐於副駕駛位置或提前結束行程,也應予以拒絕。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代駕公司也難逃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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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王 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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