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法院對莫革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律 經濟 金融 法制 桂平法院 2017-03-27

3月21日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莫革受賄案,認定被告人莫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罪所得財物予以沒收、追繳,上繳國庫。

桂平法院對莫革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案發前任廣西北部灣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被告人莫革,於2007年11月至2011年,在擔任桂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中共桂平市長安經濟管理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桂平相關房地產公司及企業在徵地、用地審批、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關照,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6名商人給予的現金人民幣51萬元和歐米茄手錶一塊。

桂平法院對莫革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

另查明,被告人莫革涉嫌受賄罪一案,是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檢察院在查辦另案中發現。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莫革在接受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檢察院偵查人員調查詢問期間,如實供述了檢察機關已掌握的本案中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中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

案發及庭審後,被告人莫革主動退出贓款合計51萬元。

桂平法院對莫革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莫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受賄罪。鑑於其在被調查期間主動坦白了受賄事實,庭審中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交贓款,並真誠悔罪,遂依照上述情節依法作出判決。

(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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