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法律 刑法 民法 經濟 欒城普法 2019-04-28

現實中出現一種“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該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並不擔任與履行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任何職務與職權,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員工,與公司設立與運行沒有任何實質的關係,僅僅因為與公司實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充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將其稱之為“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

基本案情:

60多歲的李先生,幾年前從某大機關的領導崗位上退休後,他的朋友王某便找到他,請他“出山”擔任王某成立的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時說好的條件是:李先生只入“乾股”,不用出錢。以後公司若出現任何問題全由王某承擔,決不會讓李先生惹上麻煩。禁不住朋友的熱情相邀,李先生答應了。最初幾年公司業績還過得去,李先生也得到了一點報酬。但從今年開始,法院、公安等部門的人不斷來找李先生調查情況,並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這家公司涉嫌存在經濟詐騙行為,依法要求李先生協助調查。李先生一聽,馬上就感覺到有些不妙,再找王某的時候,卻怎麼也聯繫不上了。如果公司真的涉及違法、詐騙或其它經濟犯罪行為,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難辭其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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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分析:

擔任“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對較大的法律風險,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概括起來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屬於“掛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在行政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3)在刑事責任方面,對於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法定代表人並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4)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

第二,如果可以證明自己屬於“掛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但因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出具擔保文件,仍然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在刑事責任方面,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為,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企業法律顧問;商務合作:微信 wy9370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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