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試圖離婚淨身出戶逃債 法院:“夫妻”難逃還款責任

法律 銀行 半島網 2019-05-21

半島記者 王洪智

於某與程某是同學關係。程某多次向於某借款,於某通過信用卡透支、銀行轉賬等方式先後為程某提供借款共計162000元,程某於2016年12月6日向於某出具借條,約定2016年12月10日號前還清借款。借款到期後,經於某多次催要,程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於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程某與其妻崔某共同承擔債務。

案件審理過程中,崔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後經法院調解雙方離婚,程某婚前個人所有房屋一套歸崔某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轎車一輛歸崔某所有。在法院調解該糾紛時,雙方均稱無夫妻共同債務。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某與程某間的借款關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於某要求程某支付欠款162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借款期間程某與崔某未形成共同對外舉債的合意,於某也沒有證據證明二人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存在,故該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程某與崔某在離婚訴訟中約定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及與夫妻共同財產均歸崔某所有,該財產處分行為侵害了於某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判決崔某在與程某原夫妻共同財產轎車價值的二分之一、程某婚前個人財產房屋一套範圍內向於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官介紹,本案程某與崔某為逃避債務,在離婚訴訟中約定財產全部歸崔某所有,二人的財產分割行為侵害了債權人於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直接將第三人作為侵權責任主體,判令其在取得債務人財產範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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