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拒退錢 “離櫃概不負責”是“霸王”條款?

法律 政法 社會 中原盾 中原盾 2017-10-24

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橫河某銀行取了22400元,銀行的櫃員卻給了她24000元。事後,銀行向秦小姐討要多給的1600元錢,遭到秦小姐拒絕。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秦小姐告上了法庭。秦小姐認為,在這件事上,她沒有過錯,而且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在這件事情上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儲戶拒退錢 “離櫃概不負責”是“霸王”條款?

律師說平臺,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曹輝律師表示,此事件產生的焦點在於秦女士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以及是否可以以銀行“離櫃概不負責”的霸王條款來免除自己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實際上,銀行的霸王條款與秦女士的“不當得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並無任何關聯性。

第一個問題,秦女士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儲戶拒退錢 “離櫃概不負責”是“霸王”條款?

不當得利是一種事實行為,只要滿足了法律上的四個構成要件,我們就可以確認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四個構成要件為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並且從法律條文來看並未對一方是否有過錯進行規定,也就是說不當得利不以沒有過錯為前提。很顯然,在本事件中,秦女士額外取得了1600元的財產利益,銀行損失了1600元的財產,而且正是因為秦女士的受益才導致了銀行的損失,具有因果關係,秦女士只要求取款22400,對於多收取的1600元沒有法律依據。雖然銀行工作人員有失誤,但並不影響不當得利的認定。因此,秦女士是構成不當得利的,應當予以返還。

第二個問題,“離櫃概不負責”秦女士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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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是一種告知條款,廣義上也屬於一種格式合同條款,是一種合同關係。按照合同法的理論,確實是排除了己方責任、加重了儲戶的義務,可以認定無效。所以這兩個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是不能以此來抗辯的。

最後,社會上任何的事實行為也好,法律行為也好,最基本的原則是誠信和公平正義,既然沒有依據獲得的額外利益,予以返還,是誠信的表現,也是人類立足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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