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迪士尼“霸王條款”網友:必須較真'

迪士尼 法律 上海 新聞 光明網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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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3月5日,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的大三學生小王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被告上海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提出了兩點訴訟請求:一、確認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的格式條款無效;二、請求上海迪士尼樂園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6.3元。目前,公益訴訟線索已轉辦,該案仍在審理中。

消費者有“不認可”某些“條款”的自由

禁帶飲食顯然是一個賣方條款,為了將園區與普通市場區隔開,維護園區內飲食的高售價——一顆餃子五塊錢,一個熱狗三四十元,甚至有攻略會提前告知,“去迪士尼樂園的時候得帶上五六千塊錢才行”。只是這個條款的設立,以商業契約的方式存在著,表達著一種市場賦予企業的經營自由,消費者也可以以“不認可”“不光顧”反制,表達另一種自由。這大概也是之前有些針對於此的訴訟未予受理的原因。

事實上,不許遊客帶食物入園的相關規定在很多親子游樂場所存在,但美國和法國的3處迪士尼樂園並無“禁帶食品入園”的條款,而中國、日本的迪士尼樂園則禁止攜帶食物,這備受遊客詬病。

園方的強制“檢查”不應成侵權慣例

問題的關鍵是“搜包”“翻包檢查”,而且把這種檢查當成了慣例。與搜身相關的行為,涉及公民的最基本權利,一般情況下是有賦權的部門以公共安全為出發點,才能採取的行為。為了最大限度尊重這種基本人身權利,地鐵安檢都採用掃描,航空只有在有危險品或飛行禁帶物品可能的情況下才要求開包檢查,而且,這些都有法律的明確賦權。

這種對基本人身權利的法律保護,帶來了一種日常邊界感,公共生活的禮節。合理的情況是,必須使被檢查者感受到搜檢是必要的、而且是被有尊嚴的對待的。但上海迪士尼的“搜包”,給公眾帶來的印象卻是這樣:第一不是必須的,因為危險品排查完全不必以人工搜檢的方式實現,更像一種對“禁帶飲食”的執行手段;第二不是尊重的,顧客排著隊一一接受保安的伸手翻找食物,是何等景觀,何種感受?這個場景無聲地傳遞著一種倨傲:“又不是我求著你來”。

出於對迪士尼設施的保護,“禁止自帶飲食”的規定可以被理解,但應該在入園門口進行明顯標註。因遊客不明規定,就被園方工作人員翻包檢查,這樣的做法是對遊客人身合法權益的侵犯。除此之外,遊客之所以會攜帶食品入園,一個重要原因是園內食品價格高,比如在園內買瓶可樂就要花費20元。對遊客來說,這樣的物價並不利於營造愉悅的體驗感。

權利意識提升更應勇於“出頭討公道”

針對迪士尼的訴訟不斷增加,不能僅僅看成消費情緒在司法層面的溢出,更應被視作消費者對自身基本權利的廓清。權利意識的抬升,往往會從與巨無霸企業的爭訟開始,對此,司法部門不能久無迴應。何況,國內遊樂產業起步沒有多長時間,正處於有樣學樣的階段,上海迪士尼對於整個行業來講,更有一種標準制定者的地位,對它的行為邊界的釐清,傳遞著“市場應該是這樣”的信號。

法學學生起訴迪士尼,其實是做了件很多人想做而沒有去做的事情。除了對此叫好之外,我們也應當反思,在維護自身權益這件事上,如果所有人都等著別人來“出頭”,或許問題永遠不會得到解決。在面對商家不合理的要求時,需要有較真的消費者站出來質疑不合理的規定,甚至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用“來都來了”“貴就貴點”來安慰自己,對不合理的規則妥協。只有不做“沉默的羔羊”,才能倒逼整個行業向合理的方向發展。

微言大義:

@一顆大金牙:必須較真。

@zzj517:主要還是裡面賣得太貴。東西進了景區,“身價”就翻倍。

@單身小張:這種霸王條款該廢了。

@別問靜靜是誰:我們當時也被翻包檢查了,還在裡面吃的飯,是真的挺貴的。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編後語:

一直以來,消費者遭遇類似的侵權不在少數,卻往往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固有思維而很少訴諸於法律解決。此次迪士尼事件為消費者上了一課,在面對商家不合理的要求時,法律武器才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同時這也提醒商家,多從服務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去思考如何提高運營和管理能力,提升顧客的綜合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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