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歸我但沒過戶 前夫欠錢房子被查封咋辦

法律 銀行 婚姻 都市熱報 2019-06-22

張女士最近遇見了一件麻煩事,自己住的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了,還要進行拍賣,這下張女士可慌了神。

原來,張女士現在住的房子是張女士與前夫李先生在婚姻期間於銀行貸款按揭購買的,房子登記在李先生一個人的名下。

後來,張女士和李先生感情不和,協商離婚。離婚時約定房子歸張女士所有,剩下的銀行貸款由張女士來還。張女士和李先生辦理離婚手續之後,因為房子貸款沒有還清,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房子依然登記在李先生名下。

不料李先生因生意失敗,欠了王先生100多萬元的借款,法院判決李先生歸還借款,並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了這套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房產,即張女士現在居住的房子。於是,法院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查封了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房產,並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這種情況下張女士應該怎麼辦呢?

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芮律師表示:張女士應該立即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法院停止對張女士的房子的執行,並解除查封等執行措施。如果執行異議沒有得到法院支持,應繼續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法院停止對張女士的房子的執行,解除查封等執行措施,並請求法院確認房產歸張女士所有。

張女士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胡芮律師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離婚協議》中對房產歸屬的約定,並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房屋依然屬於李先生所有,張女士依據《離婚協議》取得的僅僅是要求李先生將房屋過戶的債權請求權,而根據債的平等性原則,以債權請求權阻卻其他債權的執行,並不當然具有優先性。那麼張女士的債權是不是優先於王先生的債權,能不能阻卻法院的執行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張女士和李先生簽訂《離婚協議》生效的時間早於王先生借錢給李先生的時間,不存在夫妻雙方串通逃避債務的可能,張女士要求法院停止執行具有正當性。

2.王先生對李先生的債權是普通金錢債權,對案涉房產本身沒有請求權。若王先生的債權直接指向案涉房產,如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人等,則張女士的《離婚協議》無法阻卻執行。

3.張女士對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為客觀原因,如有銀行按揭貸款未還,無法辦理過戶,這種情況要求法院不予執行具有可能性。

4.張女士房產涉及家庭生活成員基本生存權的問題,如張女士只有一套房子,這套房子用於張女士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若執行了該房產,對張女士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根據生存權優先於債權,一般不予執行。

案例啟示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啟示:離婚之後離婚協議約定的房產歸屬,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若未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產依然登記在對方名下,從法律上來說房子還是歸對方所有,一旦對方因債務等其他原因被法院強制執行了,就存在失去房產的巨大風險。

都市熱報-廂遇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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