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快啟動國旗法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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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快啟動國旗法修法工作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今年是新中國成立70週年。在這個特殊年份,北京史家小學五年級學生楊思逸和她的幾個同學獻上了一份特殊的生日禮物。幾個孩子利用假期,“出爐”了一份《國家標誌法律實施情況檢查報告》,梳理出北京、天津、河北、山東、遼寧等五地的一些情況,找出國旗等國家標誌在現實生活中使用時存在的諸多問題。

雖然只是一份小學生寫的調研報告,但其中反映出的問題可不少。孩子們發現的諸多問題,也正是當前國旗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現實難題。國旗、國歌、國徽等政治符號代表或象徵國家、民族和政府,神聖不可侵犯。對於這些國家標誌,不但要有專門的立法加以保護,還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作出調整,才能不斷激發人們對民族、國家的認同與忠誠,為之奉獻乃至犧牲之精神。

“國旗法出臺比較早,目前看,確實已經出現了與現實不相適應的情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國際法所法治戰略研究部主任、副研究員李忠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國旗是國家象徵和標誌,代表國家的形象,對於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愛國意識,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意義重大。特別是對我們國家來說,五星紅旗更是有特殊的意義。建議儘快啟動國旗法修法工作,為國旗提供更為周全的法律保障,滿足現實需要。

小學生髮現國旗法實施問題多

說起這次國旗法調研活動,很多場景讓楊思逸記憶猶新,甚至還有很多“沒想到”。比如,今年五一期間,她跟家人一起去天津玩,住的是天津一家有著一百多年曆史的老字號酒店。酒店旁邊恰好挨著天津市一家國家機關。風中,紅旗招展,格外醒目。楊思逸見狀便跑到該機關門前拍了張國旗照片。“媽媽當時告訴我,晚上會降旗的,我當時就想著晚上可別忘記拍照。”可是晚上8點多,當他們回酒店路過這裡時卻驚訝地發現,國旗還在“值夜班”。

“我之前對國旗法有所瞭解。其中規定,升掛國旗,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天津這家國家機關的做法顯然跟法律規定不一樣。”楊思逸說。

節假日有沒有按照要求掛國旗?掛什麼樣的旗?該怎麼掛旗?這些情況在孩子們的《國家標誌法律實施情況檢查報告》中一一呈現。調研結果也讓孩子們喜憂參半。

比如,國旗法規定,國際勞動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孩子們發現,北京整體情況不錯,大街小巷都升掛了國旗,天津情況更勝一籌,比北京執行得還好。但河北邯鄲、館陶以及山東聊城三地掛國旗的地方並不多。再比如,國旗法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可同學們卻看到有褪色的國旗懸掛,有的地方掛的還是小尺寸國旗。

實施多年一些內容與現實不符

“國旗法通過已經快30年了,現在看,其中一些規定的確有些不合時宜,與現實需求存在不相符的情況。”李忠認為,目前國旗法實施中的一些問題是由於法律本身內容較為陳舊帶來的。

首先,在法律銜接上有問題,與其他法律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國旗法出臺後,國歌法、國徽法等陸續出臺,這些法律中的有些規定彼此之間出現了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國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升國旗儀式應當奏唱國歌,而國旗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奏國歌或唱國歌。一個是“應當”,一個是“可以”。

其次,有些規定過於陳舊已不太符合現實情況,最典型的就是關於升旗時間的規定。國旗法第六條規定,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國旗。但現在已經是實行雙休日,週六也放假,學校是否還需要掛國旗並沒有規定。又如,國旗法第七條規定,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但現在還有一些特殊的日子,包括香港、澳門迴歸日,中秋節等其他一些法定節假日,是不是要升掛國旗,法律中沒有規定。

此外,國旗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其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但伴隨軍隊改革,這一監管部門已經發生變化,但是法律並沒有跟進作相應修改。

規定不明確帶來執行困難

除了現有規定的不足,國旗法目前還存在一個較大問題就是缺乏很多明確具體的規範,給實踐中的執行帶來不少麻煩和尷尬。最典型的就是關於國旗尺寸的問題。

按照目前有關規定,國旗有5種法定尺寸。但現實生活中卻經常會看到談判桌、禮賓車等使用的國旗尺寸明顯都不是法定尺寸,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主要就是當時立法沒有考慮那麼全面,給執行帶來混亂。”李忠說。

據李忠介紹,目前國旗法中還有很多地方缺乏具體的規定。比如,參加升國旗儀式的時候,參加的人要不要行注目禮、雙手如何放置?又如,旗杆的高度和旗的尺寸比例問題。有的旗杆很長但是掛的國旗很小,有的旗杆很短但是掛的國旗很大,看上去很不協調,而法律中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再比如,國旗法中規定了下半旗誌哀制度,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以表達國家對普通公民生命權的尊重,迄今先後針對唐山大地震、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進行下半旗誌哀。但是,對於什麼是“特別重大”以及“嚴重”並沒有進行明確,實踐中也不是很規範。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國旗法中諸多的立法空白也逐一顯現出來。

伴隨進入互聯網時代,在網絡上很多涉及國旗圖案的使用,有的網站甚至還對國旗圖案的照片等進行商業使用收費;現在很多活動中都會使用到國旗,但是用完之後這些國旗該怎麼回收並不清楚;還有娛樂圈人士在各種電影節等場所把國旗圖案做成衣服,也引發不小爭議。但對於這些,目前法律都沒有涉及。更需要指出的是,國旗在愛國主義教育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國旗法對此也沒有規定。

以問題為導向進行修改

顯然,造成目前國旗在使用中存在諸多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本身的問題,也有貫徹執行中的問題以及宣傳教育方面的問題。記者採訪中瞭解到,最近幾年,每年都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有關修改國旗法的建議。尤其是國歌法出臺之後,國旗法的修法呼聲更是漸強。

對此,李忠認為,國旗法的修法工作應儘快提到日程上來,同時將修法重點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法律責任要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對於踐踏、焚燒等各種侮辱國旗的行為,修法時應該對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目前,刑法中有專門規定,有具體罪名,但行政處罰法中沒有規定。其次,建議增加一些禁止性規定。比如明確不得將國旗圖案用於商業用途等。此外,對於主管部門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可以參考國歌法。

“總之,對於法律本身的問題,要以問題為導向進行修改,解決法律本身欠缺和法律之間不一致的問題。”李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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