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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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連續計算,牽涉到很多切身利益,包括病假工資基數的計算、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賠償金計算、醫療期的計算等,而醫療期如果計算少了,還會涉及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然而當勞動者通過多家公司派遣到同一實際用工單位時,工作年限到底應該怎麼計算、能不能連續計算?今天這個案子就能給勞動者提供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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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連續計算,牽涉到很多切身利益,包括病假工資基數的計算、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賠償金計算、醫療期的計算等,而醫療期如果計算少了,還會涉及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然而當勞動者通過多家公司派遣到同一實際用工單位時,工作年限到底應該怎麼計算、能不能連續計算?今天這個案子就能給勞動者提供一個答案。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案情概括】

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經上海某飲料公司營業部經理面試通過後,進入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間,根據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先後與案外人A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A公司)、上海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C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上述公司將包阿姨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工作。

2010年2月1日起,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直接簽訂了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包阿姨入職後,一直在被告的川沙合慶鎮營業部擔任業務員工作,工作地點和崗位均無變化。

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病休病假,至仲裁、起訴時仍在病假中,但是上海某飲料公司不僅未足額支付包阿姨病假工資,反而於2013年9月13日向包阿姨寄送通知書,違法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包阿姨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仲裁,因對裁決部分不服,故提起訴訟,要求公司:1.恢復勞動關係;2.支付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資人民幣1991.97元,並以1327.98元/月的標準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疾病救濟費;3.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病假期間的工資差額44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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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連續計算,牽涉到很多切身利益,包括病假工資基數的計算、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賠償金計算、醫療期的計算等,而醫療期如果計算少了,還會涉及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然而當勞動者通過多家公司派遣到同一實際用工單位時,工作年限到底應該怎麼計算、能不能連續計算?今天這個案子就能給勞動者提供一個答案。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案情概括】

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經上海某飲料公司營業部經理面試通過後,進入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間,根據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先後與案外人A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A公司)、上海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C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上述公司將包阿姨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工作。

2010年2月1日起,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直接簽訂了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包阿姨入職後,一直在被告的川沙合慶鎮營業部擔任業務員工作,工作地點和崗位均無變化。

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病休病假,至仲裁、起訴時仍在病假中,但是上海某飲料公司不僅未足額支付包阿姨病假工資,反而於2013年9月13日向包阿姨寄送通知書,違法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包阿姨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仲裁,因對裁決部分不服,故提起訴訟,要求公司:1.恢復勞動關係;2.支付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資人民幣1991.97元,並以1327.98元/月的標準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疾病救濟費;3.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病假期間的工資差額4416.20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進入上海某飲料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阿姨的勞務派遣公司從A公司改為B公司又改為C公司.

2010年2月,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包阿姨在市場執行部門的XX業務代表崗位任職。

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包阿姨實際在上海某飲料公司的浦東辦事處工作;2010年4月起,包阿姨被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的川沙辦事處工作。

2012年8月起,包阿姨的基本工資為2259元/月,此外另有金額不定的月度獎金。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患病開始休病假,未再上班。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支付包阿姨工資6153.79元;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每月各支付工資2027元。

2013年9月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通知包阿姨勞動合同順延到醫療期結束(2013年9月3日),月基本工資也結算至2013年9月3日。該份郵件被包阿姨退回。

2013年9月1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再次向包阿姨寄送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包阿姨簽收了。2013年9月3日,公司開具了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

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間,包阿姨仍繼續休病假,並將對應期間的病假單郵寄給了公司。

2013年9月25日,包阿姨提起仲裁申請後,裁決僅支持了一部分病假工資差額136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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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連續計算,牽涉到很多切身利益,包括病假工資基數的計算、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賠償金計算、醫療期的計算等,而醫療期如果計算少了,還會涉及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然而當勞動者通過多家公司派遣到同一實際用工單位時,工作年限到底應該怎麼計算、能不能連續計算?今天這個案子就能給勞動者提供一個答案。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案情概括】

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經上海某飲料公司營業部經理面試通過後,進入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間,根據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先後與案外人A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A公司)、上海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C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上述公司將包阿姨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工作。

2010年2月1日起,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直接簽訂了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包阿姨入職後,一直在被告的川沙合慶鎮營業部擔任業務員工作,工作地點和崗位均無變化。

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病休病假,至仲裁、起訴時仍在病假中,但是上海某飲料公司不僅未足額支付包阿姨病假工資,反而於2013年9月13日向包阿姨寄送通知書,違法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包阿姨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仲裁,因對裁決部分不服,故提起訴訟,要求公司:1.恢復勞動關係;2.支付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資人民幣1991.97元,並以1327.98元/月的標準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疾病救濟費;3.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病假期間的工資差額4416.20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進入上海某飲料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阿姨的勞務派遣公司從A公司改為B公司又改為C公司.

2010年2月,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包阿姨在市場執行部門的XX業務代表崗位任職。

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包阿姨實際在上海某飲料公司的浦東辦事處工作;2010年4月起,包阿姨被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的川沙辦事處工作。

2012年8月起,包阿姨的基本工資為2259元/月,此外另有金額不定的月度獎金。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患病開始休病假,未再上班。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支付包阿姨工資6153.79元;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每月各支付工資2027元。

2013年9月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通知包阿姨勞動合同順延到醫療期結束(2013年9月3日),月基本工資也結算至2013年9月3日。該份郵件被包阿姨退回。

2013年9月1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再次向包阿姨寄送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包阿姨簽收了。2013年9月3日,公司開具了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

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間,包阿姨仍繼續休病假,並將對應期間的病假單郵寄給了公司。

2013年9月25日,包阿姨提起仲裁申請後,裁決僅支持了一部分病假工資差額1367.53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包阿姨在上海某飲料公司處的工作年限應自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則規定: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包阿姨自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從事銷售相關工作,其用人單位雖先後從A公司、B公司變更為C公司,後又自2010年2月1日起變更為上海某飲料公司,但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工作場所並無變化,故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之規定,包阿姨的工作年限應自2006年4月4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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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連續計算,牽涉到很多切身利益,包括病假工資基數的計算、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賠償金計算、醫療期的計算等,而醫療期如果計算少了,還會涉及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然而當勞動者通過多家公司派遣到同一實際用工單位時,工作年限到底應該怎麼計算、能不能連續計算?今天這個案子就能給勞動者提供一個答案。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案情概括】

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經上海某飲料公司營業部經理面試通過後,進入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間,根據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先後與案外人A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A公司)、上海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C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上述公司將包阿姨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工作。

2010年2月1日起,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直接簽訂了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包阿姨入職後,一直在被告的川沙合慶鎮營業部擔任業務員工作,工作地點和崗位均無變化。

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病休病假,至仲裁、起訴時仍在病假中,但是上海某飲料公司不僅未足額支付包阿姨病假工資,反而於2013年9月13日向包阿姨寄送通知書,違法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包阿姨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仲裁,因對裁決部分不服,故提起訴訟,要求公司:1.恢復勞動關係;2.支付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資人民幣1991.97元,並以1327.98元/月的標準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疾病救濟費;3.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病假期間的工資差額4416.20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進入上海某飲料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阿姨的勞務派遣公司從A公司改為B公司又改為C公司.

2010年2月,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包阿姨在市場執行部門的XX業務代表崗位任職。

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包阿姨實際在上海某飲料公司的浦東辦事處工作;2010年4月起,包阿姨被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的川沙辦事處工作。

2012年8月起,包阿姨的基本工資為2259元/月,此外另有金額不定的月度獎金。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患病開始休病假,未再上班。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支付包阿姨工資6153.79元;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每月各支付工資2027元。

2013年9月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通知包阿姨勞動合同順延到醫療期結束(2013年9月3日),月基本工資也結算至2013年9月3日。該份郵件被包阿姨退回。

2013年9月1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再次向包阿姨寄送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包阿姨簽收了。2013年9月3日,公司開具了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

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間,包阿姨仍繼續休病假,並將對應期間的病假單郵寄給了公司。

2013年9月25日,包阿姨提起仲裁申請後,裁決僅支持了一部分病假工資差額1367.53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包阿姨在上海某飲料公司處的工作年限應自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則規定: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包阿姨自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從事銷售相關工作,其用人單位雖先後從A公司、B公司變更為C公司,後又自2010年2月1日起變更為上海某飲料公司,但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工作場所並無變化,故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之規定,包阿姨的工作年限應自2006年4月4日起計算。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參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包阿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滿6年,可享受的醫療期為9個月。

包阿姨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屆滿期限為2013年3月31日,但應順延至2013年12月24日包阿姨醫療期滿方可終止。故此,法院確認,公司於2013年9月3日在包阿姨醫療期未滿的情況下通知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系屬違法。

然而,鑑於包阿姨的醫療期已於2013年12月24日屆滿,雙方的勞動合同亦應延續至該日終止,故現已無恢復勞動合同的必要,法院對包阿姨的訴請1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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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連續計算,牽涉到很多切身利益,包括病假工資基數的計算、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賠償金計算、醫療期的計算等,而醫療期如果計算少了,還會涉及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然而當勞動者通過多家公司派遣到同一實際用工單位時,工作年限到底應該怎麼計算、能不能連續計算?今天這個案子就能給勞動者提供一個答案。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案情概括】

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經上海某飲料公司營業部經理面試通過後,進入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間,根據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先後與案外人A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A公司)、上海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C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上述公司將包阿姨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工作。

2010年2月1日起,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直接簽訂了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包阿姨入職後,一直在被告的川沙合慶鎮營業部擔任業務員工作,工作地點和崗位均無變化。

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病休病假,至仲裁、起訴時仍在病假中,但是上海某飲料公司不僅未足額支付包阿姨病假工資,反而於2013年9月13日向包阿姨寄送通知書,違法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包阿姨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仲裁,因對裁決部分不服,故提起訴訟,要求公司:1.恢復勞動關係;2.支付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資人民幣1991.97元,並以1327.98元/月的標準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疾病救濟費;3.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病假期間的工資差額4416.20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進入上海某飲料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阿姨的勞務派遣公司從A公司改為B公司又改為C公司.

2010年2月,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包阿姨在市場執行部門的XX業務代表崗位任職。

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包阿姨實際在上海某飲料公司的浦東辦事處工作;2010年4月起,包阿姨被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的川沙辦事處工作。

2012年8月起,包阿姨的基本工資為2259元/月,此外另有金額不定的月度獎金。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患病開始休病假,未再上班。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支付包阿姨工資6153.79元;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每月各支付工資2027元。

2013年9月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通知包阿姨勞動合同順延到醫療期結束(2013年9月3日),月基本工資也結算至2013年9月3日。該份郵件被包阿姨退回。

2013年9月1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再次向包阿姨寄送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包阿姨簽收了。2013年9月3日,公司開具了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

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間,包阿姨仍繼續休病假,並將對應期間的病假單郵寄給了公司。

2013年9月25日,包阿姨提起仲裁申請後,裁決僅支持了一部分病假工資差額1367.53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包阿姨在上海某飲料公司處的工作年限應自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則規定: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包阿姨自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從事銷售相關工作,其用人單位雖先後從A公司、B公司變更為C公司,後又自2010年2月1日起變更為上海某飲料公司,但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工作場所並無變化,故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之規定,包阿姨的工作年限應自2006年4月4日起計算。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參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包阿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滿6年,可享受的醫療期為9個月。

包阿姨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屆滿期限為2013年3月31日,但應順延至2013年12月24日包阿姨醫療期滿方可終止。故此,法院確認,公司於2013年9月3日在包阿姨醫療期未滿的情況下通知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系屬違法。

然而,鑑於包阿姨的醫療期已於2013年12月24日屆滿,雙方的勞動合同亦應延續至該日終止,故現已無恢復勞動合同的必要,法院對包阿姨的訴請1不予支持。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包阿姨2013年3月病假前的工資標準為2259元/月,因包阿姨與公司未明確約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故法院參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包阿姨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2259元的70%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即1581.30元/月。

根據包阿姨在公司的工齡計算後得出,公司應支付包阿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的病假工資7115.85元。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公司已支付包阿姨上述期間的工資金額並未低於7115.85元,故包阿姨的訴請3缺乏事實依據。

然而,因公司未就本案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應視為已接受該裁決,故其仍應向包阿姨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的病假工資差額136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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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連續計算,牽涉到很多切身利益,包括病假工資基數的計算、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賠償金計算、醫療期的計算等,而醫療期如果計算少了,還會涉及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然而當勞動者通過多家公司派遣到同一實際用工單位時,工作年限到底應該怎麼計算、能不能連續計算?今天這個案子就能給勞動者提供一個答案。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案情概括】

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經上海某飲料公司營業部經理面試通過後,進入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間,根據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先後與案外人A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A公司)、上海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C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上述公司將包阿姨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工作。

2010年2月1日起,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直接簽訂了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包阿姨入職後,一直在被告的川沙合慶鎮營業部擔任業務員工作,工作地點和崗位均無變化。

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病休病假,至仲裁、起訴時仍在病假中,但是上海某飲料公司不僅未足額支付包阿姨病假工資,反而於2013年9月13日向包阿姨寄送通知書,違法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包阿姨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仲裁,因對裁決部分不服,故提起訴訟,要求公司:1.恢復勞動關係;2.支付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資人民幣1991.97元,並以1327.98元/月的標準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疾病救濟費;3.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病假期間的工資差額4416.20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進入上海某飲料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阿姨的勞務派遣公司從A公司改為B公司又改為C公司.

2010年2月,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包阿姨在市場執行部門的XX業務代表崗位任職。

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包阿姨實際在上海某飲料公司的浦東辦事處工作;2010年4月起,包阿姨被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的川沙辦事處工作。

2012年8月起,包阿姨的基本工資為2259元/月,此外另有金額不定的月度獎金。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患病開始休病假,未再上班。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支付包阿姨工資6153.79元;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每月各支付工資2027元。

2013年9月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通知包阿姨勞動合同順延到醫療期結束(2013年9月3日),月基本工資也結算至2013年9月3日。該份郵件被包阿姨退回。

2013年9月1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再次向包阿姨寄送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包阿姨簽收了。2013年9月3日,公司開具了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

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間,包阿姨仍繼續休病假,並將對應期間的病假單郵寄給了公司。

2013年9月25日,包阿姨提起仲裁申請後,裁決僅支持了一部分病假工資差額1367.53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包阿姨在上海某飲料公司處的工作年限應自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則規定: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包阿姨自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從事銷售相關工作,其用人單位雖先後從A公司、B公司變更為C公司,後又自2010年2月1日起變更為上海某飲料公司,但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工作場所並無變化,故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之規定,包阿姨的工作年限應自2006年4月4日起計算。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參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包阿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滿6年,可享受的醫療期為9個月。

包阿姨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屆滿期限為2013年3月31日,但應順延至2013年12月24日包阿姨醫療期滿方可終止。故此,法院確認,公司於2013年9月3日在包阿姨醫療期未滿的情況下通知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系屬違法。

然而,鑑於包阿姨的醫療期已於2013年12月24日屆滿,雙方的勞動合同亦應延續至該日終止,故現已無恢復勞動合同的必要,法院對包阿姨的訴請1不予支持。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包阿姨2013年3月病假前的工資標準為2259元/月,因包阿姨與公司未明確約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故法院參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包阿姨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2259元的70%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即1581.30元/月。

根據包阿姨在公司的工齡計算後得出,公司應支付包阿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的病假工資7115.85元。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公司已支付包阿姨上述期間的工資金額並未低於7115.85元,故包阿姨的訴請3缺乏事實依據。

然而,因公司未就本案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應視為已接受該裁決,故其仍應向包阿姨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的病假工資差額1367.53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對於包阿姨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資於法有據,根據1423.17元/月的標準計算,公司應支付包阿姨上述期間的病假工資1084.32元。

2013年9月25日起,包阿姨病假已超過六個月,故公司應向其支付疾病救濟費,因包阿姨在公司處的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故疾病救濟費的標準應以1581.30元/月的60%即948.78元/月計算,但因該標準已低於本市2013年最低工資標準1620元/月的80%即1296元/月,故公司應以1296元/月的標準支付包阿姨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間的疾病救濟費3840.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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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連續計算,牽涉到很多切身利益,包括病假工資基數的計算、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賠償金計算、醫療期的計算等,而醫療期如果計算少了,還會涉及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然而當勞動者通過多家公司派遣到同一實際用工單位時,工作年限到底應該怎麼計算、能不能連續計算?今天這個案子就能給勞動者提供一個答案。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案情概括】

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經上海某飲料公司營業部經理面試通過後,進入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間,根據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先後與案外人A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A公司)、上海B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C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上述公司將包阿姨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工作。

2010年2月1日起,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直接簽訂了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包阿姨入職後,一直在被告的川沙合慶鎮營業部擔任業務員工作,工作地點和崗位均無變化。

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病休病假,至仲裁、起訴時仍在病假中,但是上海某飲料公司不僅未足額支付包阿姨病假工資,反而於2013年9月13日向包阿姨寄送通知書,違法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包阿姨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仲裁,因對裁決部分不服,故提起訴訟,要求公司:1.恢復勞動關係;2.支付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資人民幣1991.97元,並以1327.98元/月的標準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疾病救濟費;3.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病假期間的工資差額44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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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包阿姨於2006年4月4日進入上海某飲料公司工作,擔任助銷員。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阿姨的勞務派遣公司從A公司改為B公司又改為C公司.

2010年2月,包阿姨與上海某飲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包阿姨在市場執行部門的XX業務代表崗位任職。

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包阿姨實際在上海某飲料公司的浦東辦事處工作;2010年4月起,包阿姨被安排至上海某飲料公司的川沙辦事處工作。

2012年8月起,包阿姨的基本工資為2259元/月,此外另有金額不定的月度獎金。2013年3月25日起,包阿姨因患病開始休病假,未再上班。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支付包阿姨工資6153.79元;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上海某飲料公司每月各支付工資2027元。

2013年9月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通知包阿姨勞動合同順延到醫療期結束(2013年9月3日),月基本工資也結算至2013年9月3日。該份郵件被包阿姨退回。

2013年9月12日,上海某飲料公司再次向包阿姨寄送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包阿姨簽收了。2013年9月3日,公司開具了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

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間,包阿姨仍繼續休病假,並將對應期間的病假單郵寄給了公司。

2013年9月25日,包阿姨提起仲裁申請後,裁決僅支持了一部分病假工資差額1367.53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包阿姨在上海某飲料公司處的工作年限應自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則規定: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包阿姨自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上海某飲料公司處從事銷售相關工作,其用人單位雖先後從A公司、B公司變更為C公司,後又自2010年2月1日起變更為上海某飲料公司,但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間,工作場所並無變化,故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之規定,包阿姨的工作年限應自2006年4月4日起計算。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參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包阿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滿6年,可享受的醫療期為9個月。

包阿姨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約定屆滿期限為2013年3月31日,但應順延至2013年12月24日包阿姨醫療期滿方可終止。故此,法院確認,公司於2013年9月3日在包阿姨醫療期未滿的情況下通知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系屬違法。

然而,鑑於包阿姨的醫療期已於2013年12月24日屆滿,雙方的勞動合同亦應延續至該日終止,故現已無恢復勞動合同的必要,法院對包阿姨的訴請1不予支持。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包阿姨2013年3月病假前的工資標準為2259元/月,因包阿姨與公司未明確約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故法院參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包阿姨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2259元的70%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即1581.30元/月。

根據包阿姨在公司的工齡計算後得出,公司應支付包阿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的病假工資7115.85元。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公司已支付包阿姨上述期間的工資金額並未低於7115.85元,故包阿姨的訴請3缺乏事實依據。

然而,因公司未就本案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應視為已接受該裁決,故其仍應向包阿姨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的病假工資差額1367.53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對於包阿姨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資於法有據,根據1423.17元/月的標準計算,公司應支付包阿姨上述期間的病假工資1084.32元。

2013年9月25日起,包阿姨病假已超過六個月,故公司應向其支付疾病救濟費,因包阿姨在公司處的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故疾病救濟費的標準應以1581.30元/月的60%即948.78元/月計算,但因該標準已低於本市2013年最低工資標準1620元/月的80%即1296元/月,故公司應以1296元/月的標準支付包阿姨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間的疾病救濟費3840.31元。

員工通過多個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判決結果】

2014年6月19日作出判決,支持了包阿姨的病假工資1084.32元;支持了包阿姨的疾病救濟費3840.31元;支持了包阿姨的病假工資差額1367.53元;駁回包阿姨的其餘訴訟請求。

包阿姨與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裁判要點】

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勞動者用人單位發生變動,對於如何界定是否因勞動者本人原因,不應將舉證責任簡單地歸於新用人單位,而應從該變動的原因著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動引起了此次變動。

【題外話】

今天案子有點長,除了主要的計算工作年限問題外,還涉及了上海市的病假工資基數確定、病假工資計算、疾病救濟費計算等內容。從這個案子也可以看出,上海某飲料公司的人事或者法務,對於工作年限的連續計算錯誤,導致了後續產生的仲裁與訴訟風險。

從案例可以看出,未明確病假工資基數時,是以員工月工資的70%來確定基數,然後再根據本公司工齡確定比例(90%)進行計算。像包阿姨這樣的,實際等於在月工資的基礎上打63折,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於有沒有確定病假工資的基數,大家還是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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