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付給司機後精神病人服務區走失 法院判客車公司賠錢

法律 保險 商用車 社會 北青網 2018-12-15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將患有精神病的李某託付給客車司機後,卻被告知李某走失,五年後李某被宣告死亡。認為客車司機為盡到責任,李某的家人將客車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30萬餘元。

記者13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認定,客車公司有過錯,應承擔20%的責任,判決客車公司賠償李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共10萬餘元,保險公司無需賠償。

李某的家人訴稱,2010年7月29日,家人送患有精神病的李某到客運公司乘坐大客車,家屬告知客車司機李某屬智障人員,請幫忙照看,以防走失,下車有人接李某。

客車來到高速公路服務區時,乘客下車吃飯時,司機將李某鎖在車裡,等吃完飯回來發現李某不見了,客車後窗玻璃被打開。2015年11月,李某被宣告死亡。

後李某家人將客車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30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責任,超出保險範圍的由客車公司承擔,並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李某家人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法院查明,李某乘坐的車輛在高速公路生活服務區休息時,李某在車門上鎖的情況下走失。李某等家屬明知李某系精神殘疾,但對其並未盡相應的監管責任,讓其獨自一人乘坐車輛,故李某自身和其家屬對其走失及此後被宣告死亡應承擔80%主要責任。

現有證據表明,李某上車時其家屬告知客車公司司機李某有精神疾病,囑咐司機看好李某,故客車公司司機對李某應負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和照顧義務;其僅將車門上鎖,並未採取其他防範措施,故其未完全盡到相應義務,法院認定客車公司應對李某的走失及此後被宣告死亡承擔20%責任。

客車公司雖在保險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但李某系自己走失最後被宣告死亡,不屬於保險人的賠償範圍,故李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正。

綜上,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客車公司賠償李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共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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