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流程監控提升案件辦理程序質量

法律 刑法 政法 時政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09-16

強化流程監控提升案件辦理程序質量

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質量,是指檢察機關辦案主體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涉及的訴訟行為、法律文書、辦案期限等程序行為的合法性評價,主要包括:辦案主體的合法性,如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審查羈押必要性、立案監督等訴訟活動主體的合法性;訴訟行為的合法性,如權利義務告知、審閱卷宗、訊問、出庭、聽證、宣告、涉案財物查封扣押、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等訴訟行為的合法性;法律文書的形式合法性,如文書是否在規定期限內製作、文書格式是否為法律規定的範本、文書原件是否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內生成等形式方面的合法性;案件辦理期限的合法性,如審查逮捕及審查起訴期限、退偵、重報、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精神病鑑定等辦案期限的合法性。在此,從訴訟程序角度,將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質量置於檢察機關流程監控視野中加以探討。

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質量的價值及其與流程監控的關係

程序質量的價值。(1)深化案件辦理質量內涵。當前,“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在司法實踐中仍有存在。在案件辦理質量的內涵中凸現程序質量,有助於正視法律程序的內在價值,延伸和拓展人們對案件辦理質量內涵的理解和討論,亦有助於檢察機關針對程序問題開展專門的保障維護工作,構建案件辦理程序質量保障體系。(2)契合訴訟程序的屬性。訴訟程序是在法定時間和空間中展開的,具備法定性、確定性、不可逆性。正是因為有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標準,程序質量才得以被判斷和評價;正因為訴訟程序一旦啟動即產生確定效力,且不可逆轉、撤回,針對程序質量構建對口的實時監管機制才顯得尤為必要。(3)理清檢察業務脈絡。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是實體審查與程序規範相互交織的過程,而檢察相關訴訟流程又是“各種相互關聯的過程組成的一個複雜系統”。提出案件辦理程序質量概念,有助於將複雜的訴訟流程從司法辦案整體概念中分離出來,由整體(即程序質量)到部分(即每個具體訴訟流程)對其各個環節和節點的訴訟行為正當性、規範性加以觀察、評價並調整。(4)順應司法體制改革的趨勢。在辦案責任制改革模式下,流程監控依託檢察業務統一應用系統,從程序質量實時監控的角度對檢察權運行進行監管,在程序監督權與案件辦理權相互分離的前提下,構建“扁平化”程序管理模式,為檢察權依法獨立、規範運行提供實時保護的“防火牆”。

程序質量與流程監控的關係。首先,程序質量是流程監控的主要目標。根據最高檢《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下稱《規定》),案件流程監控,是指對檢察機關正在受理或者辦理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等,對辦理程序是否合法、規範、及時、完備,進行實時、動態監督、提示、防控。流程監控的對象主要包括涉案財物管理、強制措施適用、法律文書使用、辦案期限、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案件信息公開、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使用等,這與程序質量內涵高度契合。其次,流程監控是程序質量的重要保障。流程監控是伴隨著案件集中管理改革的全面實施而產生的,其設立目的是確保刑事案件程序質量;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是流程監控維護程序質量的重要抓手。

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質量保障機制現狀

伴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辦案責任制在檢察機關逐步得到落實。與之相對應,案件質量保障機制在縱向上形成了以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全案審查、分管副檢察長部分審批、檢委會個案討論的三級監督,在橫向上形成了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流程監控、案後評查,參與業務考核的平行監督。這種模式對提高案件辦理實體質量、提升辦案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程序質量方面的監管力度則相對薄弱,範圍相對狹窄,某種程度上存在業務條線化、部門化壁壘,影響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質量保障的提升,不利於流程監控實際效用的發揮。

流程監控對於線下行為缺乏監督。流程監控以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為抓手,只能檢查該系統內呈現出的辦案程序是否合法、辦案行為是否規範,對於承辦人線下的實際辦案行為與線上系統內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是否合法、規範,無法有效監控。同時,流程監控方式依然滯後於辦案行為,在時間節點上依然屬於事後監督。

程序質量是否納入考評範圍存在爭議。在許多基層檢察院考核規定中,程序質量相關內容尚未作為案件辦理質量或規範化指標納入考核,僅被視為瑕疵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在實踐過程中,流程監控存在片面化、鬆散化傾向,監控幅度、內容、週期沒有固定,可能會影響流程監控的幅度和力度。

保障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質量的基本方案

基於上述程序質量保障存在的不足,結合當前檢察實踐,筆者認為,應當發揮流程監控動態性、全程性、及時性天然優勢,強化其對程序質量保障的監督作用。

重視案管作用,構築程序質量的“強力後盾”。首先,應當將案管部門定位為“業務管理部門”。彙總流程監控中發現的問題,為檢委會和院領導把握案件質量提供依據。流程監控過程中出現重要、有爭議的事項時,可以提交檢委會討論,使其及時得到解決。其次,構建“實體+程序”二元化檢察官考核評價體系。案管部門應當以案件評查與流程監控為雙抓手,將流程監控的評價納入檢察官考評範圍,扭轉“重實體輕程序”的檢察官考核價值取向與評價標準,保障刑事案件辦理程序質量,規範司法辦案行為。

整合案管業務,建立程序質量的“質檢車間”。首先,釐清檢察辦案工作過程中各個訴訟程序、流程節點的工作內容,縱向梳理事前、事中、事後三個不同訴訟管理階段的內容和事項,橫向拆分為偵監、公訴、未檢等各業務部門工作內容、相應臺賬及系統操作。其次,將現有業務部門內勤與案管收案、送案崗位形成更加緊密的關聯,避免案件受理、分案、送案、流程登記、數據統計的重複性操作,加強對業務部門辦案實際情況的掌握和管理。

組建專業團隊,培養程序質量“維護專家”。(1)科學組建專職流程監控小組,彌補各部門之間分散管理、條塊管理和監督機構職能的不足。第一,組建專職流程監控團隊,使流程監控工作專業化、精細化、權威化。第二,細化拆解流程監控職能,落實到專人專崗,以此填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及案管軟件部分節點自動提示的缺失,嚴防超期。(2)形成流程監控與案管其他崗位信息反饋的常態機制。案管部門各崗位工作人員,應定期將相關工作數據彙總至專職流程監控員,一旦遇到程序質量預警情況,形成“案管人員發現問題—監控專員分析問題—辦案人員解決問題”的聯動機制。

科學制定方案,構築程序質量的“防控中心”。(1)全覆蓋。有針對性地制定一段時期(如季度、半年或全年)的流程監控安排,將流程監控的觸角鎖定在相關案件、相關流程和相關時段。同時,可以根據業務部門實際情況及工作重點,在不同時段採取不同監控側重點和監控幅度。(2)抓重點。緊緊抓住刑事案件辦理中具有全局性、實質性並含有司法權力運行的關鍵環節和訴訟節點,選準司法辦案流程的常規控制點,並識別、標記出“一般控制”和“重點控制”的環節,抓牢重點控制節點,做到有的放矢。(3)要留痕。合理修改案管各類業務工作臺賬,在各類臺賬中有選擇性地增加與流程監控相關的填錄空格,方便不同崗位案管人員在各自的業務操作中實時登記及反饋。同時,配備專項流程監控記錄臺賬,整合彙總案管各崗位的流程監控記錄情況,分條記錄,並加以分析研判,形成報告,做到“條塊覆蓋,全程留痕”。

拓寬軟件功能,開發程序質量的“電子管家”。(1)修正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部分功能界面,達到與基層辦案實踐更加一致。(2)拓展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人性化提示功能,加強案管流程監控的預警功能。(3)建議增加口頭提示情況下承辦人反饋程序。承辦人收到流程管理員發出的口頭提示後,應當就是否及時處理以及處理情況簡要寫明,通過系統反饋給流程管理員,由此構建一個完整的流程監控程序。(檢察日報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葉麗芳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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