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保證金後不發包被訴 承包方無資質同擔責'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建築 上海 萍鄉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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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在承包方簽訂合同並交納保證金後未按約將工程發包給對方施工,承包方訴請返還保證金及利息。法院審理後發現承包方竟不具備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因此認定合同無效,為此,承包方的損失如何承擔成為焦點。近日,萍鄉市湘東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判決被告上海某建設開發公司返還原告李某質量安全保證金21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2015年9月,不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李某與上海某建設開發公司簽訂《水電安裝工程合同》,約定由李某承包湘東某安置小區的水、電工程施工,並向公司交納質量安全保證金35萬元,如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於驗收後無息退還等。合同簽訂後,李某依約向公司支付35萬元保證金,但公司並未提供項目給李某施工,後公司退還了14萬元保證金,尚欠21萬元未付。李某認為公司的違約行為給自身造成了重大損失,遂訴至法院要公司返還保證金及利息共計30萬元,並支付損害賠償金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水電安裝工程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水、電工程施工,因原告不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違反了我國關於禁止無建築企業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攬建設工程施工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該合同自始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為承包本案訴爭工程向被告交納保證金35萬元,因該份合同為無效合同,故其要求被告返還尚欠的21萬元工程質量安全保證金,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但原告不具有建築企業資質卻承攬工程,對合同無效的後果本身負有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支付保證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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