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不知道,律師在刑事案件的作用有多大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優法問答 2018-11-29


你可能不知道,律師在刑事案件的作用有多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辯護律師的責任,通俗來講,就是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對此,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理解:

一、律師通過提出意見來影響案件的結果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以下統稱辦案機關)處理案件時必須遵循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件的處理也都貫徹了這一原則。在訴訟中,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依據的也是事實和法律,這正是律師意見會被辦案機關採納的基礎。

由此可見,律師是通過提出意見,說服辦案機關作出有利於當事人的決定這種方式來發揮作用的。為更形象地說明這個問題,以筆者辦理的兩個案件為例:

(一)劉某詐騙案。劉某因為以幫忙他人搞關係為名騙取他人財物,被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到越秀區法院,量刑建議是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在案證據顯示,劉某是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以上事實和相關法律,本律師提出劉某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的意見,建議越秀區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並宣告緩刑。越秀區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採納了本律師的意見,認定劉某具有自首情節,應該減輕處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並宣告緩刑。

(二)李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李某因為購買處方用藥數據7萬多元,被番禺區法院一審認定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本律師幫助李某上訴到廣州中級法院後提出,在越秀區法院同類案件的判決中,與李某類似情況的被告人並沒有被認定屬於情節嚴重,判處的刑期也遠比李某輕,一審法院認定李某屬於情節嚴重不恰當,判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過重,結合李某的具體情況,應該降低刑期並宣告緩刑。最終,廣州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認為李某不屬於情節嚴重,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並宣告緩刑。在這一起案件中,本律師同樣是通過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意見,說服了二審法院改判。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了檢察院沒有認定的自首情節,說服法院判處了比檢察院量刑建議更輕的刑期並宣告了緩刑。

律師通過提出意見來影響案件結果的例子,也常常見諸媒體,2018年9月12日澎湃新聞網就報道了這樣的例子。廣東省東莞市一男子因懷疑妻子出軌而挾持兒子,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構成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00元。該男子上訴後,二審律師提出該男子不構成綁架罪,最終東莞中級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意見,改判該男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你可能不知道,律師在刑事案件的作用有多大


二、律師無法決定案件的結果

有些當事人或者家屬,有時會提出類似這樣的問題:“不請律師,判幾年?請律師,可以減刑幾年?”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因為他們對律師的作用有誤解。實際上,律師不可能起到如下作用:根據事實和法律,一個人應該被判10年,請了律師就可以判5年。

➤ (一)律師辯護,不是顛倒黑白,請律師,也不是花錢買一個預定結果。罔顧事實和法律的意見,不會得到辦案機關的採納,一個經驗豐富的律師,會盡最大可能地找到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由並在恰當的時機以恰當的方式提出。但是,如果當事人根本不存在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由,律師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 (二)律師無法決定案件的結果,但並不等於律師無用。辦案機關根據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律師也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意見,請律師提出意見是不是多此一舉?事實證明,由於案多人少等種種主客觀原因,辦案機關並不可能在每個案件中都能面面俱到,專業的辯護有助於幫助辦案機關準確地查明有利於當事人的事實和正確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可以最大程度地促成有利於當事人的結果,避免冤假錯案。


來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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