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新規,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減刑、假釋從嚴

法律 刑法 新聞 二十二 跳槽那些事兒 尚法新聞 2019-06-02

見習記者 譚麗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補充規定》針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犯貪汙受賄罪的罪犯,在減刑、假釋上有了更嚴的掌握。最高法審監庭負責人表示,此舉是為進一步鞏固反腐敗工作壓倒性勝利成果。

最高法發佈新規,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減刑、假釋從嚴

(圖片來源:網絡)

針對貪汙受賄的國家工作人員

《補充規定》共有七條。首先明確了適用對象,具體而言需滿足時間節點、罪名、身份三個條件。時間節點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判處刑罰;罪名為貪汙賄賂罪;罪犯身份,即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方可適用《補充規定》。

尚法新聞(ID:zgsbfzzk)發現,《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8月29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2015年11月1日後因貪汙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國家工作人員,在減刑、假釋上將被從嚴掌握。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對這類罪犯適用假釋時,《補充規定》還要求比照其他罪犯從嚴掌握,並且對拒不認罪悔罪或者拒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不得假釋且一般不予減刑。

《補充規定》還明確了從嚴減刑的具體標準和尺度,具體用三個條文分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述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予以規定,以利於司法實踐中準確掌握和執行。

此外,根據法律和歷次司法解釋的一貫規定,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減刑時可以不受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監庭負責人表示,此舉體現出國家對作出重大貢獻罪犯的特殊獎勵,激勵罪犯積極改造、多做貢獻。

值得一提的是,《補充規定》是作為現行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補充性規定而下發的,並非廢止現行司法解釋。

現行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於2016年11月15日正式公佈,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減刑、假釋從嚴

《補充規定》提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上述規定比2017年1月1日施行的現行司法解釋門檻更高。現行司法解釋指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

尚法新聞(ID:zgsbfzzk)發現,《補充規定》也提高了被判處無期徒刑和被判死緩減為無期後的減刑門檻。

現行司法解釋明確,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

此次《補充規定》指出,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例如,2012年5月,北京市地稅局原局長王紀平被認定貪汙受賄近1500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汙和受賄兩項罪名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2015年1月,延慶監獄以罪犯王紀平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對王紀平減刑。北京市高院裁定將王紀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若按照《補充條例》,那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又犯有貪汙受賄罪的王紀平,則需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有機會減刑。

織密對貪官們的監督網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反腐敗工作力度空前,尚法新聞(ID:zgsbfzzk)發現,涉及貪汙、行賄的腐敗案件並不在少數。

據中國經濟網黨政領導人物庫統計,十八大以來至少已有180名省部級及以上官員被調查。新華社報道,十八大後五年,審結貪汙賄賂等案件19.5萬件26.3萬人。

在強力反腐淨化政治生態的同時,法院、檢察院也在織密對貪汙受賄罪犯的監督網。

2016年0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明確貪汙罪受賄罪定罪量刑標準。

《司法解釋》明確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指出,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而日前發佈的《補充規定》,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是為了進一步鞏固反腐敗工作壓倒性勝利成果,對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被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貪汙賄賂罪犯,對其減刑、假釋時也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予以適當從嚴掌握。

資料來源:最人民法院、中國經濟網、新華社、新京報、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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