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無付款憑證,有付款憑證無借條,咋追回借款?

法律 銀行 民法 私律 2019-06-01

本期《法律實務講座》我們講述老百姓關注的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有借條沒有付款憑證,二是有轉款憑證沒有借條。這兩個法律問題都是否能夠形成借貸關係呢?我們一起來看如下案例,希望能夠幫助微友們,謝謝!

有借條無付款憑證,有付款憑證無借條,咋追回借款?

有借條無付款憑證,能否認定借貸關係?

案情簡介:

賈某持一張金額為13萬元的借據,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借款。賈某稱:其用現金支付了3萬元,轉賬方式支付了10萬。王某答辯稱,賈某因不合理開銷花費了十幾萬元后無法向其妻子交代,王某礙於朋友情面幫助賈某圓謊並出具了借據,但從未實際收到借款。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出借人不僅需要證明與借款人達成借貸合意,還應證明借款已實際交付。本案一、二審過程中,賈某僅提供吳某的證人證言一份,未能舉證證明借款已予現金和轉賬交付,並且對借款資金來源無法說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賈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人民法院對賈某的主張不予支持,駁回賈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原告僅以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法院將結合借貸金額、資金來源、款項交付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借貸是否發生。特別是大額借款,出借人更須對履行交付情況舉證證明。

有轉賬憑證無借條,能否認定借貸關係?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5日,張某向譚某轉賬20萬元,有銀行轉賬憑證證明,但無借據或欠條。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譚某歸還20萬元借款。譚某答辯稱,其確實收到張某的20萬元,但該20萬元不是借款而是投資款,因為譚某名下有一家A公司,張某想參與經營,譚某答應將A公司的部分股份轉讓給張某,張某才向譚某支付了20萬股款。張某、譚某均未能提供有效、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舉證責任在於譚某一方,而譚某無法提供股權轉讓協議,更不能證明A公司辦理了股東變動登記並將張某記載於股東名冊。故譚某的答辯事實和理由不予支持,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

原告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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