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公司賬戶與個人賬戶混用,小心付錯款後“覆水難收”

法律 榮成 跳槽那些事兒 朱買臣 石家莊仲裁委員會 2019-06-17
【經典案例】公司賬戶與個人賬戶混用,小心付錯款後“覆水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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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公司賬戶與個人賬戶混用,小心付錯款後“覆水難收”

來源:榮成法院

【經典案例】公司賬戶與個人賬戶混用,小心付錯款後“覆水難收”

聽說旺財公司的財務打錯了款,卻要不回來了!!!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公司的財務人員為了收付款方便,經常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與公司客戶進行收付款交易,但此種行為不但違規,而且稍有不慎就會發生“覆水難收”的財物糾紛。

案情簡介

譚某系旺財水產公司(系化名)財務工作人員,為方便打款收錢,旺財水產與部分老客戶形成了互用財務人員或工作人員個人賬戶收付款的交易習慣。

2017年9月6日上午,譚某需要向案外人畢某付款50萬元,結果一不小心向旺財水產的老客戶——某汽車公司(從事修車業務和漁船經營)的銷售經理李某匯款了50萬元,交易用途標明“旺財”。譚某知道匯錯款後,立即聯繫李某要求返還該款,但李某稱需與老闆閆某協商。當日下午,在譚某在場的情況下,閆某與李某協商後,扣除旺財水產之前欠付的9.8萬元魚款和修車款,將餘款40.2萬元返還給了譚某,譚某因著急用錢,同意了扣款決定。隨後譚某匯款50萬元給畢某,附言標明“旺財”。

後譚某提出9.8萬元繫個人賬戶的資金,不是旺財公司的資金,主張李某返還9.8萬元,雙方因協商未果,譚某以不當得利將李某訴至榮成法院,同時列旺財公司為本案第三人。

榮成法院經審理認為

旺財水產與被告李某間因業務關係一直使用原告譚某的賬戶,而且本案訴爭的款項也是從該賬戶中支付給李某,且在轉賬過程中,交易用途標註了“旺財”,李某有理由相信該筆款項系旺財公司支付。

其次旺財水產公司作為有限公司,對外付款應當使用公司賬戶,但譚某、旺財水產公司均同意使用譚某個人賬戶,此行為本身即系違規,也導致了譚某賬戶中的個人錢款與公司錢款混同,現譚某、旺財水產公司主張該賬戶中的款項系其個人所有,對此譚某應當提供更加充足的證據證實,但譚某對此未提供任何證據,故不足以對李某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對李某而言其本次收到該賬戶中的款項應認定系收取旺財水產公司款項,李某將旺財水產公司欠款從收取的款項中扣除用以抵銷之前的債務並無不當。如旺財水產公司實際並不欠李某錢款導致李某不當得利,也應由旺財水產公司來主張權利,故判決駁回了譚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公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嚴禁將公司款項存在個人賬戶上,也不應使用個人賬戶收付公司賬款,否則可能會導致賬戶內款項歸屬不清,同時,個人將賬戶借給公司使用也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即使公司與個人對賬戶內某筆資金的歸屬陳述一致也不必然對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因該自認具有極大的隨意性,甚至公司與個人會存在串通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本案中譚某與旺財公司均稱該款繫個人所有,即使此陳述是客觀事實,但因為之前的交易習慣,也不對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個人仍無權主張返還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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